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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讯 | 奢侈品与时尚—第九期

2017-05-26 奢侈品与时尚团队 大成上海办公室

目录

市场动态

LVMH将以65亿欧元收购Christian Dior时装部门并100%控股Dior集团

 

Chanel于国内首次开设12天快闪店Coco Café

 

Ivanka Trump同名品牌3个注册商标申请获中国商标局批准

 

百丽创下港交所最大私有化记录,高瓴资本和鼎辉投资等携手收购百丽

案例研究

天猫平台对入驻商家售假之连带责任案——二审改判天猫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动态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法律评析

市场动态

LVMH将以65亿欧元收购Christian Dior时装部门并100%控股Dior集团

据外媒报道,国际奢侈品巨头法国酩悦·轩尼诗-路易·威登集团(LVMH)的掌舵人Bernard Arnault放弃爱马仕Hermes的收购计划,将花121亿欧元(约130亿美元)对迪奥Dior集团进行全资收购。

目前,Bernard Arnault家族已经持有74%迪奥Dior集团的股份,并预计将亿121亿欧元的价格收购少数股东持有的剩余26%股权,以此简化股权结构。据悉, 收购完成之后,LVMH将接管Dior手袋、时装以及高级定制等业务,迪奥此前分裂多年的彩妆与时装线终得以团聚,并处于统一管理之下。

Chanel于国内首次开设12天快闪店Coco Café

香奈儿Chanel为推广 2017春夏Rouge Coco Gloss系列全新唇露产品,先后在多伦多、东京、迪拜开设“快闪”咖啡馆Coco Café,4月12日,这家“快闪”咖啡馆正式登陆上海。虽然Coco Café在上海只停留短短12天,但与之前不同的是,这次上海Coco Café真的有供应咖啡和各式甜点,而且免费。在这家咖啡店里顾客们还可以体验所有香奈儿的美妆产品和香氛,并且得到香奈儿限量版礼物。

虽然“快闪”咖啡店内不收银不盈利,但快闪店可以提升新产品的知名度,并使品牌迅速地收集到市场反馈信息。Coco Café在上海引来诸多粉丝前往拍照,这无疑是对Chanel品牌的风格理念无形的推广,并放大品牌的社交价值。

Ivanka Trump同名品牌3个注册商标申请获中国商标局批准

今年4月,国家商标局通过了美国总统特朗普大女儿经营的Ivanka Trump Marks LLC(伊万卡•特朗普商标有限公司)申请的三个同名注册商标Ivanka Trump,分别涉及珠宝、手袋和水疗三个不同领域。截止今日,该公司已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了共计40余项商标注册申请,其中,10余项商标已注册成功。

(图片来源于网络)

美国大选极以及伊万卡•特朗普的美丽才智大地增强了其同名品牌的全球知名度,产品销售额增幅明显。同步地,该公司增强了全球范围内的商标注册。仅在2017年3月,Ivanka Trump Marks LLC便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了15项商标注册申请。

然而,令特朗普总统极为震惊的是,他女儿的名字成了中国企业和个人哄抢的目标。据我们在商标局网站查询的最新结果,“Ivanka Trump”商标申请有63个(包括伊万卡•特朗普商标有限公司的商标申请以及已经完成注册的商标),“伊万卡”商标申请有361个(包括伊万卡•特朗普商标有限公司的商标申请以及已经完成注册的商标),并有一部分中国企业和个人申请的已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目前,尚不知特朗普女儿是否准备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许,聪明的她已经对“乔丹”案略有耳闻了,只是等待着时机成熟。

百丽创下港交所最大私有化记录,高瓴资本和鼎辉投资等携手收购百丽

百丽国际(1880.HK)于4月2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计划私有化并退市。根据该公告,由高瓴资本和鼎辉投资、百丽国际部分管理层组成的财团对百丽国际发起私有化,私有化金额高达531亿港元。

(该公告日的股权结构)

本次私有化过程可简要概括如下:

  • 由星志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武)和诚美公司(实际控制人盛放)出资设立公司智者创业;

  • 智者创业向管理层股东定增股份;至此,智者创业成为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的持股平台;

  • 智者创业联合高瓴资本旗下高瓴HHBH和高瓴HHBG与鼎辉投资旗下的SCBL联合智者创业共同成立并购基金Topco;

  • 由并购基金Topco孙公司“要约人”以6.3港元/股的价格现金收购百丽国际创始人MCIL、星堡环球、萃富创投以及其他无利害股东合计持有的百丽国际85.28%的股份;

  • 注销或剔除百丽国际全部已发行股份,最终撤销百丽国际上市公司地位。

完成本次私有化后,高瓴资本将成为百丽国际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其56.81%的股份,鼎晖投资间接持有其12.06%的股份,部分管理层通过智者创业间接持有其31.13%的股份。

(预期私有化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私有化与目前百丽日益式微的经营状况有关。百里两大主营业务(鞋类和运动、服饰类),自营为主的鞋类业务整体下滑而运动服饰业务相反呈现上升态势。私有化也许对会给百丽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市场对于百丽完成私有化后的发展战略存在以下猜想:

  • 经营战略调整:在运营渠道上或更加着重电商方向,经营上或更倾斜于运动、服饰代理业务;

  • 重组后A股上市;

  • 拆分出售资产:百丽拥有很多有价值的资产,通过拆分出售资产,结合杠杆融资,投资者或能实现巨额利润。

案例研究

天猫平台对入驻商家售假之连带责任案——二审改判天猫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陈某分三次在天猫上向莎菲公司经营的瑞宇旗舰店购买了单价28.8元的“永不掉色超美红珊瑚半成品单珠圆珠散珠子”共计150条。经查看,三个包裹内分别系红砖两块与红色圆珠手链50条。随后,陈某以收到假货为由提出退款申请。陈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莎菲公司销售案涉产品应当取得但未取得红珊瑚经营许可证,同时主张天猫公司对莎菲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天猫公司对入驻商家售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猫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在本案中从三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关于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作出理解和适用,并认定天猫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并予改判。

