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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通讯 | 大成奢侈品与时尚法律专递第八期

2017-05-02 徐劲科 大成上海办公室

目录

市场动态

2016年度全球美容企业100强榜单


波司登委任创始人之子高晓东担任执行董事,6.6亿购买两个女装品牌


海航寻求收购全球免税品零售商巨头Dufry部分股权


欧莱雅集团拟出售The Body Shop,中国投资者为潜在买家


山东如意与YGM签约转让Aquascutum

案例研究

“歌力思”商标侵权案: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立法动态

《电子商务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和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于“3.15”正式实施

市场动态

2016年度全球美容企业100强榜单

美国时尚行业权威商业媒体WWD公布了2016年度全球美容企业100强榜单,排名的依据是上榜公司2016年的美容产品销售额。欧莱雅集团(L’Oréal)以 286亿美元的年销售额(同比增长2.3%)再度夺魁,联合利华(Unilever)和宝洁公司(Proctor&Gamble Co.)位列第二和第三,年销售额分别为205亿美元和154亿美元,LVMH的美容部门跃升第九。WWD全球百大美容企业排行榜(2016)排名11~100位的企业中,有4家中国企业上榜,分别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47位)、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57位)、香港利丰集团(第72位)、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75位)。

1~10强榜单如下:

波司登委任创始人之子高晓东担任执行董事,6.6亿购买两个女装品牌

上一期我们报道,波司登于2月13日关闭了位于伦敦的首家也是唯一的一家海外旗舰店。3月28日,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3998.HK)(下简称波司登集团)周二晚间发布公告,任命高晓东为集团执行董事,现年41岁的高晓东为集团创始人、执行主席、首席执行官高德康及执行董事梅冬之子,亦是集团附属公司江苏波司登服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翌日,波司登集团再抛出一项交易,宣布已经在3月28日斥资人民币6.6亿元收购拥有女装品牌柯利亚诺(Koreano)和柯罗芭(Klova)的欣悦服装有限公司的100%已发行股份,又以2000万元收购这两个品牌的唯一生产代理商优诺(天津)服装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波司登称柯利亚诺是国内中高档女装品牌,定位于25-35岁的都市白领,而柯罗芭的销售对象为30-40岁的知性女性,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两个品牌共设有123间直营店。另外,公告称,优诺正取得一幅土地,波司登拟于收购事项完成后将该幅土地用作欣悦集团业务的生产基地及物流中心。

波司登集团在公告中指出集团董事相信女装行业前景乐观,并认为柯利亚诺和柯罗芭这两个品牌具有实现进一步增长的优秀潜力。至今波司登的非核心业务中女装品牌增至4个,男装品牌则只剩下波司登男装。而核心业务中,波司登拥有同名波司登、雪中飞和冰洁3大羽绒服品牌。

海航寻求收购全球免税品零售商巨头Dufry部分股权

据报道,中国海航集团正试图收购坐拥2200余家店铺的瑞士Dufry AG的部分股权,已经与两家持股占8%左右的股东接触,但尚不知是否与Dufry AG的管理层有接触,具体进展也尚不清楚。

该集团就分别斥资27.3亿瑞郎和14亿瑞郎收购了Swissport International Ltd.瑞士国际空港有限公司和瑞士航空配餐公司Gategroup Holding AG。本月,该集团刚完成以65亿美元从黑石集团收购希尔顿酒店集团25%股份的交易,亦买下了德国法兰克福-哈恩机场82.5%股权。

据报道,Dufry AG旗下的免税店已遍布全球63个国家多个旅游胜地的机场、豪华游轮、海港及火车站。2015年,Dufry AG击败韩国竞标对手乐天(Lotte),成功将总部位于意大利的机场零售商世界免税店(World Duty Free)的绝大部分股权收入囊中,顺利完成并购。品牌集中、价格优惠的机场免税店较仍未复苏的奢侈品零售市场而言,销售增长明显更为强劲。但很明显,Dufry AG在亚洲尤其是中国的市场非常之小,因此,开拓中国市场对其管理层而言或许非常具有吸引力。

欧莱雅集团拟出售The Body Shop,中国投资者为潜在买家

据BBC报道,由于The Body Shop盈利逐年缩减,欧莱雅集团于今年2月决定出售该品牌以及时止损。另据路透社报道,Bain Capital、CVC和KKR等投资基金机构以及中国投资者为The Body Shop 的潜在买家。

The Body Shop由Anita Roddick于1976年在英国成立,是全球第一个以单一化妆品专卖店模式发展起来的全球品牌,零售业务遍布全球66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专柜在内的零售点近3000家,员工2200余人。欧莱雅集团在2006年以6.52亿英镑收购The Body Shop,由于该品牌盈利逐年缩减,欧莱雅集团于今年2月决定出售该品牌以及时止损,并聘请Lazard银行对旗下The Body Shop进行财务审计。该品牌资产的实际估值仍待确认,但有分析人士指实际估值低于The Body Shop母公司欧莱雅集团早前提出的10亿欧元,约为7亿欧元左右。The Body Shop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打入中国内地市场,并拒绝动物实验政策。

