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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车厢禁止饮食?广州明确禁止……

近日,江苏南京一女子

在地铁车厢喝饮料被开告知单

告知单第七条显示

在列车车厢内禁止饮食

这一事件引发了

不少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那广州地铁

对车厢内饮食有何规定呢?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修订了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将原规定的“禁止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修改为禁止在列车内进食

(婴儿、病人除外)

不少网友疑惑

为什么不能在地铁进食?

是出于什么考虑?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解释

考虑到地铁车厢相对密封、人流量较大、空气流通性较差等环境情况,食物气味容易放大,食物残渣也容易掉落在列车内,进食易对其他乘客造成困扰,且不同乘客对于刺激性气味食物的主观认定不同,实际发生时易造成乘客纠纷。


与此同时,考虑到部分乘客,如低血糖患者、肠胃病患者、婴幼儿等特殊乘客需要通过进食缓解不适,有实际进食需求,因此将原规定修改为“禁止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若乘客因赶时间、肚子饿等原因确有进食需要,可选择在列车外,在尽量不影响他人的环境下进食。

政策来源:广东普法

政策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8Qs-2p0OsF62C5hPZ7yhtg

如今

地铁车厢内不允许进食

基本上已被大众所接受

除了禁止饮食

这些也要知道

👇👇👇



地铁内禁止拍照 

广州地铁曾表示,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地铁场所均不可以进行商业拍摄。在不影响列车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普通乘客可以拍照。



这些物品禁止带进地铁站

图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上下滑动查看全文

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以下物品禁止携带: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三)其他枪支:钢珠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各种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炮弹、地雷、手雷、手榴弹等。

(二)爆破器材: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及含有炸药的成品、半成品装置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各种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各种含有焰火药的玩具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属于《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规定的管制刀具范围的陶瓷类和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

(二)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弓、弩、防卫喷雾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高压气体容器:各种用于盛装高压气体的气瓶。包括氢气瓶、氧气瓶、氮气瓶、氦气瓶等。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三)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四)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五)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六)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七)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汞(水银)、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政策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政策原文:https://www.gz.gov.cn/gfxwj/sbmgfxwj/gzsgaj/content/post_7797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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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乘坐交通工具时

一定要遵守规定,文明出行

最后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

乘车时还要遵守哪些规定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

图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上下滑动查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车应遵守乘车秩序,服从管理,在车站内排队候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候乘。车辆到站后,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下车乘客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出站后再要求下车。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车。

乘客在  BRT(快速公共交通专用通道)站台乘车,应服从BRT站台管理人员指挥,按照先下后上顺序,前后门同时上下车。

第四条 上车后应自觉往车厢中、后部靠拢,尽量为后续上车乘客腾出空间,不得妨碍车内正常乘坐秩序。乘车时应坐稳扶好,注意安全,严禁将头、手等任何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滞留在前、后车门踏板位置,避免靠近车门和车门开关处;双层公共汽车、电车第二层不准站立。

第五条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保持车厢内安静,当使用电子产品时尽量使用耳机,不得有大声喧哗、大声播放视频或歌曲等不文明行为。不得有追逐打闹、赤膊、乞讨、赌博、卖艺等不文明行为,不得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保持车厢清洁,不得在车内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或吐口香糖、乱丢废弃物(含丢车外)等;不得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第七条 乘车时应自觉支付车费、主动出示有效乘车票证(不得使用他人优惠证件乘车),并有义务配合查验。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需要车票者按所付票款自取车票,任何乘客不得在车上收取他人乘车票款。拒不听从驾驶员劝导,阻碍其他乘客乘车或影响驾驶员正常行车的,驾驶员可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乘客在BRT站台乘车,须先付费再进入站台,严禁从站外不经付费闸机直接进入站台。

第八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乘车;所带的儿童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3米且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九条  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乘车票证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乘客拒不补交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第十条 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物品。超过30公斤或体积超过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不得携带乘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以及未超过以上行李规格的非电动折叠自行车除外)。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婴儿车、非电动折叠自行车、轮椅等应妥善折叠)。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但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车除外)乘车。禁止携带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本人携带相关证件,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及军警犬等工作犬除外)乘车。携带物体有一定重量、体积或为贵重物品的,应将物品妥善包装保管,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乘客应配合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对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须由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因监护人责任在车上或BRT站台内造成伤害及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

第十三条 乘客应在规定的车站有序上下车,车辆未到站或已离站时不得示意驾驶员停车,行车时不得有与驾驶员闲谈等妨碍驾驶员驾驶及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随意触动或者破坏车内消防、安全器材。

第十四条 车辆营运途中,遇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突发性灾害等紧急事件时应听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指挥,按照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爱护车辆及车内设施,损坏公共汽车、电车车内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乘客自身过错造成本人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乘客有权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营运服务予以监督,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行车过程中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侵扰。鼓励和倡导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告知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侮辱、殴打、伤害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政策原文:https://www.gz.gov.cn/gfxwj/sbmgfxwj/gzsjtysj/content/post_5560083.html


无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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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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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桃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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