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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小颖言税
2024-08-28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2024-06-21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种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备注

代码

名称

一、税务登记类

1

10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不适用本项。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2

10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200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2000元-1万元


情节严重的

1万元-5万元


3

10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500元


情节严重的

500元-1000元


4

104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200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2000元-2万元


情节严重的

2万元-5万元


5

10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6

106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7

107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8

10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二、纳税申报类

9

20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五年内首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五年内首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属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每次逾期未申报处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逾期未申报次数按申报期计算,原则上一个月为一次(包括当月应申报未申报的所有税种的纳税申报和扣缴申报)。可以在多个月份申报的,计入到最后月份。

不属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每次逾期未申报处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10

202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配合检查、调查,并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不配合检查、调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账簿凭证管理类

11

30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12

30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13

303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00元-1万元


14

304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5000元


15

305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完税凭证25份以下的

2000元-1万元


涉及完税凭证26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5万元


四、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16

401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五年内首次未按照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四、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17

402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五年内首次发生,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18

403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五年内首次未按照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19

404

拆本使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

50元


拆本使用发票2本以上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20

405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21

406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年内首次发生,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22

407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23

408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五年内首次发生,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24

409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25

410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涉及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100本以下,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不含本数)50本以下,卷式发票100卷以下,其他发票500份以下的

1万元以下


涉及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101本以上,或者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不含本数)51本以上,或者卷式发票101卷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1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3万元


四、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26

411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涉及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100本以下,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不含本数)50本以下,卷式发票100卷以下,其他发票500份以下的

1万元以下


涉及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101本以上,或者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不含本数)51本以上,或者卷式发票101卷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1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3万元


27

412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

5万元以下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50万元以下的

5万元-10万元


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

10万元-30万元


虚开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0万元-50万元


28

413

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非法代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

5万元以下


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50万元以下的

5万元-10万元


非法代开金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

10万元-30万元


非法代开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0万元-50万元


29

414

非法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印制发票10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下的

1万元-2万元


非法印制发票101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4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万元-5万元


30

415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发票10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下的

1万元-5万元


涉及发票101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4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万元-50万元


31

416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1万元-5万元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万元-50万元


32

417

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1万元-5万元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万元-50万元


33

418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1万元-5万元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万元-50万元


34

419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涉及定额发票10本以下,卷式发票10卷以下,其他发票50份以下的

1万元-5万元


涉及定额发票11本以上,或者卷式发票11卷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1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万元-50万元


35

420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配合检查、调查,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30%以下的罚款


配合检查、调查,有违法所得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不配合税务机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6

421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50元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500元


情节严重的

500元-1000元


37

422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1000元以下


五、税款征收类

38

501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或者不配合检查、调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9

502

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或者不配合检查、调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0

50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制虚假计税依据10万元以下的

2000元以下


编制虚假计税依据超过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

2000元-1万元


编制虚假计税依据超过5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5万元


41

504

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2

505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

处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或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处骗取税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或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5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43

506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4

50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不配合税务机关追缴欠税且被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5

508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配合检查、调查,并在检查、调查期间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未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不配合检查、调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6

509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0%以下的罚款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超过50万元,25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超过25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47

510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后,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绝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不配合税务机关追缴欠税且被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8

511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税务检查类

49

60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万元以下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万元-5万元


50

60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

单位:10万元-20万元; 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2000元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

单位:20万元-30万元; 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5000元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单位:30万元-50万元; 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1万元


51

603

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1万元以下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5万元


七、纳税担保类

52

701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非经营行为的

1000元以下


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5万元以下的

1000元-5000元


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超过5万元的

5000元-1万


53

702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担保金额5万元以下的

50元


虚假担保金额超过5万元的

50元-1000元


54

703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1.除特别注明外,“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2.所称“虚开金额”“非法代开金额”“票面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3.所称“两年”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立案检查的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24个月,所称“五年”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立案检查的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60个月。

4.“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指违法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等情形。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2023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正式发布,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第37号第44号第48号第56号修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行政裁量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要及时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贵州省税务局、云南省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发布了新的《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账簿凭证管理类、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纳税担保类等7类54项税务违法行为细化明确了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并按照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裁量阶次。

  在明确不同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基础上,《裁量基准》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适用。对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首违不罚”事项,《裁量基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执行。

  三、主要特点 

  一是对照上位法变化全面准确修正。根据新修改的《办法》,对18项违法行为的“法定依据”、2项违法行为处罚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相应修改,并新增1项违法行为的处罚事项,确保《裁量基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保证税务执法的规范性。

  二是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从前期调研和征集意见来看,《裁量基准》运行效果良好,比较契合各地征管实践,在优化西南区域税收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修订后的《裁量基准》除适应上位法要求外,对“适用情形”和“具体标准”未做实质修改,保持了主体内容的稳定性,有利于稳定纳税人预期,便于税务执法人员执行。结合反馈意见,对备注中“发票金额”的表述进行了修改,便于税务执法人员和纳税人理解。

  四、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二)关于《裁量基准》中有关执行口径 

  1.《裁量基准》所称“逾期未申报次数”按申报期计算,原则上一个月为一次(包括当月应申报未申报的所有税种的纳税申报和扣缴申报)。可以在多个月份申报的,计入到最后月份。

  举例说明: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并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在2023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未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2023年5月申报期内未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且在5月底前未做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2023年6月10日,税务机关对甲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甲公司逾期未申报次数为2次(4月逾期未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是一次,5月逾期未汇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和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是一次),如果不满足“首违不罚”条件,则罚款200元。

  2.《裁量基准》中除特别注明外,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所称“虚开金额”“非法代开金额”“票面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所称“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指违法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等情形。

  3.《裁量基准》在首违不罚的起始时间计算上,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将第一批清单中违反税收规章的第9项和第10项设置为2年,其余12个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设置为5年。

  4.《裁量基准》所称“两年”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立案检查的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24个月,所称“五年”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立案检查的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60个月。举例说明如下:

  (1)税务机关拟于2023年2月20日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两年内”的计算期间为2021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

  (2)税务机关拟于2023年2月20日对“偷税”行为进行处罚,该违法行为于2023年1月10日被发现,《裁量基准》规定的“五年内”的计算期间为2018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0日。

  (三)关于《裁量基准》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处理 

  本公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4号)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的《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的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修订后《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四)其他事项说明 

  《裁量基准》施行过程中,如国家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本《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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