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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和自称能开发票的人说话

德新税悟
2024-08-28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20)豫1202刑初49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胜男、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韩欣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份中旬一天,被告人赵某在三门峡市中心商务区锦路家园工地门前遇见一自称能开发票的男子,赵某在与对方浙江省诸暨市千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挂靠的河南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让对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9份,金额共计4895242.59元,税额共计146857.41元,价税合计共5042100元,并支付给对方150000元现金


另查明,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所在公司老板常某以河南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向国家税务总局封丘县税务局按照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042100元的金额补缴税款共计225425.92元(含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等)。2020年3月30日,三门峡市湖滨区司法局出具三湖矫调(2020)1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赵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被告人赵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不属于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本案所涉全部税款已全部退缴,社会危害性不大,故对被告人赵某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常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浙江诸暨市伟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基本情况、情况说明;三门峡市湖滨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河南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金账记录、记账凭证;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9份,金额共计4895242.59元,税额共计146857.41元,价税合计共50421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虚开发票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不属于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应当认定其属于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所在公司在案发后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挽回了国家税收损失,故对被告人赵某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税款已补缴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合本案事实、情节、被告人赵某的认罪态度及本案所涉税款补缴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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