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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信律师胜诉“疑难重大”涉外案件

2016-01-30 陈健斌 柯立坤 卓信律师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本所合伙人陈健斌、律师柯立坤代理的亚洲钢铁(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钢铁香港”)、亚洲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亚洲钢铁发展”)起诉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广州亚钢”)、广州亚铜金属有限公司(“广州亚铜”)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确认原告对广州亚钢、广州亚铜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等的委派行为合法有效。该两案,由于涉及香港上市公司中金再生,并且案情涉外、重大、复杂,二审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舒扬亲自审理,并曾引起《广州日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等众多媒体的报道。


亚洲钢铁香港、亚洲钢铁发展系中金再生旗下的香港子公司,分别持有广州亚钢75%、广州亚铜100%的股权。2013年7月中金再生在香港进入临时清盘程序,亚洲钢铁香港、亚洲钢铁发展在作出了变更委派广州亚钢、广州亚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生效股东会决议之后,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一直得不到广州亚钢、广州亚铜的认可。从2013年9月底开始,亚洲钢铁香港、亚洲钢铁发展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委派行为的效力并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2014年底,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两原告的股东决议实际是在行使临时清盘人权力,该权力未经我国司法机关承认与执行为由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一审结果不利的情况下,本所律师经过不懈的努力,其代表原告上诉的主要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错误判决,改判两原告对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等的委派行为合法有效。


上述两案,涉及域外临时清盘人在国内进行活动的行为边界有关法律问题,对国内同类司法实践具备很强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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