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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通讯 | 大成奢侈品与时尚法律专递第七期

2017-03-16 徐劲科 大成上海办公室

目录

市场动态

Givenchy开启微信订购情人节限量版手袋


波司登关闭海外旗舰店


维秘大陆首家旗舰店在上海开业


Paul Frank计划品牌升级


浙江台州警方破获国际知名化妆品制假售假大案

案例研究

跨境并购中买方对境外卖方的主要交易先决条件分析

立法动态

上海市工商局出台针对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概要与合规提示

市场动态

Givenchy开启微信订购情人节限量版手袋

情人节前夕,Givenchy联合微博时尚博主包先生在Givenchy官方微信及包先生的微信平台开启了情人节限量版Horizon手袋的线上预订。仅用了12分钟,全球限量80只,单价约人民币1.49万元的Givenchy Horizon手袋被抢购一空。据统计,目前进入中国的107个奢侈品牌中,有92%已开通了微信账号,比2014年增加了87%,微信平台正逐渐获得奢侈品牌的青睐。

同此前在微信销售上获得成功的Dior一样,Givenchy Horizon手袋预订的付款方式也采用了微信支付的形式。但不同的是,在宣传方式上,Givenchy选择了自己的官方微信外加与中国时尚博主共同合作的模式。由此看来,除了借助于品牌官方微信和微信朋友圈广告,还可以和时尚博主合作实现双赢的效果。

波司登关闭海外旗舰店

2月13日,波司登位于伦敦的首家也是唯一的一家海外旗舰店宣布被关闭。几天之后,波司登又发布公告称,将出售旗下休闲男装品牌摩高。由于企业持续的业绩低迷,波司登不得不对旗下业务进行精简。。为挽救不断下跌的业绩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波司登也曾推出波司登男装,收购其他男装、女装品牌,向羽绒服之外的领域发展,然而效果甚微。业内人士指出,波司登未能把握优势,对传统强势羽绒服业务进行有效革新与升级,相反扩张非季节服装品牌,然后转型并不算成功,反而导致了品牌定位的混乱,最终影响了品牌的持续发展。

维秘大陆首家旗舰店在上海开业

2月23日,备受消费者期待的大陆首家“维多利亚的秘密”旗舰店在上海淮海路试营业。位于淮海路力宝广场的四层维秘旗舰店营业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是中国乃至亚洲最大门店,由维秘的母公司 L Brands 直营。 

2013 年,通过马来西亚 Valiram Group 的代理,维秘的零售门店只卖香水、沐浴香波、帆布包等美容产品和配饰,在香港和马来西亚吉隆坡出现,之后又开到了上海来福士、广州太古汇和深圳欢乐海岸等购物中心。而现在维秘也已经从 Valiram Group 手中收回这些美妆门店的代理权。

Paul Frank计划品牌升级 

2017年2月20日,红纺文化旗下品牌Paul Frank(大嘴猴)在上海国际时尚中心秀场举办“2017秋冬时装发布会”。发布会现场同时宣布:红纺文化与创创股份、玩美番签署三方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打造红纺文化童品集合店,并且红纺文化与创创股份强强联合,开拓企业发展空间。

浙江台州警方破获国际知名化妆品制假售假大案

据台州日报报道,2月15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分局发布新闻通报称,该局成功破获一起跨越多个省市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国际知名品牌如:Lancôme兰蔻、Estée Lauder 雅诗兰黛、Chanel 香奈儿、Dior 迪奥等多个化妆品牌的大案,涉案货物按正品估值案值8.27亿。至2017年1月底,此案中13名犯罪嫌疑人已由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在抓获售假者后,警方获悉,假化妆品已经有相应成熟的产业链,制假者批量生产,随后进行分销,再经由淘宝等网络店铺销售。

案例研究

跨境并购中买方对境外卖方的主要交易先决条件分析

上一期我们简报报道了刚泰控股(600687)拟收购意大利顶级珠宝BUCCELLATI (布契拉提)85%股份。根据刚泰控股最新公告显示,公司有意向再收购一家欧洲珠宝零售商,并已于2月向标的公司发出示意性非约束性报价,报价区间12-14亿欧元。3月1日公司收到标的公司通知,获邀参加第二阶段交易进程,公司将视尽职调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分析论证是否进行第二轮约束性报价。外界透露,刚泰控股此次收购的标的公司很可能是意大利高级珠宝品牌Damiani(玳美雅)。Damiani成立于1924年,与Bulgari(宝格丽)、Pomellato(宝曼兰朵)和BUCCELLATI并称为意大利四大珠宝品牌,但仅剩Damiani仍保持家族控股(超过80%)。Damiani在意大利证交所上市,全球拥有59家专营店(其中在意大利25家,在中国5家)和19家授权店。

由于奢侈品行业的增速放缓,中国企业在奢侈品并购交易中崭露头角,希望借助品牌优势华丽丽地布局转型和开拓海外市场,但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奢侈品品牌对卖家的挑选,带着甄选珠宝原石一样挑剔的眼光,附加着雕琢珠宝成品一样严苛的要求。高端奢侈品牌创始人带着与生俱来的“纯正血统”的优越感(自行补脑日耳曼民族的傲慢气质),资金优渥中国土豪与之的结合看似门不当、户不对。但即便如此,如果交易条件均能接受,双方也能最终携手走上红毯,解决资金支持和市场开拓的问题,实现品牌重振。

