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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05

2016-01-13 袁洪君 人力资源实战联盟





开栏的话

在近期与HR们的交流和接触中,发现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往往是广大HR并不擅长的。特别是刚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新人”更是如此。为了和大家一起成长,共同进步,特开设“袁洪君开堂讲法”专栏,由哈尔滨工程大学袁洪君老师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实际,详尽解读,力争成为助力HR成长的人力资源“实战“的论坛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一条是关于劳动关系三方关系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本条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因为中国的国情是:政府作为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组织,有大量的为人民服务的工作要做,政府很忙,加之中国的企业实在太多,根本没有时间精力逐一召集企业、企业工会来研究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其二,企业的工会,呵呵……经费来源于企业,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来源于企业,工会的领导一般是企业副总兼任、人力资源部兼任或临退休老领导担任。三方机制,最终还是两方机制。

但是这一条规定,来头却很大。


三方机制的来源

为什么说这一条规定来头很大呢?三方机制来源于我国于1990年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国际公约是国家间的协议或承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不能直接用于法院判案。所以中国任性地签署了很多国际条约、公约。国际条约、公约只有落实到中国立法,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之后,才能用于法院判案。

因而,在加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的十年之后,2001年10月27日新修正的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三方机制作了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所以,这又是一条被工会玩坏的规定——从《工会法》照搬过来,重复规定。


三方机制的组成

三方机制的三方,就是政府(延伸到县区一级)、企业、工会。

为什么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要从国际公约的高度,要求各国建立三方机制呢?这是因为一个简单的道理“三角形”最稳定。


我们从目前的现状就能看出:如果缺乏约束,企业对劳动者的权益侵犯还是十分严重的。所以不能任由企业对弱势的劳动者欺压和剥削。

国外,比如法国德国,依靠工会的力量来与企业制衡,为劳动者赢取权益。但这种方式,往往造成经常性罢工,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伤害了企业以后,员工自己也逃不脱被伤害的命运。正如中国有句古话:唇亡齿寒,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因而,三方机制的建立,就成了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佳选择。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中国的工会,特别是企业的工会,依附于企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鲜有作为。要指望他在三方机制中发挥作用,唯一的期望就是不要与无良企业为虎作伥、助纣为虐。


三方机制的作用

根据《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方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何为重大问题?实际上的尴尬是:问题没有不重大的;或者问题都算不上重大。重不重大,没有标准,也没有具体事项。这就更加使这一条规定无法落到实处。

但从《劳动合同法》全文推测,重大事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综合上述解读,在当前社会法治条件下,企业人力资源从业者对本条完全可以不予关注。



袁洪君 哈尔滨工程大学

袁洪君,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10年HR从业经验,千人规模集团HRD。《人力资源》杂志智囊团成员、常年供稿人。在《人力资源》、《学术交流》等刊物发表人力资源实战、理论文章近20篇。熟悉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擅长员工关系、规章制度建设、薪酬设计、人才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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