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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还能改遗嘱?被剥夺继承权的女儿重获三成遗产!

剧本杀十级玩家 信知也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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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尔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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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热点先就此打住,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桩“旧闻”:

加拿大卑诗省法院上个月就一桩继承纠纷作出了判决(Pascuzzi v Pascuzzi, 2022 BCSC 907),法官最终修改了遗嘱,让本被剥夺了继承权的女儿重获亡父30%的遗产。


这个判决实在让人慌张:为什么我的遗嘱不作数?我的财(遗)产还能不能由我做主?故事来龙去脉究竟如何?财富传承规划到底要怎么做才稳妥?


咱先来看案件详情:


 案情分割线




人物关系梳理


这个案件涉及到一个以老帕为中心的重组家庭关系,我们先上个人物关系图:

本案的原告艾丽,是老帕和前女友雪莉所生的女儿;

本案的被告,是遗孀帕夫人,以及她和老帕所生的两个孩子;

本案原被告所争的,是老帕留下的约值180万加币的遗产;而被法官修改的遗嘱,即为老帕所立。

在这份1996年立下的遗嘱中,老帕是这么安排身后事的:去世之后,将从遗产中每个月拿出450加币给(包含艾丽在内的)每个孩子支付生活费,直至他们年满19岁;其他遗产则全部由太太继承。

在老帕去世的2019年,艾丽已经32岁了。这意味着,她不能从父亲的遗产里拿到一分钱。

为什么老帕要剥夺艾丽的继承权?这对父女之间、这两个家庭之间发生了什么故事?


两个家庭的纠葛


雪莉与老帕相爱在1986年的秋天;不久后,雪莉就怀上了艾丽。但两人的感情随后由浓转淡,并以分手告终,在艾丽出生的头几年,两人作为孩子父母还是维持着不错的关系。

后来,老帕在1992年与帕夫人结婚,两个家庭的关系也随之变得微妙而紧张。老帕希望艾丽能与帕太太和睦相处,但雪莉希望艾丽不要再去老帕家,还诉说了对帕夫人的诸多不满。年仅四岁的艾丽懵懂地听从了妈妈的想法,并告诉了爸爸老帕。

老帕震惊又愤怒,写了封信给雪莉,指责雪莉没有给予他足够的支持。老帕表示再也不会主动邀请艾丽来家里玩。此后,雪莉带着女儿搬离了那座城市,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父女间只有零星联系。

实际上,在发出那封愤怒的信之后,老帕还为艾丽设立了一个遗嘱信托。但不知为何,过了四年,老帕又立下了本案这份剥夺了艾丽继承权的遗嘱,此前的遗嘱信托作废。

后来,艾丽和老帕间的关系经历了数次和好、升温、破碎、又修复的循环。老帕去世后,艾丽看到这份遗嘱时心碎又沮丧,在破碎家庭里长大的她,从小就极度缺乏安全感。而这份遗嘱似乎印证了,她确实是那个不被需要、不被关爱、更不受重视的孩子。

法官的观点与结论


法官总结,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

老帕是否对艾丽负有道德义务,而因此需要在遗嘱中给予艾丽相应的经济支持?

如果确实负有这样的义务,那么目前老帕所立的这份遗嘱,是否满足适当(adequate)、正当(just)、和公平(equitable)的标准?

在老帕去世的2019年,艾丽已经是一位32岁的成年人了,她有可以维持温饱的收入。显然,老帕并不对艾丽负有法律上的供养义务(legal obligation)。

那么,老帕对艾丽是否存在道德上的供养义务(moral obligation)?



