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IPO与再融资审核问题处理(含募投、土地、环保、军工等)


一、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

1募投项目

1)不可以在审核过程中增加募投项目;

2)在审核期间先行投入的,可用于替换先期投入资金;

3)在审核期间变更募投项目的,须履行内外部相关程序、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

4)招股书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应具有“包容性”,披露要求:募投项目后增加“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元”。[披露中不要出现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法]。募投项目可不做表格披露,留有一定余地,不要一目了然,通过这种披露,淡化所谓“超募”问题。

2在审期间股权变动事宜

1)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发生股权变动,除非有正当理由,如继承、判决等;

2)增资扩股需增加一期审计;

3)引进新股东原则上应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内部决策流程后重新申报。

3在审期间提出向老股东做利润分配

1)要在上会前利润分配实施完毕;

2)如涉及股本变化,需增加一期审计;

3)要体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4)保荐机构应对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出意见;

5)对滚存利润分配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相关信息披露前后应保持一致。

4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1)看变化的人员是否核心人员,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2)可考虑把董事和高管合在一起进行分析,不一定要分开独立分析;

3)只要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化,逐步增加董事、高管没有太大问题;

4)一人公司因完善、优化公司治理而增加董事、高管,通常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5突击入股

1)要强调合理性;

2)重点关注,核查入股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

3)锁定期更长,信息披露更多。

6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

1)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不能与上市公司共同办企业;

2)注意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特殊部门的按其规章制度办理;

3)目前公司法对竞业禁止行为没有以前严格,但上市公司的要求应更高,不允许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7股东超过200人问题

1)直接股东、间接股东或者两者合并计算超过200人;

2)自愿转让,保荐机构逐一核查是否存在纠纷并出具意见,清理价格应合理,清理完毕后过一段时间才能申报;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东超200人的,同样需进行清理核查;

4)按2006年前形成及2006年后形成区别对待,2006年前有合法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城商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2006年之后形成的股东超200人问题构成上市障碍;

5)最好不安排信托方式;股份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超过200人;

6)合伙企业为股东的,作为1家股东,但中介机构需要核查合伙目的、要看实质,按持股比例高低进行披露。

8独立性

1)商标、专利要进入股份公司,跟主营业务走,不能留在集团,不允许以关联方许可方式取得使用权;如属于无关联第三方所有,须取得第三方的许可;

2)如业务依赖小股东,也需要从独立性角度解释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3)解决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问题时,关注导致问题的因素是否消除以及相关制度保障;

4)整体上市和主业突出相比,更强调整体上市。

9大型国企整体上市时

1)对资产及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A股公司进行整合;

2)关注:A股公司对集团的重要性、A股公司的独立性和实质情况;

3)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低于10%的,可在集团上市后再进行整合;

4)整合方式包括换股吸收合并、集团资产注入下属上市公司、私有化。

10、重大违法行为问题

1)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罚款”以上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3)处罚机关包括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其他有权部门作出的处罚如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也在此列,尽职调查时要全面调查;

4)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11、历史上存在国有资产转让等程序有问题的

1)找出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文确认;

2)出文要具有针对性,如未评估,要说明理由,不能泛泛说合规;

3)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出文单位、文号、出文内容等。

4)集体股权转让同样处理。

5)定募公司的股东,不能简单将托管资料作为依据,要对登记托管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进行核查,找到相应股东当面确认,确有困难的,至少要90%确认。

12IPO锁定期

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

2)发行前1年增资的股份锁3年;

3)发行前1年从应锁3年的股东处转出的股份锁3年;

4)其余股东锁1年。

13、环保问题的核查

1)不能仅以政府出文为依据,保荐机构和律师要进行核查;

2)核查会产生哪些问题、每年投入多少资金用于环保、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对周围居民进行访谈;

3)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4、土地问题

1)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如国发3号文、国发10号文,应作为核查依据;

2)发行人经营业务中包括房地产业务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②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缴纳支付情况及其来源③土地闲置情况及闲置费缴纳情况④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⑤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方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四证,募投项目用于非房地产项目的,项目用地应基本落实;

4)发行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存在违反国发3号文等有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发行证券;

5)房地产企业征求国土部意见,目前有11个在审IPO项目。

15、跨市场上市

1)先AHH股发行价不低于A股发行价;

