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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销售业务真实,卖方是否虚开”两个案例分析

严颖 小颖言税
2024-08-27
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个体加油站到炼油厂采购成品油用于批发、零售,由A公司与炼油厂签订购销合同,A公司向炼油厂支付货款10000万元,并取得炼油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指定个体加油站业主到炼油厂提货。个体加油站业主李某向A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汇款9000万元。A公司作了进项抵扣,并分期将“库存商品——燃料油”结转至生产成本。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分析投入产出比,发现耗用燃料油明显不合理,财务人员承认了上述事实。
物流:炼油厂——个体加油站业主李某等,资金流1:A公司——炼油厂,资金流2:个体加油站业主——A公司指定个人帐户;票流:炼油——A公司。问题:A、炼油厂是虚开吗?
解析:A公司和炼油厂都不构成虚开。A公司与炼油厂交易真实,合同真实有效,且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李某等提货是接受A公司的委派,因此收货人是A公司而不是加油站。即A公司向炼油厂付款获得了这批成品油的所有权,至于这批成品油A公司并没有实际入库并耗用而是由个体加油站对外出售,只能说明A公司将这批成品油转让给了个体加油站,因为李某等代表个体加油站向A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9000万元。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炼油厂将成品油以含税价10000万元销售给了A公司,A公司以含税价9000万元销售给了个体加油站。由于A公司未确认销售收入,为做到“账实相符”,以虚假领料单,分期计入生产成本。A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虚抵进项税,虚列成本,偷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股东的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但炼油厂与A公司销售行为真实,操作规范,炼油厂不构成虚开,A公司亦不构成虚开。
案例一参考高金平:《企业全生命周期税收管理实务》


案例二:甲公司向某市水泥厂购买水泥,甲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李某到水泥厂办理提货事宜。流程如下:甲公司汇出水泥购货款后,水泥厂凭甲公司的汇款单据开出汇总计划单给李某提货。双方约定第一次提货时,计划单留存发运磅房,以后凭甲公司的介绍信分批发货,逐次核减,直至计划单所列数量发完为止。
李某在水泥厂门口等候前来水泥厂购买水泥的零星个体户,由于当时水泥比较紧俏,个体户直接向李某购买水泥,由李某分笔开小额发货单给车主向水泥厂提货,向车主按水泥厂当地挂版价收款,一段时间后将收到的钱款汇总汇往甲公司的个人账户。甲公司从个人账户取出后存入甲公司账户,并由该账户汇往水泥厂并依此取得计划单。水泥厂向甲公司开具发票,甲公司将货物发给了零星个体户,发票开给了外省多家企业。
物流:水泥厂——零星个体户,资金流:零星个体——甲公司个人帐户——甲公司——水泥厂,票泥:水泥厂——甲公司。
解析:甲公司购买水泥销售给无需发票的零星个体,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发票,是虚开。
水泥厂销售给甲公司业务真实,货由甲公司自提,款也由甲公司支付,有理由认为货是卖给甲公司的,因此水泥厂将发票开给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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