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八卦:从张靓颖即将大婚看家庭财富安全与传承

2016-10-20 卓信律师

作者:文桃丽律师


  自从张靓颖、冯轲传出结婚的消息,有关他们婚事的八卦一波接着一波。张靓颖妈妈与准女婿冯轲持续对战,10月9日,冯柯在微博中发出“我的回应”一文,迅疾,靓颖妈妈与女儿、女婿冰释前嫌,同台合影。这边厢冯张联姻一波未平,那边厢,10月18日“宝马”离婚案庭前会议召开。当明星真不容易啊!


  张靓颖母亲说“为女儿好”,我相信是真的;冯柯说“我是真心真意的爱靓颖”,我相信也是真的。冯柯公开了本来属于保密文件的《财产协议书》,以此向靓颖妈妈证明自己的真心,证明能够给靓颖“安全感”。我这个当律师的,眼看人家娱乐界热热闹闹的,也忍不住八卦一把,查找到冯柯《我的回应》的原文,仔细研究了一下《财产协议书》,还搜索了“少城时代”的有关工商注册信息。


  关于家庭财富安全与传承的问题,一直是最近几年大家热议的话题。我们不妨以冯张联姻为例,八一八那些财富安全与传承的事儿。


关于遗嘱。




  遗嘱,在广东地区又叫“平安纸”,最近几年流行的词语叫“家庭宪法”。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不适用法定继承制度;简单点说,就是儿女不一定能继承爸妈的财产,父母不一定能继承儿女的财产,老婆不一定能继承老公的财产,遗嘱可以改变法律的规定。


  因为遗嘱可以帮助人们实现按照自己的意愿在生前完成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配置的计划,所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遗嘱是一种很好的传承财富的工具。冯柯在《我的回应》中称:“我多年前亲笔撰写的一份《意外身故遗嘱》上明确规定:如果冯轲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此份文件我今天也正式向公众宣布:依然有效。”细心的粉丝们可能发现,为什么冯柯说这份遗嘱“依然有效”,而不是“永久有效”呢?冯柯的表达其实是非常严谨的、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他在多年前亲笔撰写的这份遗嘱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自书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冯柯此后没有订立其他遗嘱,或者说,冯柯没有订立一份公证遗嘱,那么这份遗嘱至今“依然有效”。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1、“公证遗嘱”相比其他形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来说,效力最高;2、时间上最近的遗嘱效力优先。


Tips 1:

  所以,作为律师,我强烈建议需要订立遗嘱的朋友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当然,公证遗嘱的程序要求比较严格,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对遗嘱进行公证,我建议采取“自书遗嘱+见证”的方式立遗嘱;如果要改变一份“公证遗嘱”的内容,也只能再次采取“公证”的方式订立遗嘱,否则无效。


关于夫妻财产协议。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张靓颖与冯柯的《财产协议书》中第一条第4款约定:“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第一条1至3款列明的及未列明的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等依据5:5的比例共同共有”,第二条第1款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婚后实行共同共有财产制”。从上述协议可以看出,张冯二人采取的是“约定财产制”,他们约定的内容与很多富豪嫁娶之前的“婚前财产约定”有很大的区别,那就是,张冯二人不仅约定婚后财产共同所有,而且约定无论是冯柯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张靓颖个人婚前财产,都是二人共同所有。所以,冯柯在给靓颖妈妈的回应中称:“关于财产问题。我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公证,所有冯轲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所以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与否,并不影响我和靓颖两人的财产归属。”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虽然从业多年,见惯人间百态,但是像张冯两人这样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均归彼此共同所有,还是很少见的。这说明张冯二人之间的信任度、透明度是极高滴,宝宝我表示“又相信爱情了!”


  然而,我还注意到《财产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婚前各方名下的债权债务、婚后因婚姻生活产生的债权债务、婚后因各自名下的财产投资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等任何一方的债权债务,包括中国境内的和境外的,均由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宝宝我又吓呆了!一个理性的律师是不会被爱情蒙蔽头脑的。靓颖和冯柯的约定,不仅将婚前婚后财产共同所有,还将婚前婚后的债务也约定共同承担,简直就是将两人混同为一人啦!这绝对不是安全,而是危险!靓颖妈妈为何手撕冯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莫过于当母亲的认为冯柯不能给女儿“安全感”。


Tips 2:

  从财富安全的角度来说,我们通常建议高净值人士的夫妻财产要彼此独立才能更加确保安全,也就是说,通过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方式,实现夫妻之间的财产有效的隔离。夫妻分别拥有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这种隔离,并不是单纯地基于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不信任而产生;更多的是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来自夫妻外部风险的防范。比如说,因为夫或妻一方经营事业失败产生巨额债务,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可以使另一方免于承担债务,从而保证整个家庭的生活品质不受到影响。所以,从财富安全的角度来看,张冯二人的这种约定看似美好,但却给未来的婚姻生活,尤其是对下一代来说,恐怕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啦。


