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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条财税政策+74个实务答疑(口罩、捐赠、免税等

小陈税务 德新税悟 2021-12-09

【免责声明】本手册由小陈税务整理,徐晓琳老师和刘梅老师(微信:liumei-tax)审核,难免有疏漏,望指正!手册仅起指导作用,具体处理请以国家正式文件规定为准。 

【提醒】答疑后面备注了来源的,来自官方答疑;未备注来源的,由三位老师根据很多财税老师问题整理的,谢谢大家支持。

摘 要
我们财税政策是有温度的政策!加油武汉!加油中国!在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出台各方面措施的基础上,推出一批支持保供的财税金融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三是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是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药品,免收药品注册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五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六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七是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八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九是对两方面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十是加大金融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增加贴息资金规模,改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
 
十一是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十二是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税总函〔2020〕19号)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3月6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一步延期。
 
十三是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十四是用于新冠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先登记放行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十五是社保逾期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人社厅明电〔2020〕7号)
 
十六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财社〔2020〕2号)
 
十七暂退80%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纾困。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5日下发通知,明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并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
 
十九是明确患者治疗费用。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对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是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工伤待遇保障政策。
 
二十一是明确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二十二是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的政府采购,简化审批程序,打通物资供应的“绿色通道”。
 
二十三是明确对代储企业紧缺医疗物资周转储备资金的银行贷款贴息方案。
 
二十四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二十五是明确对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二十六是明确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1.疫情防治有什么具体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何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答:建议根据当地关于疫情防控文件规定给予的补助属于上述范围,没有限制单位没有限制金额,特别提醒,不仅仅限制是医务工作者。
如浙江湖州市推出《推出十项举措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其中规定全面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对医务工作者等一线工作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伙食补助等政策。对赴武汉医疗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临时性工作补助和180元出差补贴,每人每月500元通讯补贴,对其家属给予5000元慰问金。综合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参加一线防控工作人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统筹把握。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等,各地可一次性核增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核增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各地财政全额保障。
根据上述规定防疫工作者,包括赴武汉医疗人员,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参加一线防控的工作人员。
再如杭州高新区(滨江)出台十二项举措中: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和省、市对医务工作者等一线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期内,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天300元临时性工作补助;
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由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临时性工作补助。在应急响应期内,出现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值班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加班值班各类补助发放;
对确实发生误餐的还可给予不超过100元/天的伙食补助;
对在定点诊治医院、急救中心、疾控中心等参加一线防控救治的医务工作者,由区社发局及派出单位对其家属给予一次性慰问金;
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等,可一次性核增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同时,综合考虑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参加一线防控人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人社局结合实际另行研究确定补助政策。
 
3.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中央财政补贴的工作补助,免个税吗?
答:免个税。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4.我是医院的财务人员,疫情期间我院发放给医务人员的临时性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深圳税务】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补充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5.我单位是物业公司,疫情期间组织人员在小区门口进行体温检测和出入人员登记,每天给200元的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建议单位保留公司文件、值班表签到等其他证明材料备查。
【补充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6.我公司属于制造业,在疫情期间发放给车间工人的防护用品和药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深圳税务】
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补充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7.我公司在疫情期间发放给感染或疑似感染员工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的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发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是救济金性质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只有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的才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不可以免征个税。
 
8.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安徽税务】【宁波税务】
答:据您所述,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9.我企业为防控疫情,从日本进口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在工作时使用,取得一张海关缴款书,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深圳税务】
答:据您所述,虽然是境外购买的,但是您有取得增值税海关缴款书,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10.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口罩,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深圳税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口罩,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陈税务提醒】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口罩等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如果属于在工作时使用或工作时需要的,按照劳动保护用品处理,不属于工作时需要的,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公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将自产的口罩、消毒水等物资发给员工,是否需要增值税视同销售?
答:看具体情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在工作时使用,属于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员工不在工作时使用的,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2.疫情期间,我公司外购给员工发放的口罩,没有取得发票,能否按规定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含个体户)购进口罩,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购进口罩,一次性不超过500元,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
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购进口罩,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这种情况基本不可能)
从境外购进口罩,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不取得发票)
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规定账务处理,但是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拿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深圳税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您公司可以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填制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4.单位和个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的具体有什么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5.我以个人名义给武汉捐赠了价值五万元的医疗物品,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深圳税务】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具体扣除方式可查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16.我以个人名义给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价值五万元的医疗物品,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可以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特别提醒1】按照政策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能全额税前扣除,仅限于物品,不包括现金。
【特别提醒2】需要取得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的捐赠票据,另需要保留购买医疗物品的发票(没有发票必须有银行付款凭证)。
 
17.以个人名义给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捐赠5000元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暂按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财税〔2010〕45号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京财税〔2019〕629号)文件规定,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属于北京市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内。
财税〔2015〕141号文件规定,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财税〔2015〕141号文件规定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往往公布联合公布名单比较滞后,建议暂按照全额扣除。
 
