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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保单业务的影响系列文章之二 | 死亡保险合同未经配偶同意而造成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2016-06-28 卓信律师
  夫妻保单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为投保人,以另一方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夫妻之间互相投保且约定在特定情形下豁免保险费,在保险公司的宣传营销中,这是一大卖点。夫妻保单属于典型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保单,而且在人寿保险业务中占有较高的比重,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有相当一部分规定是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保单的内容。因此,笔者尝试以夫妻保单为例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并对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提出一些建议。


死亡保险合同未经配偶同意而造成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文桃丽律师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这一法律规定引发的问题是,如果保险合同因此被认定无效,保险公司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笔者以为,当保险合同因“死亡保险合同未经配偶同意”而无效时,应当由投保人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对于死亡保险合同必须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法律规定,投保人是不清楚的,因此,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对此未予以提示和说明,则保险公司亦需要对合同无效承担责任。


所以,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在投保文件和缔约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提醒投保人应如实填写与被保险人关系,且投保人须保证获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死亡保险及认可保险金额。

  2、提醒投保人若因不具有保险利益或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导致合同无效,投保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赔偿保险人损失等。

  3、要求投保人作出承诺和保证。


作者往期精彩文章(点击标题,阅读原文)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保单业务的影响系列文章之一 | 如何认定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配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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