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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01

2016-01-06 袁洪君 人力资源实战联盟


开栏的话

在近期与HR们的交流和接触中,发现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往往是广大HR并不擅长的。特别是刚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新人“更是如此。为了和大家一起成长,共同进步,特开设“袁洪君开堂讲法”专栏,由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袁洪君先生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求,力争成为助力HR成长的人力资源“实战“的论坛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与所有法律一样,第一条都会开宗明义,说明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就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当前,在“劳动”领域,单位和职工之间,有4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其一,是依据《公务员法》聘用的公务员;其二,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雇佣的劳动者;其三,是依据《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雇佣的劳务人员;其四,是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暂行)》)(以下简称“人事条例”)聘用的人事聘用人员。

在“单位与职工”之间纷繁复杂的“关系”中企业雇佣的员工,主要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雇佣的“劳动者”,以及少量的依据民法规则雇佣的“劳务人员”。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完善依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从这一条来看,作为企业HR,找处理员工关系的时候,首要的任务,是确定员工受哪部法律保护。比如一个61岁的男职工,就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社保费这些专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就有更大的自由度,可以依据双方“约定”执行。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核心的有4句话,主要表达四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制定《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范过于粗糙的问题,因而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当然,也顺带解决了《劳动法》的一些问题。


我们知道,《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距《劳动合同法》生效,经历了13年的历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同时,一些法律规定过于陈旧,如关于标准工时,《劳动法》依旧是周工作44小时。并未作出“合法”的修改(法律效力是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规章的,不能用低一级规章作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因而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实际执行周工作40小时,是有效力瑕疵的)对这些不合时宜的规定,要进行修改。

所以,《劳动合同法》首当其冲的宗旨,是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所有“合同”,都是以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与民法相比较而言,民法讲究“意思自治”,说白了,就是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约定。

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侧重于保护合同中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利益。这是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决定的。这种对弱势的一方的权利保护,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约定“,劳动合同中的主要权利义务,要通过法律来予以明确,避免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化单位权利和劳动者义务,而是用法律强制性规定,把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明确下来。

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最后选择的是“单保护“,即只明确”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当时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在经济层面体现出来的现象。

四、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和谐是当时的中央政治基调,万事讲和谐。作为当时政治、经济、社会的产物,和谐这一政治追求也体现在这部法律之中。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劳资矛盾“的对立双方。对立的关系,必然有矛盾。因而需要追求这对矛盾的”和谐“,因而,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就成了劳动合同法应有的追求。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袁洪君 哈尔滨工程大学

袁洪君,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10年HR从业经验,千人规模集团HRD。《人力资源》杂志智囊团成员、常年供稿人。在《人力资源》、《学术交流》等刊物发表实战、理论文章近20篇。熟悉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擅长员工关系、规章制度建设、薪酬设计、人才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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