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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江西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

(2019年8月8日)

 

为了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各级检察院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确保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共同推进法治建设深入发展。
 
2、各级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在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调)查以及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提出抗诉、重新鉴定等决定后的一个工作日之内,由案件承办人以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将相关决定内容以及案件承办人姓名、法律职务和联系方式告知代理律师。
 
3、各级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过程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承办人姓名、法律职务、联系方式以及案件审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并由案件承办人以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在同日内告知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
 
4、各级检察院应当利用检察外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在检察服务窗口设置案件信息公开网二维码等方式,主动向律师宣传推介案件信息公开网及其微信平台,方便律师在网上或微信上注册账号,自主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或者办理预约与代理业务。
 
5、各级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对于代理律师提出关于案件涉嫌罪名、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羁押必要性等方面的意见,应当安排案件承办人认真听取。代理律师请求约见的,承办检察官至少应当与代理律师见面会谈一次,就主要观点或意见形成书面笔录,并由承办检察官,代理律师共同签名存档。代理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6、各级检察院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依辩护律师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将提出建议和办案机关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书面告知辨护律师。
 
7、各级检察院应当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设置律师接待区、阅卷专区,配置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刻录光盘等设施供律师使用。律师凭相关手续即可不限次数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查阅、摘抄、打印、复制、拍照、拷贝代理案件电子卷宗,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律师可以申请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制作电子卷宗光盘,刻录光盘不收取费用,应当设置专门的律师会谈室,用于接待来访律师。
 
8、各级检察院应当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设置专门的律师通道,对依法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承担律师职责的律师,经查验其本人有效执业证件后即可进入,不得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后,不得要求其再按手印。
 
9、各级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阻碍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对涉及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查终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立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10、各级检察院对于律师投诉侦查机关或看守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律师会见权利的,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在受理后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后二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律师对于该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反映,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答复。
 
11、省检察院每年应当挂牌督办一批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采取阅卷、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调研督导,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对调研督导中发现的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予以通报。
 
12、各级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律师协会的沟通,建立人民检察院与同级律师协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听取律师协会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建议,同时向律师协会通报律师代理案件的相关情况。


转自: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注:本文来自网络,未经核实,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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