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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7



面向医疗保障方面帮扶政策


门诊就医: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普通慢性病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90%,封顶线由1600元/年提高到6000元/年;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中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等重大慢性病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90%,封顶线由2.6万元/年提高到15万元/年。

住院就医:在各级定点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在市内乡级卫生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由85%提高到90%;在一级及中心卫生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给用报销由80%提高到90%;在二级医院(定州市妇幼保健院、定州市中医医院、定州市精神病医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由75%提高到90%;在市内三级及省级医院(定州市人民医院、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由70%提高到90%。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取消起付线,年支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医疗救助: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具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住院医疗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享受在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住院时,贫困户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参照市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电子信息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住院手续,经医疗机构审核身份后与患者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并收存相关证件,患者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在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并收回医院留存的证件。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

在大病救治方面: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非转诊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0%。大病保险取消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50万元。属于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等重大慢性病封顶线15万元/年,报销比例为90%。对因患7种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年自付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救助限额为7万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累计限额内救助80%。经住院救助后,超出部分按90%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救助比例和年度限额依据规定执行。同时积极发挥政策合力。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商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对报销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慈善资金予以帮助。

开展贫困人口慢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等组成签约服务团队,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的慢病患者“应签尽签”,开展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中医干预等服务。

优化结算方式:为了方便贫困人口就医结算,我市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结算时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提高待遇部分一次性支付,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供稿:扶贫办

本期编辑:刘思远

总审核:谷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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