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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阻击!IPO新拦路虎

2017-08-14 尚普咨询 尚普IPO咨询

82日,北京聚利科技(证券代码:430162)经过近一年的等待,终于拿到了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不过,和反馈意见一同到来的还有一份专利诉讼。这份专利诉讼,有可能直接影响北京聚利科技公司IPO上市进程。

83日,公司发布《涉及诉讼公告》。原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2016年北京聚利科技营业收入5.7亿元,是一家主要做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系列产品、出租车车载产品及解决方案的公司,主要商业模式,是通过自主研发产品,采购元器件,找厂家代工主要模块,在公司完成产品组装,最后形成对外销售。

深圳金溢科技也是做ETC相关产品的。换句话说,两家公司是直接竞争对手。在诉讼中,深圳金溢科技方面表示,北京聚利科技的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车载单元,侵犯了其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这一发明专利。金溢科技今年5月刚刚登陆中小板。所谓“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若北京聚利科技IPO因此诉讼而受影响,打击恐怕无比沉重。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近来,不少企业由于专利问题止步于IPO,甚至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专利诉讼!企业之间阻碍IPO上市的一个重磅武器

一、案例集锦

(一)IPO终止审查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2016年6—9月终止审查首发企业及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赛特新材因专利诉讼,IPO终止审查。

(二)IPO被否

2016年第77次主板发审委会议,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反馈意见:

1、请发行人代表针对发行人主要产品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可同)的专利技术使用事宜进一步说明:(1)“一种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技术及其相关的商标、商品名由“万全系”企业独家、无偿授权使用的原因及合理性;(2)“万全系”企业无偿授权发行人独家使用相关专利,但均一直均未与发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的原因,专利权人是否有权单方面撤销《专利授权使用书》,发行人在用的关于可同产品的专利的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3)发行人主要产品口腔崩解片的持续合法生产、销售及其专利技术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的纠纷,其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2006年3月取得“可同”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开始形成销售后直至2012年10月之前,公司对万德玛的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销商,是否事实上构成授权许可使用他方商标以及专有技术(专利)支付的对价(使用费)。若事实上构成商标以及专有技术(专利)使用费,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发行人根据《技术转让合同书》与“万全系”企业取得“利培酮口腔崩解片”新药证书并由发行人单方取得生产批件是否真实、有效,前述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及其技术的所有权和生产权归属,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发行人拥有的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可同)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情况,利培酮口腔崩解片专有技术(专利)是否为发行人独家使用;(7)前述相关事项的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准确披露。

(三)过会后IPO被撤销

2010年1月,证监会审核通过了苏州恒久的IPO申请。随后,该公司开始网上公开发行新股。没想到,苏州恒久计划于当年3月19日登陆创业板前夕,被曝出该公司拥有的关于有机光导体管的4件外观设计专利权和1件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终止,被终止的原因皆为“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

由于专利状态与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所列示的专利情况不一致,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等就媒体报道的专利权终止问题进行核查,公司股票暂缓上市。2010年6月,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重新审核了苏州恒久的IPO申请,最终该公司IPO申请被撤销,证监会要求苏州恒久将申购款返还证券持有人。

二、处理的基本思路

企业在平时应注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自主创新能力,做好专利申请相关工作。当然遇到专利纠纷,也不要害怕,妥善处理,IPO之路依然顺畅。

专利侵权诉讼的基本思路:

1、专利侵权/确权之诉的产生的条件包括:(1)有专利权;(2)侵权产品基本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3)侵权方与专利权人有市场竞争关系。

2、专利侵权之诉需确认:(1)自身所有专利权的有效性,(2)对方侵权的可能性/证明自身专利不存在侵权的论证。

3、对专利诉讼的信息披露:(1)未决诉讼:原则上建议全部披露,有时诉讼标的金额很小的诉讼可能会发展成对发行人影响重大的案件,反之亦然;(2)鉴于其他已决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已经明确并且反映,发行人作为被告/原告的已决诉讼中需披露存在深远影响、潜在的纠纷或具体执行问题的案件,以及对于发行人作为原告说明对方提起反诉的可能性和风险。

4、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未决诉讼需关注案件最终裁判结果及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已决诉讼如果结果对发行人不利,也需关注发行人是否有足够的措施和可能来消化不利判决结果对发行人的影响,例如在计提各项损失(败诉赔偿款项、销毁半成品及库存品等)后,发行人是否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的上市条件。

5、为避免公司涉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侵权之诉败诉给发行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涉诉金额不特别巨大情况下,亦有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此承担经济损失、向发行人补贴败诉赔偿款项的补偿行为或出具承诺,例如石英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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