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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导读(2024年6月)

税法编辑部 小颖言税
2024-08-28





小编寄语

  为方便读者及时了解近期颁布的税费政策,我们推出了“税费政策导读”栏目,分为“重要政策导读”和“税费法规文件目录”两部分,具体如下:


重要政策导读



 近期颁布的税费政策中有4项需要重点关注


●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 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

● 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 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



01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2024年4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通知》主要明确: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实施上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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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


  2024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6号)


《公告》主要明确: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本批《目录》为2024年第二次发布,累计为第十五批,共涉及146家企业的304个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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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5月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0号)。


《通知》主要明确:


  对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延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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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


 2024年5月3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4号)。


《公告》主要明确:


  自2024年6月15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4号附件所列润滑油基础油等134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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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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