按照既往案例确立的规则,要回答这个问题,法官需要考察以下事实:立遗嘱人与原告的关系(有无遗弃、忽视、疏远等情况)、立遗嘱人剥夺原告继承权的理由、原告的财务和其他放方面的需求(比如残疾)、原告有无过错或恶劣品行、其他继承人的情况、遗产的规模、原告的合理期待、立遗嘱人和原告的生活标准、立遗嘱人在遗嘱之外作出的赠予等。

从1986年老帕与雪莉相爱到2019年老帕去世,法官对这个家庭在这33年间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考察。他不放过家庭成员的每段记忆,仔细阅读每一封书信往来,交叉印证每个人对同一件事的记忆、看法和感受。



法官认为,老帕在艾丽的成长过程中确有缺位,事实上双亲都未能给予艾丽足够的关爱、照料和保护。在成长过程中,艾丽身心都遭受了巨大创伤,至今未能痊愈。法官未能发现老帕有任何剥夺艾丽继承权的理由,相反,在老帕最后的生命时光里,这对父女都在努力地表达爱意、承认过错、并尝试修复关系。

最后,法院认定:老帕对艾丽负有道德上的供养义务,而目前这份遗嘱没有满足这项义务,并不满足适当、正当、公平的标准。于是法院调整了老帕的遗嘱,判决老帕遗产中的30%应当归属艾丽。



 几点总结




法官改遗嘱并非肆意妄为,而是为了公平善意
起初,包括加拿大在内的普通法系,崇尚并保护的是绝对的个人意志和遗嘱自由,允许每个人自由安排财产传承方案。给谁不给谁,全部自己说了算。

但后来“自由”也逐渐有了边界,因为人们意识到:生而为人,必须对家庭成员尽到基本责任。


于是,对于未能满足适当、正当、公平标准,未能对家庭成员尽到抚养义务的遗嘱,法院可以对之进行调整和修改。作出判决的加拿大卑诗省,即曾经有过《遗嘱修正法案》(WILLS VARIATION ACT),后来被统一编入《遗嘱、遗产和继承法》(WILLS, ESTATES AND SUCCESSION ACT)。

但这种调整必须非常、非常审慎地进行。正如前文所述,法官对本案事实进行了非常细致、充分的考察(受篇幅所限,我们未能尽列法官的每一项考量,想看判决全文的,可以点击这里)。

我国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遗嘱自由的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在立遗嘱的时候必须把遗产交给谁,更没有规定比例。但这种自由也有是有边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我国也有遗嘱被修改/认定无效的案例:前几年一位深圳男子立遗嘱将财产赠与女朋友,发妻对此提出异议。一审判决法院酌情修改了遗嘱,二审法院则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遗嘱无效。这个案件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引发了争论,本文不作展开,感兴趣的学友可以自行搜索。

我们认为,不必因为这个案例过分恐慌,因为遗嘱不会被轻易、恣意地修改调整。但这个案例反过来也是让每个立遗嘱人反思:在享受自由之前,是否对家人尽到了最基本的法律和道德义务?

想要避免“继承纠纷”,一个解决思路是把财产“去遗产化”

虽然遗嘱不会被随意修改,但这不能阻止任何对遗嘱感到失望的继承人提起诉讼(不管胜算几何)、拖延继承进度,甚至耗费遗产(支付法律费用)。这种修改遗嘱的诉讼,在成员关系复杂的重组家庭中尤为多见。

所以,在做到对家庭成员尽责的前提下,如果想要尽量确保传承的确定性与稳定性,一个思路就是将财产“去遗产化”。易言之,即避免让这部分财产通过继承(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传承。


常见的“去遗产化”工具,一是信托,二是寿险。
学社推出的家族财富架构系列之
家族信托管理国际寿险架构(链接见评论区)中就有专章对此进行介绍,看完上述故事是否有点意犹未尽呢?我们的课程中还有很多趣味案例哦,快来报名学习吧!


一个小彩蛋

读这份判决书像看一部电影,你能看到艾丽如何在复杂的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看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三十多年间如何起落转折;看到人如何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又如何为弥补过错、修复破碎关系付出努力。让人意外的是,通常标榜“理性客观”的法官,最后竟然笃定地下了一个感性结论:老帕一直爱着并珍视艾丽这个孩子。不知道对此一直感到不安和怀疑的艾丽,在拿回遗产的同时,有没有收获一些鼓励和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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