关于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的隔离。




  冯柯在《我的回应》中提到“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与否,并不影响我和靓颖两人的财产归属”,而且张冯两人约定“因各自名下的财产投资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所以,宝宝我又八卦地搜索了一下“少城时代”的信息,两人名下的“少城时代”系列公司还真不少。




逐一检索并整理成下图:



  张冯二人共同持有“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文化传播公司)的股权,下有三家文化传播公司独资的公司,分别为演出公司、音乐公司和科技公司;另有少城时代娱乐(香港)公司独资拥有少城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进一步检索“文化传播公司”,却发现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演出公司、音乐公司和科技公司为例,该三家公司均是文化传播公司为唯一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一人公司在经营中的最大特点就是一人公司的资产和一人公司股东的资产无法有效区分。比如,一人股东不依照公司法或章程召开董事会,会计账册不完备,经营场所混同,员工混同等等,凡此种种,虽不一定存在股东诈欺行为,但由于财产、业务以至于人格混同,公司往往被当作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所以,在一人公司面临债务纠纷时,法院本着公平、正义之理念,对人格混同情形下的责任归属加以调整,从而使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使本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从而“有限责任”变“无限责任”。


  张冯二人通过文化传播公司设立如此多的一人公司,而且文化传播公司现在处于“经营异常”状态,以张、冯二人这种不分彼此的作风,难免文化传播公司会承担下属一人公司的债务,也难免会发生张冯二人今后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啊!我们见过太多的家族企业,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的案例,看过太多的公司破产家庭分离的惨剧。


Tips 3:

特此提醒:良好的公司治理方式可以帮助在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之间设置防火墙,是保障家庭财富安全的重要条件。各位企业的初创者也好、企业稳步发展者也好,切记切记:合理选择企业的法律形式,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实现有效隔离才能确保家庭财产安全,才不会让有限责任变无限责任!


关于赠与。




  赠与,通俗地说就是“送”,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在中国,赠与,是长辈将自己的财富传承给晚辈的一种重要方式。因为遗嘱需要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才能生效,才可以发生财富传承;而且,遗产还需要首先用来清偿遗嘱人的债务,有剩余的,才能进行继承。所以,单纯用遗嘱的方式来传承财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比较而言,赠与就可以即刻实现财富的传承,所以,赠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传承工具。


  张冯二人的《财产协议书》也提到了“赠与”,第二条第2款约定:“婚后来源于各方亲属或第三方赠与、继承所得,不论是否明确归哪一方所有,均归双方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内的继承、赠与所得是有明确规定的,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虽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对于张冯二人的这一约定条款可能会因为涉及第三人而引发争议。比如:靓颖妈妈立遗嘱表明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靓颖一人,与其配偶无关。但是,根据张冯的约定,靓颖妈妈的遗产仍然属于二人共同所有,这显然违背了妈妈的意愿,排斥了妈妈要将财产单独传承给女儿的权利。再比如:某富豪是靓颖的超级粉丝,但极度讨厌冯柯,富豪无偿赠与给靓颖一套别墅,并明确与冯柯无关,靓颖欣然接受;然而根据张冯的约定,这套别墅,仍然属于二人共同所有,显然也违背了富豪粉丝的初衷。


Tips 4:

在此,我要提醒要送财富给他人的朋友,如果你并不喜欢他或她的配偶,那么务必在遗嘱和赠与协议中明确,该财产与某某无关。


关于公证与见证。
冯柯在回应中称:“关于财产问题。我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公证”。一般人分不清“公证”和“见证”,实际上在我国内地,两者差别很大。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而见证同样可以起到证明的作用,但是并无独立的机构,没有统一的规范,律师可以提供见证服务,一般人也可以为亲戚朋友、同事同学见证某一事项。比较而言,公证的程序和实体要求要比见证严格很多,其中一项就是公证机构要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查。在本案中,张冯两人的《财产协议书》并未到公证处做“公证”,而是由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虽然律师在见证书中明确见证了张靓颖、冯柯两人在律师面前签署了该份《财产协议书》,但同时声明“我们不对该等文件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作出法律判断”。由此可见,该份《财产协议书》的某些条款是否合法,还有待商榷,比如上文提到的受赠和继承条款。


Tips 5: 

对于需要立遗嘱、签署协议、作出委托、声明一类的法律文件,需要第三方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朋友们:尽可能采取公证的方式;在公证无法介入而又需要见证的情况下,建议聘请律师进行见证;如果律师也无法到场,请至少两位无利害关系人进行见证。


  洋洋洒洒写了这么多,靓颖美眉和冯柯大叔又看不到,好可惜啊;不过宝宝我可不是为了他们,是为了咱们广大的客户和粉丝着想啊!


  看别人的故事,涨自己的姿势!各位休息一下,下次继续律师八卦!


附:冯柯《我的回应》一文链接: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028662746900328





文桃丽律师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专业从事保险法律服务、家事法律服务和公司法律服务,帮助高净值人士、企业家有效实现财富安全与传承的使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