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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仔无须再审批!

话说佛山
2024-09-01

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

生育登记仅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

办理生育登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5月5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权威解读时指出,《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


解读1:

《办法》名称删除了“再生育审批”


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它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法》。《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解读2: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


《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此外,卫健机构还会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淡化生育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办理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解读3:

不限在粤生育登记的户籍


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办法》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也做了拓展。


一是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


二是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四是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登记。


解读4:

取消再生育审批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法》强调,办理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解读5:

简化程序更便民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


首先,减证便民。在生育登记办理材料上,规定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种即可。


在办理的过程中,生育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登记人相关证件大多数情况均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予手动提交,最大幅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杜绝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真正体现便民惠民的理念。


其次,就近便民。在办理地点上,规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它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再次,创新便民。《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委托代办、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实现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时限一目了然,方便了群众,也减轻了基层的负担。


此外,推行网上办理更体现便民理念,要求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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