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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小颖言税
2024-08-2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税服务水平,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帮助纳税人快捷获取留抵退税。

  

  六、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七、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1.《退(抵)税申请表》  

  2.《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2日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三、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一联、税务机关三联。

四、申请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如申请留抵退税,应填写纳税人名称。

五、申请人身份:选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申请留抵退税,应选择“纳税人”。

六、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八、申请退税类型: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九、纳税信用等级:填写申请退税时的纳税信用等级。

十、原完税情况: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信息。分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等项目,填写申请办理退税的已入库信息,上述信息应与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或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十一、申请退税金额: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的申请退(抵)税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原完税情况实缴金额合计。

十二、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根据申请留抵退税的文件依据,选择《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14 号公告)。

十三、退税企业类型:勾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号)”的,“退税企业类型”选择“一般企业”。勾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的,“退税企业类型”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小微企业”或“特定行业”。其中:“小微企业”按照 14 号公告规定的划型标准勾选“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其中一项;“特定行业”按照销售收入占比最高的主营业务勾选“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中一项。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特定行业”退税条件的,可勾选“小微企业”其中一项或“特定行业”其中一项。

十四、申请退还项目:纳税人根据其选择退还的留抵税额类型,可同时勾选“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或其中一项。

十五、企业经营情况

(一)国民经济行业:对照《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列明的行业小类填写。

(二)营业收入:按照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资产总额:按照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填写。

(四)企业划型:按照 14 号公告的规定,根据本表填报的“国民经济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信息,勾选“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中的一项。

十六、留抵退税申请类型:纳税人根据勾选的退税企业类型选择对应的项目填写。退税企业类型勾选“一般企业”:应填写“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栏次,本栏填写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起止时间。退税企业类型勾选“特定行业”:应填写“ 年 月至 年 月,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元,同期全部销售额 元,占比 %”栏次。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满 12 个月,本栏起止时间填写申请退税前 12个月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申请退税前 12 个月对应项目的销售额;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本栏起止时间填写实际经营期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十七、留抵退税申请条件: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逐项勾选“是”或“否”。

十八、留抵退税计算:

(一)本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填写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本期申请退还的免抵退税额。

(二)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根据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一般项目”期末留抵税额栏次填写。

(三)2019 年 3 月期末留抵税额:根据 2019 年 3 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一般项目”期末留抵税额栏次填写,如 2019 年 3 月所属期未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则该栏次金额为 0。

(四)存量留抵税额:

1.获得过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填写本表“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栏次与“2019 年 3月期末留抵税额”栏次孰小值。

2.获得过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本栏为 0。(五)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后一次性转入的进项税额,视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六)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七)已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八)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本表〔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已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十)本期申请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

1.退税企业类型勾选为“小微企业”和“特定行业”

(1)申请退还项目仅勾选“存量留抵税额”

本期申请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本表“存量留抵税额”ד进项构成比例”×100%

(2)申请退还项目仅勾选“增量留抵税额”

本期申请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本表(“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ד进项构成比例”×100%

(3)申请退还项目同时勾选“存量留抵税额”以及“增量留抵税额”

本期申请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本表“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ד进项构成比例”×100%

2.退税企业类型勾选为“一般企业”

本期申请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本表(“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十一)本期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

1.申请退还项目勾选“存量留抵税额”

本期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本表“存量留抵税额”ד进项构成比例”×100%;

2.申请退还项目仅勾选“增量留抵税额”

本期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0。

(十二)本期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本期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本表“本期申请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本期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

十九、退税申请理由:简要概述退税申请理由,如果本次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需在此说明,并另行提交资料,报经税务机关确认。

二十、受理情况:填写核对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料的情况。

二十一、退还方式:申请汇算结算或误收税款退税的,退还方式可以单选或多选,对于有欠税的纳税人,一般情况应勾选“抵扣欠税”,对于勾选“抵扣欠税”情况,可以取消该选择,将全部申请退税的金额,以“退库”方式办理。申请留抵退税的,可同时勾选“退库”和“抵扣欠税”。果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十二、退税类型: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事项,勾选“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二十三、退税发起方式:纳税人申请汇算结算或误收税款退税的,税务机关勾选“纳税人自行申请”或“税务机关发现并通知”;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勾选“纳税人自行申请”。

二十四、退(抵)税金额:填写税务机关核准后的退(抵)税额。



《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款。

二、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一联、税务机关三联。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五、政策依据:填写拟缴回的留抵退税款对应的政策依据。

六、税款所属期:填写拟缴回的留抵退税款对应的税款所属期。

七、退库日期:填写拟缴回的留抵退税款对应的退库日期。

八、留抵退税金额:填写拟缴回的留抵退税款对应的金额。按“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分别填写。

九、已缴回金额:填写拟缴回的留抵退税款对应已经缴回的税款合计金额。

十、缴回税款金额:填写拟缴回的留抵退税款合计金额,等于留抵退税合计金额减已缴回合计金额

十一、缴回税款理由:简要概述缴回税款的理由。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二、《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2019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2022年,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在20号公告基础上,结合今年出台新政策具体情况,发布本公告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三、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四、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五、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八、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九、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一)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十、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一、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二、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三、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四、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十五、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七、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八、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十九、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二十、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二十一、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是否还可以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开展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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