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兰案看信托无效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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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导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传统的财富传承方式已无法满足高净值或超高净值群体的需求,家族财产信托悄然兴起。委托人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延续。
家族信托的特殊性在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可以保障信托财产不会因委托人的债务而被强制执行。但在例外情形下,信托财产会因丧失独立性而被强制执行。本文在厘清信托财产独立性法理的基础上,结合张兰海外家族信托案,对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信托实践提供借鉴。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学理阐释和法律阐释
理解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三个维度
01 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
根据信托原理,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隔离,委托人失去对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法对已经设立信托的财产主张权利。
02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这确保了信托财产的安全,保障了信托目的的实现。当受托人发生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等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而是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管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由各个信托财产自行承担,内部也要明确区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范围,以证明信托财产未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混同。
03 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虽然《信托法》没有明确表述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但对委托人、受托人权利义务及信托财产的规定已经体现了这一观点。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法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受益人的债务无法由信托财产清偿,其债权人也不能申请对信托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只有在受托人实际支付信托利益后才能从中获得清偿。
信托财产因丧失独立性而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分析
01 主体不适格导致的无效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人设立的信托。根据《信托法》第十九条,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否则信托无效。
受托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信托。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否则信托无效。
02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无效委托人遭受胁迫、欺诈、不正当影响或者误解而设立信托的,该信托并非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民法原理,信托不能有效设立。
脱法信托。脱法信托是指间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以某种方式逃避禁止性规定的信托。这种信托表面看来符合信托的形式要件,但实质上是通过表面合法的形式来实现非法目的,因而也应归于无效。
《信托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以法律禁止享有特定财产权的人作为受益人而设立信托,使该人实际上享有特定财产权属于违法信托。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只有在法定期特殊情形下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因此,在法定情形之外,以公司为受益人、以公司股份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就是脱法行为,应属无效。
0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的无效我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了“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一,信托目的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为实施犯罪行为而设立信托等。其二,为犯罪目的而设立信托。比如委托人指定将信托财产用于成立一个可能涉及支持黑恶势力或恐怖活动的组织。其三,为鼓励犯罪而设立的信托。比如,设立信托目的是受益人未来有违法犯罪行为时用于保释或者交纳罚金,就存在鼓励犯罪之虞。
这三种无效情形严重程度依次递减,第一种情形是直接违法导致无效,后两种则是间接违法导致无效。此外,有学者认为信托目的本身合法,但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不合法的,也属于信托目的不合法,应属无效。
信托目的违反公共政策或者损害公共利益。根据英国信托法判例规则,以下情形属于违反公共政策的信托:一是违反禁止永久管业权和积累规则的信托;二是限制结婚或者诱使夫妻离婚的信托:三是阻止受益人的父母履行职责的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此即属于实现信托目的有悖于社会公共政策、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无效信托。
04违反信托财产特定要求导致的无效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信托财产必须是能够确定的财产。“ 确定” 是指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明确具体,让受托人准确知晓被纳入信托的财产情况。信托的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若信托财产不能确定,受托人不知道应当将哪些财产纳入信托,自然无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及对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合法”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委托人只能以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非法取得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委托人所有的财产均不能有效设立信托;另一方面,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以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以未经批准而被限制流通的财产设立的信托均属无效。
0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信托受益人是信托有效成立的基本要件。公益和私益信托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必须能够确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信托自然无效。
信托财产“独立性丧失”情形之二:信托被判决撤销
信托财产“独立性丧失”情形之三:信托被“击穿”
信托财产“独立性保持”情形下被例外强制执行之考察
张兰海外家族信托被“击穿”事件的解读及启示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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