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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09

2016-01-25 袁洪君 人力资源实战联盟


开栏的话

在近期与HR们的交流和接触中,发现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往往是广大HR并不擅长的。特别是刚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新人”更是如此。为了和大家一起成长,共同进步,特开设“袁洪君开堂讲法”专栏,由哈尔滨工程大学袁洪君老师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实际,详尽解读,力争成为助力HR成长的人力资源“实战“的论坛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学习目标


了解法律规定,掌握违法风险,采取管理手段做好员工管理,特别是员工未提前告知直接离岗的任性离职现象。

案例详解


当我准备讲解这一条法律规定的时候,正巧有一位HR咨询:

某HR:“请教大家个问题呗,我家员工比较多,人际关系复杂,现在出现这样的问题,说离职了,不提离职申请,说不来就不来,保险给他停了不是不停还不是,给他送达解除关系手续过程中这个人又来上班了,但是要求转岗,领导还同意了,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办法能遏制一下呢??”


这种现象,在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存在。在劳动法律规定中,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限制太多,而对劳动者几乎没有什么限制,最大的限制就是需要提前30天(试用期为3天)告知。常常出现一些劳动者在不提前告知单位的情况下,既不办理离职手续,又不来单位上班。这种任性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额外的成本,如:邮寄告知、登报告知的费用和时间成本;继续缴纳社保费用的成本;工作交接成本;作业误工成本;以及由此导致新员工招聘成本等等。这些损失,由于举证困难,很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向员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在法律未明确规定之前,企业解决员工任性离职的方法,基本上就是扣押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或者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等等方式,避免员工随意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

现在,法律对用人单位在员工招聘中采用的扣押证件、担保、收取财物等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禁止,而且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明确了违法责任,即:退还、罚款和赔偿。所以本条已经禁止的扣押、担保和收取财物的行为,绝对不能触碰。

针对HR咨询的问题,我给出的方法有如下3个:

方法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详见我逐条详解的004以及后续相关法条的解读),按照员工旷工的情形,给予相应程度的处罚,如“旷工3天,为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方法二:用好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对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恶意离职者,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追究不辞而别的劳动者赔偿责任。用这种铁血政策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给员工灌输依法离职的法律观念。

方法三:有些企业,采用的方法是,在员工入职的时候,顺便让员工签一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便在员工突然“失踪”式离职时利用这个空白协议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个办法可能并不合法,但也不明显违法。


法条详解


本条规定,简单直接,没有太多的深奥内容。但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细节。

一、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居民身份证很好理解,出现操作问题的主要是其它证件。其它证件包括什么呢?在实践中主要是学历学位证书、特征作业证书(如电工证、焊工证等)、资格证书(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会计上岗证、人力资源师证书、造价师、建造师等等)。这些证书对员工求职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容易成为用人单位扣押的对象。

我了解到的实际案例中,有一个单位,由单位出资和保证时间,让员工考取电工证、焊工证等证件,由于费用不菲,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还有一个单位,以“存档”为由,将学历学位证书放入单位保管的员工档案,避免员工拿出学历学位求职“跳槽”。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

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在民法上,担保一般有“人保”和“物保”两种,前者就是由一个靠得住的“担保人”担保,出现问题可以追究担保人责任要求赔偿或承担债务;后者是用财物担保,如果出现约定情形,可以用担保财物赔偿损失或承担债务。

在《劳动合同法》中未对担保作出规定,是直接引用了民法上的概念。也就是说,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或者“担保财物”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三、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由于以上行为规定明确,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扣押证件,转而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如收取工装费、电脑使用费、住宿费或备品押金、培训费等,变相获取风险抵押金。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收取财物后逃之夭夭。这些变相手段,也属于违法之列。


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在劳动者中确实有少数劳动者利用劳动法律对他们的倾斜保护的便利,不辞而别,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时,由于当前社会中,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不易于管理和索赔,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用人单位通过收取风险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证、学历证等方式,来约束劳动者依法离职,避免损失。但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妥当的做法,是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同时要做好员工的“普法”工作,对劳动者的义务要及早灌输,对严重违法者,不妨采用强硬手段,用“案例”的方式给员工树立守法意识。


索引

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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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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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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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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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05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A1NjYzOA==&mid=401860254&idx=1&sn=b2009aa83f991c7e3de784ee74464f4a#rd


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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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07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A1NjYzOA==&mid=401890733&idx=1&sn=236fc083a966d51db2327d63bf2dc09b#rd


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08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A1NjYzOA==&mid=401939723&idx=1&sn=7e7f2dd99f9c5b9135d4d79574950bc5#rd



袁洪君 哈尔滨工程大学

袁洪君,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10年HR从业经验,千人规模集团HRD。《人力资源》杂志智囊团成员、常年供稿人。在《人力资源》、《学术交流》等刊物发表人力资源实战、理论文章近20篇。熟悉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擅长员工关系、规章制度建设、薪酬设计、人才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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