18.单位组织员工向北京市**镇政府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的现金,能否在个税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北京市属于直辖市,按照行政级别,北京市乡镇政府与省以下的县级政府级别相同,因此企业通过乡镇政府或其部门进行的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要求。但是其他非直辖市的省市,企业直接捐赠给镇政府不可以税前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19.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和经营所得中的扣除顺序是怎么样的?
答: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20.能否举个例子,居民个人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如何扣除本次捐赠支出?
【例】某居民个人每月工资20000元,个人负担三险一金3000元,子女教育费等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2月份发生符合规定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6000元,则:
(一)1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减除费用– 其他扣除 - 捐赠支出
=20000-3000-2000-5000-0-0
=10000.00
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参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得到税率3%,速算扣除数 0。
累计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预扣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0000.00x3%-0
=300.00
当月应纳税额 = 累计应纳税额 - 累计已缴纳税额
=300.00-0.00
=300.00
(二)2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减除费用–其他扣除 - 捐赠支出
=40000-6000-4000-10000-0-6000
=14000.00
应纳税所得额14000元,参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得到税率3%,速算扣除数 0。
累计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预扣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4000.00x3%-0
=420.00
当月应纳税额 = 累计应纳税额 - 累计已缴纳税额
=420.00-300.00
=120.00
需要提醒大家,由于年初适用税率较低,捐赠支出抵税不明显,仅少交个人所得税180元(6000x3%),如按照年度计算,该居民个人假设没有其他所得,其综合所得适用税率10%,少交个人所得税600元(6000x10%)。
(三)3-12月,按照上述累计预扣预缴法计算,不一一列举。
 
21.非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广州税务】
答:非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22.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当取得何种票据方可扣除? 【广州税务】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补充】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3.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时应如何办理申报? 【广州税务】
答: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2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此次疫情中捐赠物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规定的捐赠途径,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适用免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如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1月份认证抵扣且申报,2月份申报增值税时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申报等税务总局相关公告明确。
 
25.我企业为献爱心,在海外购买了一大批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直接赠送给了武汉的定点医院,请问需要缴税吗?【深圳税务】
答:不用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26.我是一家餐饮公司,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增值税上怎么处理?【安徽税务】
答:您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您采购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27.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广州税务】
答: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28.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广州税务】
答: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29.企业托人从国外买了一批口罩,没有通过公益组织直接捐给了收治患有新冠肺炎的医院,这样还能不能做税前扣除?【深圳税务】
答:可以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0.企业可以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范围是什么?【广州税务】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补充】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1.疫情捐赠需要通过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2.同时发生全额扣除的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答:企业2020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0万元。则2020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0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防疫情捐赠支出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20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5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33.如果企业发生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150万,但本年企业的会计利润小于等于零,则本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企业发生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受“年度利润总额12%”扣除标准限制,即会计利润小于等于零,也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如果产生亏损,按照亏损弥补政策执行。
 
34.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当取得何种票据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提醒】按照《捐赠法》规定,公益性捐赠需要签订捐赠协议,提供捐赠物品的价值证明等,特别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大额捐赠,后续要补签捐赠协议作为备查资料。
 
35.因为疫情原因,我给长期承租我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深圳税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如果您已预收租金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租金需要退还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扣减后的销项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陈税务提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所以实务中,考虑到房产税的问题,不建议采用“全免”,象征性收取1元/月,房产税还是按照从租缴纳。由于属于特殊时期,特殊时期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提倡免租金理应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
 
36.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三、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37.我公司是一家公交运输公司,因新型肺炎疫情导致客流下滑,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对此是否有税收政策给予支持?【深圳税务】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38.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受疫情影响,市民群众网购生活物品显著增加,快递公司承担繁重的收派功能,而公司在疫情期间开展业务各项成本也在增加。请问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深圳税务】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39.我餐厅自1月起受疫情的巨大影响,客人少了,营业额降了很多,加上人工、材料的话亏损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深圳税务】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餐厅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0.我们单位提供日常培训服务,受疫情的巨大影响,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享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各类培训、演讲、讲座属于生活服务中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41.我单位属于出租房屋,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不享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动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租赁服务,不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范围。
 
42.我单位提供物业服务,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不享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项下企业管理服务的一种,不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范围。
 
43.我公司是物流企业,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了一笔运输收入,请问是否要缴税?【深圳税务】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4.我公司是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无偿提供运输服务,增值税是否要缴?
答:不征税增值税,且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加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45.我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不一定,需要根据企业具体业务判断。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服务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46.我单位是酒店,1月份已经开具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具体1月份的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肯定会有具体文件的公告。
 
47.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5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深圳税务】
答:贵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8.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重点疫情地区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挂牌价格,请问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安徽税务】【宁波税务】
答:特殊时期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如果你单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49.我企业有一批发票快过认证期限360天了,原准备这个月抵扣进项的,但是现在受到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等我回单位勾选肯定超过期限了,这该怎么办?【深圳税务】
答:您无需担心,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这部分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即可。
 
50.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2019年12月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假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怎么去申请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相关规定处理。
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通过申报,实现本期销售额和税额的抵减,如果出现抵减不完的情况,主管税务局会予以退还。
 
