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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教师是否有权在互联网教育平台授课?

2016-04-23 卓信律师

作者:柯立坤律师、文含章实习生


  近日,一则在线辅导教师时薪动辄上万的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据报道,多数在线辅导老师是中小学公立学校的在职教师。他们与网络教育平台签订合同,课余时间在线授课赚取兼职费用。
  这种行为引发了大多数人尤其是学生家长的反感,他们认为老师在线补课挣钱,在学校课堂讲课的精力就会旁移,对学生不负责任,违背了职业道德;而有一部分人则对这种现象表示不置可否,认为教师在课余时间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生活指数的做法无可厚非,何况学生有这样的需求。而且,在互联网平台上,名师的技能可以得到共享,学生的学习效率大大提高,选择空间也更宽。一时间,关于在校老师能否在课余时间在在线平台授课的讨论如火如荼。


公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法律规定


  脱去“网络授课”的外衣,这个问题还是老生常谈,即在校教师能否在外为学生有偿补课。


  首先要正确界定公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应当明确的是,公办中小学不是行政编制,一般也不被认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而被法律认定为省属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所以教师兼职不受《公务员法》中“公务员不得兼职”的限制,而是受限于法律对事业单位员工兼职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2年人力与社会资源保障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应给予处分。中纪委监察部在其网站公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兼职问题的回答中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虽然《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并未对教师在校外有偿兼职直接做出否定或肯定的评价,但在去年7月份,教育部发布了部门规章——《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提及,“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同时,多地实施该规定或《义务教育法》的办法,也明确禁止了教师在外有偿家教、补课等兼职行为。可见,公办教师与互联网教学平台签约并开课赚取报酬的行为,明显是不符合相关国家规定的。


  然而,尽管有着明显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教师兼职的现象似乎随着网络授课平台的壮大而更加常见了。


共享经济下的公办学校教师监管困境和出路


  在法律性质上,公办学校教师在互联网平台上授课与传统意义上的教师在校外有偿补课没有本质区别,但“在线教师”现象的背后却是一个法律监管不容忽视的新课题——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


  我们知道,局限于地域、学校的层次等方面,传统意义上的学生对老师无法享有太多的评价权和选择权。互联网教学平台凸显了学生对优秀教师的选择作用,学生花费较低的成本,就可以听到喜欢的老师的课程。同时,这种模式也让一些原本享受不到优质教育资源的偏远地区学生得到了更好的教学条件,这个角度而言互联网教育存在公益属性;对在线教师而言,搬上网络的“三尺讲台”让他们可以花费较少的成本来与学生互动,证实自身的教学水平,获得可观的教学收入。禁止公办教师在互联网平台授课,无疑阻碍了优质教育资源、经验的分享和传播,也将公办教师排除在共享经济的红利之外。


  不能否认,若对教师在外兼职不做任何限制,势必会影响教学质量,不利于公办学校履行公共教育职能。但实际上,在高等学校,大学教授“走穴”行为也成了普遍现象,忙着在外搞创收,学术观点陈旧、对学生实行放羊式管理的专家教授在高校中并不鲜见。完全放开限制的做法对教育行业来说并不可取。然而,在共享经济时代,许多有能力的个人,无需借助过多传统意义上的中介,就可以直接针对终端输出服务。正如教师私自在外开设家教现象屡禁不止,国家对个人在其本职工作以外提供服务的监管能力是十分有限的,传统的监管方式已无法匹配共享经济的发展。


  教育对国家发展的关键性众所周知,但共享经济时代带来的便利我们也不能忽视。没有人甘心被这个时代排除在外,分不到共享经济的蛋糕。正如政府不再将私家车载客一律视为“黑车”,改变监管方式通过租车平台规范私家车运营反而收到良好社会成效,共享经济的发展时刻要求国家树立创新的监管理念,扩大法律政策张力。这也为教师兼职的法律监管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即改变监管方式,适当放开。


  以日本为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公务员,被赋予了一种特殊的兼职权利,即在没有妨碍完成本人工作时,可以有偿或义务兼任该职及从事该事业或事务。当然,日本对教师兼职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只有经过审批,方能从事校外教学。比较而言,在我国,无论是教育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还是各地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都对教师校外有偿补课采取了“一刀切”的禁止措施,但似乎并没有起到相应的效果。所以,不如放开法律监管,让学校和教师的共同意思自治来决定。尽管公办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管辖,但《教师法》第 17 条规定鼓励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学校完全可以依据本校及教师的具体情况,对教师是否可以兼职,如何确保在校教学工作等方方面面做出规定,而不是由法律绝对地禁止。


  《教师法》第三条把教师定位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无论在公办编制内,还是在“网络讲台”上,教师的使命都是教书育人,传播知识。相信互联网时代不会弱化这一使命,而是会让学生对老师传授知识的接受更为便捷,从而更好地发挥教育的作用。国家可以对互联网教育平台进行监管,这是共享经济时代互联网法治监管的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方式。比如规定教学平台不能为公办学校教师安排超过其工作能力限度的教学时长等等。平台承担审核教师资格的义务,与在线教师签订劳务合同,对教师的教学管理是更为全面直接的。


  最后,我们不得不承认,公办学校教师待遇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而社会又有补课的旺盛需求,是教师在校外有偿补课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教师法》中在教师待遇等方面做出了与国家公务员相比照的一些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有同等的待遇。”而这些标准,全国又有多少地方做得到呢?希望尊师重教的传统在新时代仍能被发扬,让老师们在全心全意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没有生计之忧,让教师这个职业可以赋予他们真正的选择自由,安心地待在体制内守住讲台,或者跳出体制外的条框寻找更大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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