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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问答集锦】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第五部分)

德新税悟 2021-12-09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

 

编写说明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深远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降费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税办”)根据问题答复归口管理的要求,将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按照工作职责推送相关司研究答复口径,减税办对答复口径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经相关司审核确认,形成《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一辑),供大家参考。


【官方问答集锦】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第一部分)


【官方问答集锦】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第二部分)


【官方问答集锦】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第三部分)


【官方问答集锦】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第四部分)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324.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32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开始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明确,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326.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何时停止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27.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需不需要报送资料?

(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328.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落实文件中作特殊规定的除外。

329.代扣、代征税款的情形下,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代扣、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以按照减征比例计算扣缴或代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进行明细报告,保障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330.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所缴地方税费如何退税?

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费减半优惠时存在的问题,企业在业务发生地报验后预缴申报附加税时未享受减征优惠,回到注册地申报时由于报验地未享受优惠,但实际应享受,造成注册地申报正常填写数据后在申报表“本期应补(退)税(费)额”处形成负数多缴,存在多缴税款的退税应注册地退税还是申请报验地退税?

(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应申请报验地退税。原则是在哪儿交,就在哪儿退。

331.个人转让股权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地方税费附加减征优惠?

(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在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

 

四、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32.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33.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的执行期限如何确定?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334.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335.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7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所提的投资时间是2017年3月,属于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19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36.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确定投资额?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税〔2018〕55号和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337.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能否用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抵扣来源于非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收入?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中经营所得未区分是否来源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收入。

338.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还需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所得税司答复)

答: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39.天使投资个人同时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同投资项目之间是否可以互抵,有何限制?

(所得税司答复)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40.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合伙人,有何备案要求?

(所得税司答复)

答: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

(1)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41.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在申报时进行投资额抵扣的填写?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2019年度以后进行投资额抵扣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投资抵扣”栏。

342.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有何备案要求?

(所得税司答复)

答: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343.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如何进行申报抵扣?

(所得税司答复)

答: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44.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如何处理?

(所得税司答复)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45.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如何把握?

(所得税司答复)

答: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1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46.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所得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要求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此外,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不再要求合伙创投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改由合伙创投企业直接提供给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



相关政策链接:

一、政策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 【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 【政策速递】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4. 【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

  5. 【政策速递】财税〔2019〕38号: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6. 【政策速递】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7. 【政策速递】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二、配套文件

  1. 【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34号)

  2. 【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81号)


三、解读

  1.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2. 【注意】加计抵减税额如何进行财务核算,财政部明确了


四、问答+即问即答

  1. 【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

  2. 【快看】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

  3. 【快看】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

  4. 【快看】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三)

  5. 【快看】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四)

  6. 【快看】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五)

  7. 【快看】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六)

  8. 【快看】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七)

  9. 【快看】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八)

  10. 【快看】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九)

  11. 【快看】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十)

  12. 【思维导图】增值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13. 【思维导图】看图说话: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4. 【思维导图】看图说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政策要点

  15. 【政策汇编】深化增值税改革文件全集(截至2019年3月22日)

  16. 【思维导图】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学不会?不存在的!!!


五、纳税申报

  1. 【纳税申报】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表填写案例

  2. 【课件分享】《深化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培训》(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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