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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专题学习

严颖 小颖言税
2024-08-27


一、发展沿革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是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行政法规,2007年8月1日施行,是行政法规。
(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2010年4月1日施行,是部门规章。
(四)《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修改并公布),2016年2月1日施行,对21号令作了如下修改:
1.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将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类别由七项增加到八项,新增“电子数据”,将“鉴定结论”的表述改为“鉴定意见”。
3.将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五)《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对39号令作了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转送。”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要点记忆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四) 先缴纳再申请复议情形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情形
条件复议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无需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测题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哪十二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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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征税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3、行政处罚行为包括哪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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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申请人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吗?可以申请对规章进行审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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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5、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谁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谁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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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6、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谁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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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7、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谁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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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8、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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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9、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谁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谁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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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0、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如何受理?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转送。  



1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以谁为申请人,由谁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谁申请行政复议。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谁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谁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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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1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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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13、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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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14、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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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15、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得超过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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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16、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谁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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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17、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谁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谁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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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18、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是谁?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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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19、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谁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谁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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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0、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谁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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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1、申请人可以口头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吗?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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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22、申请人可以在什么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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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23、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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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4、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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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25、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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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26、行政复议的期限,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何时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何时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何时起计算,公告送达的,何时起计算?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何时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何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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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27、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如何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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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28、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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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9、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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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中应当载明: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30、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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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31、哪些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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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32、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能否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在几日内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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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几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如何处理?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5、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什么时候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何时为期满时间?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3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7、哪些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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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38、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几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几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9、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如何处理?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40、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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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41、申请人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在多少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多少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多少日内处理,处理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怎么办?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2、行政复议机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多少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几日内转送?处理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否中止?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3、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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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4、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的,应作出什么复议决定?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5、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什么,但什么除外?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4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什么除外?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47、什么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48、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点击空白处查看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耽误的时间。



49、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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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八)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50、上述1-3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外,行政复议终止情形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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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51、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在多少日内重新作出,什么情况下可延期,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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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5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赔偿的,应当如何处理?对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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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5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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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5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什么文书,加盖谁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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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5、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谁强制执行?对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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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6、哪些行政复议事项,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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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57、和解终止复议的,申请人能否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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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58、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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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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