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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观点丨吕忠梅:“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与环境法治发展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命题与环境法治发展

在第三届中国国家制度研究高峰论坛上的

主旨讲话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农工党十七届中央副主席

吕忠梅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非常重要的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生态文明思想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理论思想,从环境法角度看,其中最核心的理念是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我今天从三个方面谈一谈我的理解:

一、“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提出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是在不断实践探索中日益形成的,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规律性认识,经过梳理,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角度来看,分为五个阶段:

2012年,在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正式提出大自然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系统,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2018年,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会议上系统阐释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内涵。2022年,二十大报告重申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要尊重自然的理念,同时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并对中国式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部分做了全面的部署。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论渊源主要归结为三个方面:

第一,来自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强调了人与自然关系在新的高度上的辩证统一。在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辩证法里人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人的全面发展既包括人的社会属性的全面发展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与自然是共生关系,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可以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

第二,来自于中华的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反复讲到很多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它揭示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是生命共同体,中华文化自古有“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理思想,有“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经典诗句,这些质朴睿智的自然观至今仍给人深刻的警示和启迪。

第三,来自于其高度重视与世界的交流与互融,把中国“和合”的价值和世界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可持续发展是现在世界上最大的共识,可持续发展的宣言在联合国大会上迄今为止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出现。这个共识强调人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基础,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条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目的。如果没有这三者结合,人类的未来将没有希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多部法律也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宗旨写入立法的第一条。

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法理内涵

环境保护需要我们进行法理的转化,把总书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转化成为法治实践。“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立足于构建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它的核心价值在于追求和与合,在于可持续发展,超越了中西方传统哲学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为我们在法律上重新认识界定、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在这里归纳为三个方面:

第一,延拓人类观,为生态文明法治奠定人性基础。传统法律主要考虑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基本上不考虑人的自然属性。而在生态文明法治创建过程中,首先要改变法律的人性设置,创设一个“生态理性经济人”,承认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要在自然环境中才可以生存和发展,同时承认人有生命周期,在这生命周期之内要考虑如何把自然资源传给我们的子孙后代。我们对法律上的人性观要做新的拓展。

第二,延拓自然观,为生态文明法治建立系统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反复讲,如果种树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单纯护田就会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系统性破坏。传统的法律关系构建是“主客二分”方法,在此方法中我们把自然当做客体,只有对人有用才可以成为客体,尽管客体的对象在不断扩大,但事实上我们并没有把整个生态系统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来对待,更重要的是我们没有承认自然对于人的生存有独特的价值。生物多样性对于人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我们要知道一个人的生存需要多少生物来支撑,大概是几十万种生物才可以支撑人的庞大食物链,支撑人类的生存。在这样的条件下,构建环境法必须超越传统的法理。要在法律上承认自然的价值,至少要承认自然具有一定的主体性,并承认自然具有系统性价值,把地球生态系统作为整体加以法律保护。这就要求我们超越“主客二分”的法律关系,重构主客体关系,并且在法律上建立一种新的空间关系、种际关系和代际关系,是对传统法律观的超越。

第三,发展法律观,为生态文明的法治汇聚整体性方法。环境法是一个汇聚型学科,它超越了文理之分,超越了社会科学内部之分,超越了法学各个学科之分。我们在面对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生态系统这样两个巨大复杂社会系统的时候,“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要求有跨学科的方法,有跨领域的研究团队,要求整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等等手段来共同解决人类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所以环境法需要跨越法律部门,融合公权利和私权利,融通私益和公益保护。

三、“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法治实践要求。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有一个原则,就是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贯彻落实这样一个原则,我们要做好以下四点工作。

第一,补齐生态环境立法短板,促进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目前为止,有三方面欠缺:一是能源、自然保护、国家公园等领域立法还是空白。二是现在已经有了“1+N+4”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包括33部环境保护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很多,迫切需要体系化,所以我们在积极推进环境法典编撰工作的研究。三是生态环境法律与党内法规无法有效衔接。需充分落实环保督察党政同责问责制,发挥党内法规巨大的作用,促进的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

第二,以法治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我们现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已经迈出很大的步伐,也取得很大的成效,但在实践中有很多问题,其中有三大问题较为突出:一是综合执法改革下一步如何真正依法推进。二是政府的环境责任如何把领导干部的任期责任制贯穿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三是如何真正构建起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并且能够提升环境治理体系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继续推进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和专业化,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前,公益诉讼当中80%是环境公益诉讼,所以这个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推进对完善中国整个公益诉讼制度是非常有实践意义的。

第四,提升公民的环境素养。环境保护没有旁观者,没有纯粹的受益者,也没有纯粹的受害者,人人都是参与者,人人都应该成为行动者。如何让生态文明变成每一个人的行动,让每个人都能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发挥作用,付诸行动,就需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不断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法治素养。

最后,用习近平总书记的一段话结束我今天的报告:我们一定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

谢谢大家!



作者|吕忠梅

编辑|王斯禹

审核|陈泽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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