2H股公司发行A股:按AIPO条件和程序进行,信息披露从严执行;香港创业板上市企业不能回A股,必须先转主板、才能到A股。

16、合伙企业作为股东

1)实际控制人认定:全体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2)比照法人股东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和持股比例高低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

3)应对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

4)如入股过程存在疑问的,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5)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算1人,若是有意规避股东超过200人问题,则不允许。

17、军工企业的豁免披露问题

1军工企业披露信息内容是否涉密,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和发行人确认,避免泄密、失密问题;

2证监会判断披露的信息是否满足最低上市要求;

3高军工占比的,要看会计师审查是否受限、会计师要对此做说明;

4一并考虑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豁免要求;

5提供相关部门对招股书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要求的确认文件。

18、历史出资不规范问题

1)历史问题,从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规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如对现在不构成重大影响则不是障碍,如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在报告期内,构成发行障碍;

2)是否存在纠纷,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

3)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补救后需运行一段时间。

19、社保、公积金问题

1)因地方法规原因历史上存在欠缴的,要做合理披露、大股东承诺承担追缴责任;

2)以后按规定缴;

3)扣除欠缴金额后,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20、红筹架构

1)清理简化股权结构;

2)控股股权要回来,不管注册地均须清理。

21、涉及上市公司的发行人

1)核查与上市公司间的各类交易,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2)是否违反高管交易要求等。纠纷争议等;

3)消除存在掏空上市公司的疑虑;

4)会咨询上市部、交易所的意见。

22、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改制方案要彻底;

2)非关联化后,保荐人和律师应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是否公允;

3)交易价格要公允;

4)尽量不要做这种安排,内部化更合理;

5)招股书应披露非关联化前后的具体情况。

23、主板非同一控制下的相关业务整合[营业收入、总资产、总利润]:支持不鼓励

1)重组比例>100%的,运行36个月;

250%-100%的,运行24个月;

320%-50%,运行1个会计年度;

420%以下,无时间限制。

24、主板非同一控制下不相关业务整合[营业收入、总资产、总利润]:限制不禁止

1)超过50%,运行36个月;

2)超过20%-50%,运行24个月;

320%以下,无时间限制。

25、创业板非同一控制下[营业收入、总资产、总利润]

(1) 大于50%,需要运行24个月才能申报。

(2) 20%-50%,要运行1个会计年度才能申报;

(3) 20%以下,提供最近1期报表。

26、非同一控制下业务整合计算口径

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扣除计算(同一控制下可以扣除);

2)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多次发生重组行为,累计计算。

27、关联交易

1)价格公允、未据此操纵利润;

2)如:提供关联方与其他企业的合同,判断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3)客户可信度

28、申请延期

1)如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满三年,可以申请延期,到期安排上会,通过率不受影响;

2)如业绩下滑则不建议申请延期,建议撤回后择机再报;如能说明业绩下滑的理由,可以上会;

3)诉讼问题应看诉讼的性质、标的进行判断,如对发行条件无实质影响,披露即可;如涉及核心产品、技术、金额大的,需要申请延期;诉讼必须披露,否则涉及虚假信息披露。

29、首次执行日

1)以 200711日作为申报会计报表“新准则”的首次执行日。即:07年需要按照新准则做报表。

2)政策依据为证监会(2006136号文、证监会(200710号文;

3)申报期不包括2007年的,首次执行日不晚于申报期期初即可。

30、评估和验资是否需要复核的问题

1)申报期内的:3年内的评估/验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

2)业务性质:资本项下,增资/出资等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如购买二手汽车)的不用复核,子公司的也不一定需要复核;

3)重要性:涉及金额大需要复核;

4)申报期外,涉及金额大、资本项下的需要复核。

31、外商投资企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所得税

1)需要在补缴时记入会计当期,不能做追溯调整,所以需要关注当期利润是否可承受纳税额;

2)以“保证比较报表可比性”为由对此项所得税补缴进行追溯调整的做法较为牵强,会计处理不宜采用。

32、专利审查

1)需要到专利局登记部查权属情况,不能仅根据证书做判断。

2)对于职务成果可能带来的权属纠纷,律师要出意见。


二、主板再融资审核有关问题

12009年再融资情况

1)再融资金额为2370亿元,历史第三;

2)非公开发行约占一半,公司债发展较快;

3)房地产企业再融资占各行业第一,金融企业仅三家再融资但金额较大;

