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关注后在历史消息页可搜索全部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新华

 南京李博士刑事辩护团队   13505197099

关注东方法律宝典微信公众号

回复“法规”提取更多相关法律法规

东方法律宝典手机版点此下载

点此提取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在看,感谢你让法治传得更远!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