借此话题,本文简要概括分析跨境并购交易中对卖方的主要交割先决条件。

交割前,通常卖方(或促使目标公司)完成约定准备工作,以满足交易文件要求的交割先决条件:

• 陈述与保证(R&W)真实、精确、全面、无误导(true, accurate, complete and not misleading),且持续真实有效。奢侈品牌自带光环,但集团内部如果暗藏未决诉讼或不合规的销售行为或腐败等影响交易对价的情况,则会把买方拖入债务或名誉损毁的泥潭。陈述与保证是交易的基础,也是交割后出现问题索赔的依据。卖方的陈述与保证基于买方的尽职调查结果进行设计。

• 获得当地政府部门审批。涉及卖方所在行业在当地是否有政府部门要求的特殊审查、批准的问题。一些能源行业的政府审批可能会耗时一年以上。因无法取得当地政府审批导致交易失败,买方是否能够要求卖方支付“分手费”或赔偿将视不同案例、不同谈判地位而定。

• 满足内部程序及外部程序授权签署。涉及卖方需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通过有效决议,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卖方还需要满足交易所的相关披露要求等。

• 取得第三方对并购交易的同意。一般是根据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协议约定,需要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的确认函等文件,或者是目标公司与第三方之间协议的约定了目标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须向该第三方履行的义务。

• 卖方对目标公司情况的补充披露表(Supplementary Disclosure Schedule)。披露表实质是卖方将与陈述与保证不符的事实告诉买方,以免除向买方赔偿的责任。因此,须注意卖方是否有在临近交割时披露新的情况或问题。如果卖方最后一刻披露的内容不足以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买方是否丧失了索赔权?通常,交易文件中会约定沙袋条款(Sandbagging Clauses)以保护买方的此项权利。

• 第三方账户托管协议(Escrow Agreement)已经签署。通常会保留一定尾款在托管账户用于担保交割完成后、买方接管和整合阶段发生任何卖方违约情形,买方可以成功从监管账户中扣除索赔金额及损失。

• 交割前完成对目标公司的重组。比如根据交易文件卖方须剥离某些资产。

• 标的公司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Material Adverse Change)。如果目标公司或其资产、业务、经营、管理层、重要子公司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附加量化标准),买方有权撤出交易。

• 已经按照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履行相应义务。比如要求标的公司制作买方的股权证书(Share Certificate)、股东名册(Register of Members)、董事名册(Register of Directors)、更新后的公司章程等。

• 未颁布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禁止交易的履行。

• 未出现特定情况,该等情况将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等。

• 卖方没有违反过渡期承诺。

• 经卖方授权人士签署文件证实交割先决条件满足。

立法动态

上海市工商局出台针对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上海市工商局于近日制定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规〔2017〕2号,以下称“《违法广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既统一了大部分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标准,同时一些兜底条款也进一步保留了广告违法案件中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列下表供查阅:

处罚金额基准

根据《违法广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条的规定,以发布虚假广告为例,从重处罚时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减轻处罚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按一定区间内的金额罚款,从重处罚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处罚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到,对虚假广告的处罚还是相当严厉的。

值得注意的是,一直以来,《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虚假宣传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金额较低,为一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但随着该法修订,我们相信,原罚则条款一定会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虚假宣传行为将“依照《广告法》进行处罚,《广告法》未作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既处理了法条竞合的问题,又与《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的罚则保持统一。

短评

《广告法》于2015年修订后,网络上呈现了大量对“最严广告法”的调侃,大到跨国公司小到个体工商户都诚惶诚恐地被工商部门请去“喝茶”,由职业打假人举报的广告违法案件锐增。上海市工商部门总结了一年半时间的执法经验,将工商部门在广告违法案件中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并公开化、透明化,提高了一线执法人员办案的公正性和效率,有助企业把握广告合规要点、降低广告违法风险。

本团队在广告审查和应对广告违法行政调查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为企业规避违法风险,协助应对举报和调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概要与合规提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于2017年2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现行反法”)自1993年实施20多年以来的首次大修。修订草案依然明确了立足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较现行反法,修订草案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方面均进行了重大修订。

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订草案第二章第六至十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较现行反法的主要修订之处:

监督检查

非常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新增的第三章第十六至十九条扩大了现行反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给执法部门将来对经营者黎明突袭留有空间,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 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 询问;

• 要求提供材料;

• 查询、复制文件、资料、账簿、单据、业务函电等;

• 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以及

• 查询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短评

总体来讲,修订草案总结了二十多年来的执法和司法经验,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上进行了更新和补充。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修订草案采取例举与兜底相结合、民事责任优先并与行政责任并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能被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予以公示。但由于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部分行为的隐蔽性,给本次修订带来了挑战。我们将持续关注现行反法的修订情况 。

免责声明

  本法律简报所述容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依赖本文的任何内容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徐劲科  
公司并购部    高级合伙人

邮箱:bailey.xu@dentons.cn

注:点击屏幕左下方“阅读全文”,可获得合伙人简历。


陈洲    

公司并购部    律师

邮箱:joanne.chen@dentons.cn 


汪樯    

公司并购部    律师

邮箱:josh.wang@dentons.cn


张茜    

金融部   律师

邮箱:ceci.zh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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