51.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安徽税务】
答: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补充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52.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深圳税务】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作为餐饮企业,只要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您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3.我开了一个水果店,因为疫情的影响,原先卖给酒店、KTV的水果都被退回来,堆积的坏掉了,我的个人所得税能够少交么?
答: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54.我公司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已经确认了收入,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给对方,经过协商已经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请问是否可以在2020年进行收入冲减?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如购销双方协商决定在2020年进行退货,那么销货方应在2020年冲减其销售收入。
 
55.如何理解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实务中关注以下几点:
1.适用企业范围: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各企业等通知。
2.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计算: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果2019年12月没有留抵,则2019年12月留抵按照0元计算。
【例】某符合条件的企业2019年12月份缴纳增值税,没有留抵,2020年1月的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则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2020年2月的留抵税额为160万元,则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为160万元(不是40万,不是和1月份留抵税额比对计算)。
 
56.我公司是制作口罩的,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为了扩大生产,1月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不完,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深圳税务】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因此,您可以在2月申报期时,对您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57.我是一家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企业,听说我们这类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教育费附加等也有相关优惠吗?【山东税务】
答: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缴费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58.我公司想要申请1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请问是否可以网上申请?【深圳税务】
答:可以的。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留抵退税2019”模块在2月申报期结束前提交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申请。

59.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5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宁波税务】
答:贵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0.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我们增值税怎么处理合适?【安徽税务】
答:贵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补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总局关于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答疑】
1.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2.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0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电视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定额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产生的亏损有什么具体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提醒一下,2019年度一般性企业产生的亏损,按照正常最长结转年限还是5年。
【补充】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62.2020年2月份的申报期限是否有延长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63.2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延长到2月24日,但税控设备开票锁定时间是2月16日。因为疫情原因,公司通知2月19日上班,来不及抄税会导致税控设备无法开票,这需要去税务局解锁,不利于疫情防控,希望可以对此规定进行调整。【深圳税务】
答:您不用担心。为做好疫情防控,本月增值税抄报税实行“非接触式”抄报税。本月,纳税人只要将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等待软件自动上传汇总,直到跳出“征期自动上传汇总成功”提示,即完成抄税工作。您也可以手动在开票软件-汇总处理模块中操作,具体如下:1.金税盘版开票软件:“汇总上传”—“远程清卡”;2.税控盘版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反写”;3.税务UKEY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反写监控”。上述两种方式,均可解决税控设备开票锁定问题,保证您正常开具发票。
如您无法完成上述报税和清卡处理,请联系税控服务单位。


64.因为疫情严重,我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申领发票,我听说可以快递过来,大概需要多久时间?【深圳税务】
答: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提供发票网上申领业务,您可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办理申领业务,并可自愿选择邮寄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因受疫情影响,近期选择邮寄方式申领增值税发票的,从申领时算起,大约需3至5个工作日收到发票,具体视物流情况而定,对于受疫情影响带来的物流配送时间较长问题,我们将积极协调快递公司,请纳税人理解。
纳税人申领成功后,税务机关将发票交给快递公司时,亦会将发票邮寄快递单号和查询网址发至纳税人填写的收件人手机号码,纳税人可以通过快递公司网站查询物流进度。

65.对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有什么税收特殊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实务中把握以下内容
1.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
2.没有单位价值的限制,超过500万元,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4.具体操作暂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公告。
 
66.我司是药品制造厂,为扩大药品生产规模,紧急购买了一条价值千万的生产线,这笔支出所得税怎么处理合适呢?【深圳税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您企业被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那么您企业今年新购进的这条生产线,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7.我们公益基金会收到爱心人士捐赠了10000个口罩,但是因为最近口罩价格波动太大,我们怎么确认这批口罩的价值?【深圳税务】
答:您组织接受捐赠的这批口罩,应当以当前口罩的公允价值计算。而且捐赠方在向您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您不得为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68.我司员工90%都是湖北籍,受肺炎疫情影响,至今无法确定复工时间,虽然这个月申报期延迟到24号,但是我们企业可能还是没办法按时申报,还能不能申请再延呢?【深圳税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企业若确实存在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情形,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成功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正常申领、开具发票。
 
69.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的时间?(山东税务)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70.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范围,该扩大的免税进口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山东税务)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71.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实行更优惠的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对已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山东税务)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72.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实行更优惠的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山东税务)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73.我公司是一家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请问后续如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处理?【宁波税务】
答: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上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74.我们单位是家小微企业,本身经营情况就不太好,这次疫情影响更是雪上加霜,请问对我们这样的企业有特殊政策吗?【宁波税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内容,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同时。小微企业可关注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提醒】建议大家关注当地税务官方网站,会有延期缴纳税款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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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 【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3. 【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改版)

  4. 【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5. 【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 【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7. 【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 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政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11. 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12. 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13. 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4. 财税〔2015〕1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15. 财税〔2016〕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6. 财税〔2018〕1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7. 【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19. 【政策速递】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20. 【政策速递】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21.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22. (8号公告)快讯!两部门发布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23. (9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24. (10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25. (11号公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26. 财政部、医保局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救治费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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