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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兽:新三板公司被股转处罚,IPO还有戏吗?

2017-03-30 叫兽 饶叫兽

叫兽在新三板有点小名气,经常有朋友来问我问题,当我是个专家。不过这年头专家不是什么好词,如果有人叫我专家,如果熟的朋友,我一般会顶回去:你才是专家,你们全家都是专家。



想起一个专家的老段子:一公牛在奔跑中见到一母牛在路边悠闲的吃草,急切的对母牛说:“快跑吧,专家来了”! 母牛:“专家来了怕啥,专家不是人吗?” 公牛:“现在专家专吹牛B啊”! 母牛闻听大惊,撒欢子就跑,边跑边问公牛:“专家吹牛B,你是公牛你怕啥?” 公牛说:“你真不知道啊,现在的专家除了吹牛B还会扯蛋啊”!



虽然叫兽不是专家,但是有时还是要吹吹牛、扯扯蛋,问题是这样:新三板公司在挂牌期间被股转处罚,会不会影响该公司IPO?


这个问题很技术,也是很处女座。说到处女座,什么是处女座,你一碰到就明白,前几天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幅K线图,如下:



明白了,对吧!


下面叫兽就当回处女座,分析下,以下没有段子,如果你是来看段子的,本文已经结束。


分析包括三个部分:一,学习下IPO法规,看看对IPO有实质影响的处罚有哪些;二,看看股转处罚有哪些内容;三,对比一二得出结论。一、二很多字,如果你不是处女座,只关心叫兽的意见是什么,建议跳过一二直接看结论。

 

一,我们来学习下IPO法规,对IPO有影响的处罚是什么?


IPO的两个主要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前者管主板、中小板,后者管创业板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违法行为以及处罚的规定如下:


十六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违法行为及处罚的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这里面是二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个是,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第二个是发行人(拟上市公司)不得有的违法行为。


第一个是,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


这个也是两个层面,第一是具备法定资格,这个主要是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个层次是首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董监高不得有的违法情况,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这里面可能与股转处罚有关的是: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第二个是发行人(拟上市公司)不得有的违法行为。


这个也是两个层面,第一个是法规定义的发行人禁止性行为,包括:违法发行证券,申报IPO文件或者过程违法,被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被司法机关立案尚无结论,具体看看法规就清楚了;第二是兜底禁止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创业板还把这条扩张到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二,股转处罚有哪些内容?


先看看股转法规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1.4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第六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6.1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 1.4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6.2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6.3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7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业务规则规定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监管对象不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可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股转处罚分为两个层次:自律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从法规层次来看,自律监管措施层级较违规处分低。这两个层级的划分与深交所上交所一致,且都不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属于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


自律监管措施包括: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要求中介核查并发表意见;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不受理相关中介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向证监会报告共;其他;共11种。


违规处分:


对公司:(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

对董监高:(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违规处分做出后,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

 

三,结论


针对挂牌公司董监高的处罚


1、 挂牌公司董监高被股转公开谴责,叫兽认为可以比照首发办法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这一条,尽管股转是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并不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指深交所上交所,但是,从IPO审核从严从紧的模式看,一定会要求中介说明,中介一审慎,不是建议你等一年,要不就是换个人。

2、挂牌公司董监高被股转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个只能换人。

3、挂牌公司董监高被股转通报批评和自律监管措施,看起来不影响。


针对挂牌公司的处罚


根据首发管理办法和首发创业板管理办法,从字面上看,股转对挂牌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并不会造成申请IPO的实质性影响,但是,IPO规则里,都有一条禁止性违法行为的兜底规定,即,发行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这个需要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和说明的,这就要看股转处罚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性质。同时,我们要留意,如果是股转的违规处分,就是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这两种都是要计入诚信档案的。



在IPO中,中介机构都要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查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这些情况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总结一下:


新三板公司在挂牌期间,被股转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并不会造成申请IPO的实质性影响,新三板公司董监高在挂牌期间被处以公开谴责和不适当人选的违规处分会对该董监高任职资格产生实质影响,但董监高是可以换人的,这个问题其实不大


但是,IPO审核对于发行人合法合规运行要求较高,被股转处罚都会成为关注的线索,特别是计入诚信档案的违规处分,需要高度重视。


另外,为何股转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对于IPO又有什么影响,又是另外一大段话,太长了,叫兽放在另一篇文章里面。

 

作者:叫兽

微信号:raojiaosho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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