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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讯 | 奢侈品与时尚—第十期

2017-06-26 奢侈品与时尚团队 大成上海办公室

目录

市场动态

京东将3.97亿美元投资Farfetch,加入高端奢侈品时尚电商角逐


鞋企千百度与Steve Madden成立合资公司


内资女装品牌DAZZLE 上交所IPO或因股权纠纷暂缓发行


上百名消费者“连卡佛”网站购物被“砍单”,上海地区负责人遭消保委约谈

案例研究

SH商标因与YSL构成近似被宣告无效

立法动态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几个重要方面的解读

市场动态

京东将3.97亿美元投资Farfetch,加入高端奢侈品时尚电商角逐

据京东集团6月22日发布的消息,京东将向 Farfetch 投资 3.97 亿美元,成为其最大的股东之一。京东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也将加入 Farfetch 董事会。

Farfetch是一家国际时尚网站,拥有来自全球700个品牌和买手店。据介绍,此次获得京东的投资之后,虽然 Farfetch 仍将以独立品牌的身份运营,但在中国市场,它的物流、金融、技术能力以及社交媒体资源(主要是微信)将更多依赖京东。同时,Farfetch 将利用京东的黑珑科技和大数据资源,在中国建立自动化营销体系;“京东支付”以及小额信贷服务“京东白条”将成为 Farfetch 平台上的首选方式;此外,其物流服务也将使用京东近期推出的“京尊达”。

鞋企千百度与Steve Madden成立合资公司

总部设立于南京的鞋企C.banner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1028.HK)千百度6月2日发布声明,将与美登亚洲集团有限公司(为美国鞋企Steve Madden Ltd. (NASDAQ:SHOO) 的间接控股公司)成立占股对等的合营公司笙曼商贸(江苏)有限公司,针对中国市场进行印有“Steve Madden”标识产品的促销、营销、销售和分销业务。

据千百度称,合营公司将于2020年底前开设150个Steve Madden销售点,除此之外,将透过多个在线平台进行该美国品牌的产品销售。

内资女装品牌DAZZLE上交所IPO或因股权纠纷暂缓发行

5月9日,证监会主板发审委审核结果通过了地素时尚的IPO申请。据公司《招股书》数据,公司2016年净资产收益率(ROE)高达62.16%(2016年A股公司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仅为7.8%),盈利能力强劲,受投资者追捧,甚至获得了马云旗下云锋基金的直投。然而,5月26日,原计划进行初步询价的地素时尚突然公告宣布“因尚存在事项需要核查”暂缓发行。

据某财经媒体报道,地素股份暂缓发行股票的缘由是:5月24日地素时尚董事长马瑞敏的前夫钱维、前婆婆叶丹雪向证监会实名举报地素时尚隐瞒重大股权纠纷,涉嫌虚假披露、欺诈发行。律师认为,企业IPO期间如隐瞒股权纠纷,将视为信披违规,后续发行事项是否会受到影响,还需要等待纠纷事宜解决才能判定。

上百名消费者“连卡佛”网站购物被“砍单”,上海地区负责人遭消保委约谈

从5月初至今陆续有上百起消费者向市消保委反映在“连卡佛”网站下单,却遭遇商家“砍单”(单方面取消订单)的情况。近日,宝山区消保委约谈了“连卡佛”上海地区售后负责人。对方称,这可能是系统出现问题。

有律师指出,网站公布了商品的价格,就等于发出了要约,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并完成了支付,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网站单方面关闭订单,并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擅自撤销合同,这是一个明显的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连卡佛公司口头承诺,将对自4月底起被“砍单”的213笔订单做退款操作,并赠送消费者订单交易价格3倍金额的连卡佛电子购物卡(EGC)作为补偿。

案例研究

SH商标因与YSL商标构成近似被宣告无效

基本案情

第11843819号“SH”商标(“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昆山珍兴鞋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0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1月05日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作出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15年12月21日经商标局获准注册。

第807224号、第6284524号、第10187256号“YS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分别于1996年、2009年、2013年向商标局申请并获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购物袋、小钱包等商品上。

申请人的“YSL”商标在1999年就入选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主要使用商品为服装、箱包。商标局于2005年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申请人的第225262号“YSL”商标、第226462号“YSL”商标以及“YVES SAINT LAURENT”商标为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关键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设计手法,文字的主要特征、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明显区别。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钱夹)、购物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购物袋、钱包、小钱包等商品在原材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经我委审理查明5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YSL”商标曾于2005年在相关的异议案件中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新法动态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几个重要方面的解读

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给出了明确、系统的规定。另外,最高检于5月16日发布六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供业内参考。

出台背景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既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又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必须依法予以惩治。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最早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和2013年制定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提及。目前来讲,最具权威的是《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将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列为个人信息。主要原因是多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除了涉及公民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护照和驾驶证等信息)之外,还涉及各类财产信息包括虚拟财产信息,如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淘宝、支付宝账户、游戏账户和密码等信息,以及行踪轨迹信息,如手机定位、通话位置、航班、出入境等信息。

“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释》第三条对“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作了进一步说明。

非法向特定人或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及以合法方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但在未经被收集者同意的情况下,将该等信息提供给他人的(除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都属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获取其个人信息,或窃取,或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都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释》第五条从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犯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和数量、违法所得、犯罪主体、犯罪前科方面来认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比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或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涉及个人信息数量达前述标准一半的,就构成犯罪。违法所得入罪起点为5000元。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严重后果,指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恶劣影响,以及数量巨大或数额巨大,指侵害的个人信息数量或违法所得数额为前述标准的十倍以上。

短评

结合我们上一期分享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国家将加大对网络运营者将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提供给位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管控的力度。可以预见,将来可能会出现这一类型的跨境犯罪案件。

本团队为诸多零售客户提供关于客户信息保护合规意见,欲咨询和了解此方面的合规要求,可与我们联系。

免责声明

本法律简报所述容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依赖本文的任何内容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徐劲科  
公司并购部    高级合伙人

邮箱:bailey.xu@dentons.cn

注:点击屏幕左下方“阅读全文”,可获得合伙人简历。


陈洲    

公司并购部    律师

邮箱:joanne.chen@dentons.cn 


梁寓禹

金融部    律师

邮箱:yuyu.liang@dentons.cn


张茜    

金融部   律师

邮箱:ceci.zh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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