本案争议焦点

天猫公司就莎菲公司在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二审观点

(一) 天猫公司对莎菲公司进驻其平台时已审查了莎菲公司的经营主体身份并公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已尽到了作为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审查义务。

(二) 《“正品保障”服务规则》载明“买家认定已购得的产品为假货时,则有权在交易成功后15天内按本规则发起针对该商家的投诉,并申请正品保障赔付,赔付的金额以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退一赔四+邮费’为限”、“天猫根据相关规则判定卖家‘正品保障’赔付申请成立,则有权通知支付宝公司从商家的支付宝账户直接划扣相应金额退还买家”,由此可见,买家申请正品保障赔付需要天猫根据规则判定其申请成立,且天猫公司通知支付宝公司从商家支付宝账户划款相应金额给买家是天猫公司的权利,而非天猫公司作出代为赔付的担保承诺。故此,该《“正品保障”服务规则》并非天猫公司所作出的担保意思表示,亦非天猫公司所作出的由天猫公司直接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的承诺的意思表示,陈某据此主张天猫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先行赔付的责任,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 在陈某无证据证明天猫已明知莎菲公司入驻天猫平台之时即计划经营红珊瑚的情况下,莎菲公司是否具有经营红某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并不影响天猫公司准许莎菲公司入驻天猫平台。至于莎菲公司是否持有经营红某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属于莎菲公司是否涉嫌违规经营红某的行为,与莎菲公司所出售的案涉产品本身是否假冒红某制品,为不同概念,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故此,在陈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天猫公司明知莎菲公司销售案涉产品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天猫公司上诉主张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明知故意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短评

对网络交易平台“应知或明知”的判断依据不能仅以平台是否在商家入驻申请时审查了其营业证照,因为入驻商家的经营时一个长远的过程,事先审查和持续监管是一个负责任的平台应尽的义务。况且,在电商平台与商家的合作协议中,都将禁止销售假货、禁止销售“三无产品”、禁止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作为重点规范并施以几十万至数百万的违约金。笔者以为,虽然天猫公司所载《“正品保障”服务规则》条文并不构成天猫公司对入驻商家售假将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但这并不应该成为天猫等电商平台减轻其对入驻商家在后续经营中的持续监督义务。很遗憾目前对于电商平台的何谓“明知或应知”商家售假或欺诈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有赖于今后的司法实践能够明确。

立法动态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7年4月11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评估办法”)。评估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关系到中国加强国家网络安全的重大战略。评估办法要求所有的网络运营者(包含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该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评估办法出台的原因

国际上,已经开始陆续建立个人数据跨境输出规则体系。2013年爆发的“棱镜”事件凸显出网络数据安全时刻面临严重危险,该事件促使欧盟废除“安全港”协议,并于去年与美国达成隐私盾协议(EU-U.S. Privacy Shield)。根据国家商务部网站的报道[1],至2016年9月1日隐私盾协议实施满月时,已有103家美企获得批准,意味着它们可以按照欧盟数据保护要求获得来自欧盟的个人数据,获批企业中有三分之一选择了欧盟数据保护机构作为争端解决机构,这将帮助个人获得简单方便的救济渠道。此外,亚太经合组织更早些制定了跨境隐私规则体系(APEC Cross 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 system)。

从我国国家安全战略部署来看,我国是个人信息和数据资源大国和输出大国,“互联网+”推动经济形态不断地发生演变,我国信息服务企业(如跨境金融、跨境电商等)及跨国公司的数据出境活跃,其中存在与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重要数据以及公民个人信息。因此,十三五规划刚要中多次提到要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完善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网络安全成为我国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工作。2016年起,国家加快了网络安全法及配套规定的制定,评估办法就是其中之一。

评估办法的适用主体

评估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和《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评估办法规定扩大了《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适用主体。评估办法第二条要求所有的网络运营者(包含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并按照办法进行安全评估后出境。而《网络安全法》对境内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存储和评估义务仅限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根据《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包括“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

安全评估

数据出境前的安全评估分为一般性数据自行评估和特殊数据监管部门评估。网络运营者应每年对数据出境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及时将评估情况报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

禁止出境的数据

以下数据禁止出境:个人信息出境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可能侵害个人利益;数据出境给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国防等安全带来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经国家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安全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定不能出境的。

因此,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如将客户/消费者个人信息传输到境外总部,还需在隐私政策中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短评

可以遇见的是,将来众多跨国公司均受评估办法的影响而必须改变数据传输方式。而且,如果跨国企业将中国用户的数据存储在中国境内,就需要在技术上做出大幅调整,这也将花费大量时间和资金。

[1] 国家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m/201609/20160901388875.shtml,最后查询日期2017年5月18日。

[2] 由国家网信办制定,系《网络安全法》的一项配套规定,与《网络安全法》同时施行。

免责声明

  本法律简报所述容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依赖本文的任何内容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徐劲科  
公司并购部    高级合伙人

邮箱:bailey.xu@dentons.cn

注:点击屏幕左下方“阅读全文”,可获得合伙人简历。


陈洲    

公司并购部    律师

邮箱:joanne.chen@dentons.cn 


汪樯    

公司并购部    律师

邮箱:josh.wang@dentons.cn


张茜    

金融部   律师

邮箱:ceci.zhang@dentons.cn


陈芊芊(The Fashion Law) 

悉尼大学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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