4)大额融资集中度高,近半数为30亿元以上的再融资。

2、再融资审核的关注点

1)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2)关注非标无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

3)关注近三年会计差错,以及会计估计、会计政策的变更

3、公司债券财务指标计算口径

1)最近一期不强制审计;

2)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可分配利润、净资产,以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并扣除少数股东权益、损益;

3)子公司的债券余额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计入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

4)累计债券余额以账面余额(而非债券面值)计算,企业债应纳入计算口径,短融不需要纳入计算;

5)确保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行这三个时间节点上,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含本次发行量)占净资产比重不超过40%

6)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计算口径

1)最近一期年度股东大会所分配的现金股利可纳入计算;

2)申请当年的中期现金分红不能纳入计算;

3)年报进行过追溯调整的公司,必须以调整前净利润为准,追溯重述的除外;

4)上市未满三年,上市前的分红不能纳入计算(按年均10%把握);

5)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之前向原股东的现金分红不得纳入计算,净利润以法定报表的净利润为准。

5、财务性投资

1)报表中有财务性投资,不能做公开增发,其他再融资方式可以;

2)所有再融资募集资金都不能用于财务性投资。

6、九大受限行业需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

1)各行业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施、造船、大型锻造件;

2)流程为:见面会、征求部门意见、反馈会;

3)债券融资也要履行此程序。

7、房地产、金融行业的特殊要求

1)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须征求国土部意见(按国发10号文操作),据证监会与国土部沟通,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延期开发等问题,只要企业存在上述情形,国土部就否决;

2)金融企业需要披露资本发展规划,强调内源融资,不能一边大幅分红一边融资。

8、非公开发行调价问题

1)上发审会之前可以调价、之后不能调价;

2)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对价格产生影响)、1年股东会决议到期,需要开会重新定价,不能沿用以前的价格;

3)配股基数:上发审会前要确定配股基数及比例;

4)股本总额以股东大会的股数为准。

9、债券分类问题

去年10月,两个交易所分别对债券发行做了调整,要求满足一定条件方可网上网下同时发行,否则只能通过固定收益平台(上海)或者综合交易平台(深圳)交易。具体条件:

1)上海:AA以上;近三年可分配利润为1年利息1.5倍以上;净资产15亿以上。

2)深圳:AA以上;近三年可分配利润为1年利息1.5倍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下。

10、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的区分

1)非公开发行资产认购,不打折;现金认购,打9折(发行部);

2)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市部审;不超过50%,发行部审,但仍不打折。

11、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还银行贷款问题

1)现在不支持。

2)需要核查理由。

3)如客观上有必要,允许补充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及之前已投入的银行贷款(各融资品种有比例限制),中介机构要进行核查、不能用盈利预测数算。

12、各融资品种募资补流动资金的比例:

1)公开增发:不能补流、还贷;

2)非公开发行:30%可以补流动资金,不鼓励,确有需要充分论证;如果向控股股东/境内外战投发行、锁定3年,可用于银行还贷,但需要说清楚;

3)配股允许补流动资金,可超30%,但需对其合理和必要性做说明。

同时关注:

1)同业资产负债率

2)募投项目收益率与利率比较

3)非主业投资、财务性投资过大

4)铺底流动资金测算合理性

5)是否有大量交易性金融资产

6)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或使用效率很差

7)房地产行业不允许使用募集资金还贷、补流

1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5年内融过资的,每次都要写,不仅指前一次的;

25年前的会计师不出鉴证报告,但董事会仍要出募投项目使用报告;

3)募投项目指的是股权融资:现金增发/首发/重组/资产注入等,涉及股权变动的项目,不包括债权。对股权无影响的资产重组合并等事项,作为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在其他地方披露。

4)承诺效益的披露:口径应当一致、应对渐进达产情况做披露,项目不能单独核算时,要合理分摊。

5)如收购一企业、然后出售,需要说明收回的钱怎么用了;

6)鉴证报告截止日期可以晚于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期;

7)原则上不得由不同的会计师分别出具鉴证报告和同期的审计报告。

14、纯B股公司再融资问题

不能做股权融资、但可以做债权融资,发行公司债券。

15、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应当披露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发行费用部分。

16、重组及融资

重组和配套融资一起做,上市部批;先做重组再做融资,发行部批。

以上内容来自证监会以往的保代培训等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审核的窗口指导标准,堪称内部手册,值得行业人士收藏。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