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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文坛】大成奢侈品与时尚法律专递(第三期)

2016-10-12 徐劲科 陈洲 汪樯 大成上海办公室
Wednesday, 12 October 
市场动态
中国女装品牌维格娜丝拟以57亿元收购衣恋旗下韩国品牌Teenie Weenie  维格娜丝(上证.603518)创始于1997年, 现已发展为中国高端时尚女装品牌之一。在全国200余家店铺中,直营店铺的比例高达90%,与恒隆、王府井百货、银泰百货、万象城、东方新天地、金鹰商贸等集团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  9月2日,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停牌公告,称拟收购韩国品牌Teenie Weenie。交易将首先由E-Land Fashion Hong Kong Limited(衣恋时装香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其在中国(不包括港澳台)持有的与Teenie Weenie品牌相关的资产与业务转让至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甜维你”)。之后,维格娜丝将通过下列步骤获得甜维你100%股权:(1)取得甜维你90%的股权,并办理完成增资或相关的工商变更,与此对应,第一步收购资产的价款为标的资产整体价格的90%;(2)《关于Teenie Weenie品牌的资产与业务转让协议》签订后,且甜维你运行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后,双方按照“2019年估值净利润”定义的方法调整确定2019年估值净利润,并按照本次交易价格形成的计算方法确定购买甜维你剩余10%的股权对价。 本次交易预估值约为57亿元人民币。  维格娜丝在公告中表示,此次收购Teenie Weenie品牌,旨在丰富和完善公司的品牌和产品线,并认为这将有利于发挥公司各品牌之间的协同效应。衣恋集团1994年入驻中国市场,目前拥有8000多家直营店。此次收购Teenie Weenie,维格娜丝看中的就是其背后衣恋集团品牌影响力和产品线。
娇兰入驻天猫,争夺年轻客户  LVMH携旗下奢侈品牌娇兰(GUERLIAN)于9月7日正式登陆天猫开启预售。188岁的娇兰携手青年影视明星杨洋,用直播的创新营销方式开启天猫娇兰官方旗舰店,通过为粉丝和偶像明星提供接触机会,从而带动产品销量,这无疑是奢侈品电商营销一大创新之举。  据透露,在1小时的直播里,打破了娇兰史上单小时会员招募记录。参与互动的人当中,18到25岁的年轻群体占近50%,逼近400万人次。仅从9月7日天猫直播的数字来看,奢侈品拥抱电商或将成为热潮。  在此之前,LVMH集团下专业彩妆品牌MAKE UP FOR EVER也于去年7月开设天猫旗舰店。今年9月22日,露华浓REVLON 通过天猫海外旗舰店重返中国市场。去年,Coach阔别四年重返天猫,但仅仅一年之后,又宣布“分手”了。  另外,法国高级珠宝品牌卡地亚(Cartier)于今年5月增设了微信精品店,用于销售包括珠宝、腕表、皮具在内的部分商品。今年8月,著名奢侈品品牌Dior也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起Lady Dior Small手袋的限期线上购买活动。
Golfsmith,曾经全球最大高尔夫零售商,申请破产保护  美国时间9月14日,世界最大高尔夫运动用品零售商高尔夫史密斯国际公司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正式向破产法庭申请破产。  近年来,高尔夫参与人数下滑对整个高尔夫零售业造成冲击。今年5月,阿迪达斯宣布出售旗下高尔夫产业;8月,耐克也宣布放弃球具市场。   目前Golfsmith仍寄希望于重组寻找潜在买家,否则将在特拉华州(State of Delaware)法院清算高达上亿元的债务。Golfsmith在全美拥有超过百间零售店,在加拿大拥有五十间以GOLF Town命名的零售店。目前,加拿大五十家零售店已找到两个买家,加拿大公司CI Financial Corp. 和Fairfax Financial Holdings Ltd.。   (大成上海办公室于10月9日召开了“中国企业参与跨境破产、不良资产收购的法律策略”研讨会,如有中外破产法问题,敬请来电咨询并敬请期待《当跨境破产遇上不良资产收购》。)
京东首次公布全盘VR/AR战略  9月6日京东首次对外公布了其VR/AR战略,核心信息包括:成立VR/AR产业联盟、创造VR/AR电商应用、参与VR/AR技术标准建立和打造VR/AR统一开放平台四个方面。京东选择在这样一个时间节点推出自己的VR/AR战略,明显就是为了能够在淘宝Buy+以及支付宝VR Pay上线测试之前扳回一城。从内容上来说,京东的VR/AR战略四大板块可以拆分为VR、AR、社交、技术、产业联盟五个方向。  此前,亚马逊正在招聘虚拟现实研发总监;eBay则联合澳大利亚的Myer百货推出了一个基于手机VR的购物应用;阿里巴巴于今年三月成立了VR实验室,并发布了首款虚拟购物概念产品淘宝Buy+。随后,支付宝也推出了VR Pay的概念,两者都将于今年9月在国内上线测试。全球主要的电商巨头都已经杀到了VR电商领域,电商VR之争才刚刚开始。
案例研究
卖正品GUCCI包包也被罚?GUCCI正品销售商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2015年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案情介绍  原告古乔公司系“GUCCI”包袋等商品商标和货物展出等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未经授权在米兰广场开设店铺销售GUCCI商品。共同被告还包括米岚公司,是米兰广场的经营管理者。古乔公司以三被告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古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判决结果及理由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盼多芙公司和兴皋公司经营的系正品“GUCCI”品牌的商品,不构成对古乔公司“GUCCI”包袋等商品商标的侵权。但两公司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GUCCI”,侵害了古乔公司“GUCCI”货物展出等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米岚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对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后,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结果及案件的事实与理由见下表:  解读1:  涉案“GUCCI”注册商标其中一个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货物展出、样品散发、直接邮件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服装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推销(替他人)等,其中服务项目货物展出、样品散发等包括了商标权人为一般消费者提供自己所生产商品的货物展出、样品散发的服务。本案中,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在涉案店铺招牌上先后使用“GUCCI”和“OUTLETGUCCI”;在店铺内的醒目位置,使用较大面积的“GUCCI”和“OUTLETGUCCI”作为店内的装潢。在涉案店铺中售卖“GUCCI”商品,显然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也同时提供了“GUCCI”商品的货物展出等服务。上述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说明、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的必要范围,而产生了对涉案店铺经营者、涉案店铺所提供的服务来源的标识作用,不属于“正当使用”的范围。同时也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涉案店铺与古乔公司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  解读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古乔公司、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都在销售“GUCCI”商品,存在竞争关系。“GUCCI”作为古乔公司企业名称“GUCCIO GUCCI S.P.A.”中的字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企业名称”。 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在涉案店铺招牌上先后使用“GUCCI”和“OUTLETGUCCI”;在店铺内的醒目位置,使用较大面积的“GUCCI”和“OUTLETGUCCI”作为店内的装潢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店铺经营者的身份,涉案店铺经营者与古乔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使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获取不应有的竞争优势。