山东如意与YGM签约转让Aquascutum

YGM(00375.HK)于3月2日宣布与山东如意集团子公司济宁如意投资有限公司达成了关于出售和购买Aquascutum全部股份的协议,对价为1.17亿美元。这是继山东如意集团斥资13亿欧元将Sandro、Maje和Claudie Pietro拿下之后又一次收购海外高端时装品牌。

公告称,YGM于2009年9月以1370万英镑(以当前汇率计算相当于1.325 亿港元)收购了Aquascutum于42个亚洲国家及地区的知识产权,于2012年5月以1500万英镑(以当前汇率计算相当于1.451亿港元)完成收购Aquascutum在亚洲以外的全球知识产权,以及 Aquascutum英国服装零售业务的若干相关资产。至此,YGM完成了对Aquascutum品牌的全球整合,并成为Aquascutum全球知识产权的所有者。

对于山东如意集团此项收购,业内人士也表示对Aquascutum业绩回转以及中国服装制造企业与国际时尚行业的文化融合的担忧。

案例研究

歌力思商标侵权案: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6批共10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以下称“歌力思”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民事诉讼活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相关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基本案情与诉讼时间表

裁判理由——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歌力思公司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其使用方式和行为性质均具有正当性,王碎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由此,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王碎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为:

首先,歌力思公司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歌力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最早将“歌力思”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时间为1996年,最早在服装等商品上取得“歌力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1999年。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作为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的“歌力思”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歌力思公司对前述商业标识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

其次,歌力思公司的使用行为系基于合法的权利基础,使用方式和行为性质均具有正当性。在歌力思公司的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识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王碎永未能举证证明其“歌力思”商标同样具有知名度的情况下,歌力思公司在其专柜中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不会使普通消费者误认该商品来自于王碎永。

最后,王碎永取得和行使“歌力思”商标权的行为难谓正当。“歌力思”本身为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依常理判断,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注册的可能性较低。作为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经营者,王碎永对“歌力思”字号及商标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较低。

短评

实践中,类似“歌力思”案这种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案例并不少见,对此类行为的态度,我国商标司法及立法实践已逐步做出了回应。如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明确指出,“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又如,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在先使用抗辩,第六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没有使用的商标不能获得赔偿。

相比于过去的案例(如“优衣库”案),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在“歌力思”案中迈出了更大的步伐,直接判决作为被告的在先使用人不构成侵权,作为原告的抢注者构成权利滥用。这充分体现了商标审判领域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导向,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

立法动态

《电子商务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和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6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草案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区分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分别规定了相应责任义务;规范了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和快递物流等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保障;并对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予以了规定。其中,我们重点关注草案中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和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针对电商平台和商家非法收集和买卖个人信息的突出问题,草案第四十五至五十二条规定了保护电子商务数据信息(重点是个人信息)的规定,并对“个人信息”作出了定义,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第四十六至五十条的规定,未履行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草案也有意规范五大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二)假冒链接、混淆链接等不正当链接;(三)攻击或者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四)擅自使用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电子标识,引人误解;(五)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于“3.15”正式实施

在2013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第三方平台的引导和督促义务等做了细化的规定,于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正式实施。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除了“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的4类商品外,暂行办法还增加了“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3类商品,这是对“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细化。

第三方平台的引导和督促义务

关于第三方平台的引导和督促义务,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对此,一些平台已经做出了响应措施。淘宝早在14年就建立了“极速退款制度”,对于交易诚信记录良好的会员的申请退货退款,其将货物寄出并且上传物流单号后,无需等待卖家确认收货,可以立即拿到淘宝平台给予的先行退款,减少不少等待卖家退款的时长;苏宁易购和好享购物对于不履行退货义务的卖家进行扣分和商品下架处理。

约定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区别于普通商品的购销,“直购”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通过开设官方网店将商品卖给消费者,即消费者直接到生产工厂购买商品的一个过程。它不同于传统的消费过程中的层层传递模式,在消费者和生产商之间建立点对点的简单销售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好处就是大大降低商品零售价。但也正因为如此,许多跨境电商平台及商家为避免退货产生的物流、管理成本不惜违法风险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现实中绝大多数跨境电商平台和商家明确说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如京东全球购的退货规则显示:

但是,商品系“海外直购”并非跨境电商平台和商家可以作为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合法理由。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2014年3月15日)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负有监督、管理平台上注册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义务,并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才需要遵守该办法。对于像京东全球购一样在香港、离岸、海外注册的平台公司,不在相关法律适用主体的范围内。

免责声明

  本法律简报所述容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依赖本文的任何内容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徐劲科  
公司并购部    高级合伙人

邮箱:bailey.xu@dentons.cn

注:点击屏幕左下方“阅读全文”,可获得合伙人简历。


陈洲    

公司并购部    律师

邮箱:joanne.chen@dentons.cn 


汪樯    

公司并购部    律师

邮箱:josh.wang@dentons.cn


张茜    

金融部   律师

邮箱:ceci.zh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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