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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信说法|疫情时刻——企业用工的法律应对

卓信律师 2022-03-20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疫情来势汹汹,全国人民、医疗战线正在经受着继“非典”之后,又一次极大的考验。在呼吁全民戴口罩、勤洗手、少聚会,积极做好各类防控措施的同时,各级政府积极行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作为法律人,在响应号召的同时,更希望能从专业角度为社会、为劳动者、为企业贡献一份智慧,搭建一个桥梁。就目前大众最关注的劳动人事最新政策以及热点问题,我们拙笔提供相应解读,仅供参考。

延长假期的性质以及工资支付标准


  一、国家如何规定?延长的假期属于什么性质?若安排上班应如何处理?
  (一)国家的规定
  2020年1月26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下称“国家文件”)统一规定,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1、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3、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二)延长假期的性质及工资支付标准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增加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其中:
  1、2月2日系星期日,属休息日,若安排上班则按照休息日加班情况处理,可以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2、1月31日、2月1日原属工作日,现性质尚未明确。从国家安排统一休假政策看,若后续没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文件补充说明的,该两天的工资需要正常支付。特殊行业的企业,若需安排职工上班的,按照文件第3点内容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可暂按休息日标准支付200%加班工资,待后续政策明确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二、地方政府的规定该如何适用?
  各地政府为了响应中央部署以及严控疫情,陆续以国家文件为基础,制定了地方规定。
  以广东为例,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下称“广东通知”)。广东通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针对广东地区的特别规定,解读如下:
  1、广东省地区企业应遵照执行;
  2、2月8日、9日系星期日,属休息日,若安排上班则按照休息日加班情况处理,可以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3、2月3日-7日原属工作日,现性质尚未明确。从国家及地方政府安排统一休假政策看,若后续没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文件补充说明的,该几天的工资需要正常支付。特殊行业的企业,若需安排职工上班的,参照国家文件第3点内容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可暂按休息日标准支付200%加班工资,待后续政策明确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三、延长假期期间,企业能否复工? 
  1、特定行业据实安排职工上岗
  国家文件仅笼统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行业,可以据实安排职工上岗,但并未就具体行业做出说明。
  广东文件明确规定“特殊行业或者单位”包括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除此以外,其他行业或者单位均应遵照政府规定,暂缓复工。
  2、企业强行复工的法律后果 
  若不属于国家或地方规定允许复工的特殊行业或者单位,一般企业不应强行复工,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该《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2)可能涉及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可能涉及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此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来源: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响应国家号召,全力保障疫情中劳动关系的稳定


  一、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职工,可获得报酬,不得被解除合同
  1、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职工,可获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政府文件明确表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对于上述规定,建议掌握如下两个关键点:
  第一,适用主体包括“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其中“患者”“疑似病人”较为明确,可通过病历、就医记录等文件判断。而“密切接触者”则较难判断,企业可以通过摸底调查、职工自行申报等方式灵活判断处理。
  第二,适用期间包括“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 。
  其中“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较为明确,可以参照有关文件判断。而“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则相对较为弹性,目前来看,若有政府颁发类似“停运各类交通设施、关闭各类出入通道”等文件(如《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号》文件),这有较大机会认为属于前述“紧急措施的情形”。当然,由于各地文件不一,建议密切留意后续政策动态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并未规定“患者在隔离治疗期满”后的工资发放标准,该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落实。
  2、符合以上情形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相关情况结束为止(如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延长休假届满后,企业应如何安排复工? 
  政府明确表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此,在国家或各地方规定延长休假期满后,企业安排工作和生产的可以参考如下建议灵活安排(可多方式结合安排):
  1、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正常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决定)
  对于可在家完成的工作,企业可考虑安排职工在家办公。
  如职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便应服从用工单位的合理管理,其中包括合理安排工作方式。因本次事件而调整为在家办公的工作模式,可视为合理安排工作方式。
  2、灵活安排年休假,并正常支付工资(协商处理)
  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均提倡,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复工的职工,经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此,企业可以考虑如下方式灵活安排年休假:
  第一,如职工本人自己申请休年休假,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
  第二,企业提前与职工进行沟通(如短信、微信等)安排年休假,并指定一个异议反馈期;
  第三,对于人数众多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逐一与职工沟通的企业,企业可以考虑与企业民主组织(如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组织)沟通相关年休假的安排,并以民主组织的名义向职工发送年休假安排。
  3、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灵活工作方式(协商处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以日后国家和地方公布政策为准)。
  4、企业主动停产停工(用人单位决定)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广东地区企业可以按最低工资的80%支付)。
  如企业符合条件拟停工停产的,应确保与企业民主组织(如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组织)进行充分沟通,并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5、逐步安排复工
  对于不存在特殊情况的职工,原则上企业可以按正常的流程安排复工。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来源: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声明:本内容是基于2020年1月28日20:00前发布的政策以及内容予以解读。若之后有最新法律规定或者政策,以最新规定或政策理解为准。


撰稿人:刘莹 谢伟坤
校对:江凯彦


刘莹

律师

echo.liu@zhuoxinlaw.com

电话:(8620) 3941 6888

谢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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