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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运营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2016-05-31 卓信律师

作者:柯立坤律师 谭嘉怡实习生


  随着内容创业时代的到来,许多传统媒体人纷纷转型经营自媒体。一些运营得当的自媒体通过广告、打赏、电商等经营手段,获得了丰厚的收入。但也有一些自媒体,由于不尊重法律法规、平台规则,遭到起诉,甚至进一步面临封号的风险。本律师团队经过研究案例,对自媒体常见的几类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避免未授权捆绑营销,侵害名人姓名权、企业商号


  一些自媒体人在运营自己的平台时,为了增加曝光率和点击量,会利用名人、名企制造标题效应,吸引读者点击阅读,虽然话题形成初期能对平台流量运营产生积极作用,但是一旦被起诉则得不偿失。万达集团就曾起诉某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冒用王健林名义发布针对淘宝的虚假言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万达集团就此索赔1000万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万达集团已向国家网信办举报该公众号的侵权行为。


  像《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这样的文章,其标题已经侵犯了王建林先生的姓名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姓名权的内容中包括禁止假冒(冒用)、盗用任何人的姓名。 近年“乔丹”案几度引起热议,其中,“乔丹”一词是否侵犯了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中国商标局和商评委在有关裁定书中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但是,事实上在中国境内,只要运动产品上打上“乔丹”字样,人们自然会联想到篮球运动员飞人“乔丹”,就会产生未授权捆绑营销之嫌疑。中国的汉字博大精深,同名同姓屡见不鲜,未经授权应尽量避免与名人、名企重名,尽管出现重名情况,也应适当作出辨识措施,规避被起诉的风险。例如,如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告、销售平台中加入“民族品牌”字句,该公司以实际行动表现了其为区分辨识“乔丹”的作为行为。


  无论是名人的姓名或名企的商号,自媒体平台都不应以“巧用”之名,采取不当营销。因此,为规避因侵犯他人基本人身权利被诉的法律风险,自媒体人在发布文章时,应当注意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将名人姓名或名企名称捆绑到平台内容发布。假若发布的内容中涉及与知名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企业名称相同的,应当进行一定的文字处理,使得读者能够准确进行区分。


  除了姓名权、名称权,还有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常见人身权益需要自媒体予以关注。例如,一个知名的自媒体经常发布明星在公安或边检系统内的证件照,这种照片明显是通过违法的途径泄露出来的,这种操作方式是侵害隐私权的。


合法转载并使用文章


  2015年,北京青年报社起诉称,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主办并经营的“新浪网”网站上,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新闻报道作品《我为何要公布公务员“收入真相”》、《发言人是“兼职” 学术研究是老本行》、《转基因作物不存在“滥种”》、《挖掘机冠军称蓝翔不如母校强》、《楼市崩盘的邯郸样本》、《烂尾楼群揭出太液池文保困局》、《“吃面涉毒”案余波不断》、《晋宁惨案背后的生计之困》、《外国小伙耍京腔无照练地摊》,并擅自更改题目后进行转载刊登,共涉及9名记者共计32447字和11张新闻图片。未经许可转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这类侵权是最基本的侵权形态。


  目前自媒体的影响力日渐扩大,自媒体转播平台如微博、微信等都提供了“转发”的功能,这种功能一般被认为是“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第23条提及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作品”,均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普通转发他人微博的行为可以归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所以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另外著作权法第33条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法定许可情形,即作品在报社、期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因此,从目前法律规定及法理角度分析,除上述情形及其他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之外,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一律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根据以下几个角度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

1、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2、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3、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与其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盈利性自媒体、网络大V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另外,当传递的信息存在较大可能性夸大其词或直接涉及对他人的诚信、名誉、隐私进行评价、披露的情况下,转载人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关注平台运营规则,避免封号风险


  2014年经历过一批微信自媒体账号被关闭的事件后,腾讯曾作出回应,“微信公众平台严禁恶意营销以及诱导分享朋友圈,严禁发布色情低俗、暴力血腥、政治谣言等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信息。”公告还透露,这些账号是由于“多次被举报”而导致封号的,而且紧接着就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该规则相当于平台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书面协议,约束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间接促使行业规范的建立。


  根据腾讯的运营规范可知,微信公众账号使用外挂、刷粉、诱导分享、恶意篡改功能等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规并影响用户体验,还可能给其他运营者、用户及平台带来损害,一经发现将根据违规程度对该公众帐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另外,自媒体人发布的内容若涉及色情、暴力、赌博、危害平台安全、涉黑、广告欺诈、谣言、过度营销,或侵犯商标专用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等违反《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发现将根据违规程度对公众帐号采取警告、删帖、封号等措施。自媒体大号是许多自媒体的心血,一旦被封号,所有相关业务可能停摆,如果认为平台删号没有依据,还需要漫长的诉讼救济。


  2016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地方网信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关闭微信公共号、微博账号、贴吧、QQ账号6000多个。其中:“神秘风水易经”“政史解密”等微信公众账号恶意传播“广东等地发生恐怖袭击”“上海女警被日本人暴打”等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博闻轩”“国民大参考”等微信公众账号违规发布大量虚假时政类信息;“ss杀手接单”“深网暗网中国交流群”等QQ账号和群组从事售卖枪支弹药、教授制爆方法等涉暴涉恐非法活动;“金融监管”“法明如来”等微信、微博账号捏造股市、房市等虚假信息,干扰金融市场秩序。


结语:


  互联网的世界日新月异,自媒体运营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信息传播模式,无论其具备商业性,抑或不具备商业性,在运营平台的时候应当注意发表内容的合法性,要避免未经授权的捆绑式营销和假借他人名义无中生有、避免侵害第三人内容的著作权。另要定期关注公共平台的平台规则,避免被封号、删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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