  因此从本案来看,销售正品商品的销售者虽不构成对商品商标的侵权,但其销售过程中伴随的“展出”等服务仍会构成服务商标的侵权。而若销售者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突出使用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对销售者的身份产生混淆与误解或产生虚假宣传的效果,则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需进一步了解本案,可点击查阅《如何解决“窜货”销售真品时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作者:鲁灿 大成上海办公室知识产权部律师)
限制经销商转售产品价格可能被处罚----我国家电行业纵向价格垄断处罚第一案  案情介绍  本案是我国家电行业纵向垄断处罚第一案。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12年起,海尔等三家公司(即,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经销商发送各类销售政策、通知等以及与经销商签订《海尔产品经销总合同》、《奖励协议》、《保证金协议书》,要求经销商不得“窜货乱价”并执行统一指导价销售,不得扰乱线上市场秩序;对“乱价”经销商进行“罚款”、“没收保证金”,对于屡次“乱价”的经销商暂停供货、停止合作。  今年8月,上海市物价局经过长达8个月的调查,认定上述三家公司因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1234.80万元。  禁止窜货、乱价的违法风险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1)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的垄断协议。(2)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是指第十四条第(三)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于具体表现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地域/客户限制协议、搭售/捆绑销售协议、排他供应/购买协议等。  上述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的“禁止乱价”属于“纵向价格协议”,而其达成并实施的“禁止窜货”属于“地域限制协议”,即限定经销商只能在某个授权经销区域内销售产品,不能向跨区域销售产品。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纵向价格协议和地域限制协议都是违法的,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制的垄断协议。
  在本案中,上海市物价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没有进行详细的合理分析,直接通过罗列事实并认定上述三家公司达成协议内容构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于其达成并实施的“地域限制协议”,上海市物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没有提及。
  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同态度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是《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条件及合理原则最经典的司法实践和释义。该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非常详细合理性分析,认定强生公司限制经销商最低销售价格的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动机在于利用强生公司自身的较高市场份额、定价能力、市场地位、品牌影响力、对经销商的控制力来回避价格竞争,因而其限制最低销售价格的纵向价格协议构成垄断协议。  然而,在著名的“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巨额行政处罚案以及近几年国家发改委及其当地直属机构的执法中,发改委更倾向于直接认定制定和实施限制最低销售价格的价格政策即构成垄断协议。
  总结
  我们谨慎认为,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市场份额、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定价能力的经营者,制定和实施纵向价格协议的违法风险会比较高。
立法动态
《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限制数据跨境传输  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首部关于网络空间安全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至2016年8月4日,《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据称,《网络安全法》最快将于年内出台。在正式出台之后,《网络安全法》将对在华运营企业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有关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制。具体限制性规定如下:  受到规制的主体  根据《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被规制的数据跨境传输的主体要求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结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系指“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信息基础设施,而其“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受到保护的数据类型
  《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此,该类数据限于系在中国境内收集或产生,主要包括两类:
  公民个人信息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目前主要规定于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互联网用户信息的法律法规中。  重要业务数据
  关于重要业务数据的内涵与外延,二审稿并未作详细规定予以阐明,有待日后相关部门做进一步规定。  规制模式及具体要求
  前述两类信息原则上应当存储在中国境内,“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责任
  根据《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总结
  作为中国首个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全国性文件《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GB/Z 28828-2012)在第5.4.5条中明确,“未经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信息管理者不得将个人信息转移给境外个人信息获得者,包括位于境外的个人或境外注册的组织和机构”。但该指南作为“指导性技术文件”对相关企业及个人并不具有强制力。目前《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数据跨境传输的限制规定尚比较原则和模糊,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安全保护、评估办法、数据具体类型等方面的规定仍不明确,相关规定亦有可能会进一步修改完善,但其对限制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定应当引起在华运营企业的格外注意。
  (注:如需进一步了解关于限制数据跨境传输的问题,点击查阅《<网络安全法>出台在即 首次限制数据跨境传输》,原文作者:邓志松(大成北京办公室资本市场部高级合伙人)、戴健民(大成上海办公室知识产权部高级合伙人)。
免责声明  本法律简报所述容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依赖本文的任何内容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徐劲科  
公司并购部    高级合伙人邮箱:bailey.xu@dentons.cn注:点击屏幕左下方“阅读全文”,可获得合伙人简历。

陈洲    公司并购部    律师邮箱:joanne.chen@dentons.cn 
汪樯    公司并购部    律师邮箱:josh.w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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