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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静案”后续:同为受害者的京东是否该担责

张剑  杨柳 财经E法 2023-12-17

京东作为“承兴系”案中的受害方,为何成为被告?又是否应该担责?这引发在类似供应链金融纠纷中,如何认定债权人责任的思考。

本文字数4465,阅读时长约14分钟

文|财经E法 张剑  杨柳

编辑 |郭丽琴

由“商界木兰”罗静引出的百亿级金融诈骗案,曾在资本市场引发轩然大波,至今尚未平息。

11月24日,上海市金融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诺亚财富旗下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歌斐公司”)和上海自言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原诺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诺亚融资租赁公司”) 诉京东、承兴系公司及苏州晟隽等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此前的3月29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

歌斐公司在这起诉讼中,要求京东及承兴控股、中诚实业、苏州晟隽等公司偿还其在“承兴系”案中被认定的全部损失35亿余元。

罗静曾是国内商界女性领袖俱乐部木兰汇的成员,多次获得“商界木兰”称号。这两起案件衍生自罗静及其所创建的“承兴系”制造的合同诈骗案件。

2022年11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罗静因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同案被认定构成犯罪的还包括了罗静的妹妹罗岚等十余人。

这一判决还认定,京东、苏宁等公司及员工对承兴系诈骗行为均不知情,相关合作合同、印章、材料均系伪造。此外,诺亚融资工作人员方建华收受承兴系贿赂200余万元,在业务对接、回访尽调等方面为承兴公司造假提供了便利。

在上述背景下,京东作为“承兴系”案中的受害方,为何成为被告?又是否应该担责?成为一个焦点。

01

承兴系为何能骗走35亿

罗静生于1971年,为中国香港籍,她创建的“承兴系”涉足泛娱乐、智能硬件、大健康三大产业。承兴系的商业版图其实只是表面辉煌。罗静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最早从2016年开始,罗静就玩起了“庞氏骗局”,先后从歌斐公司、湘财证券、云南信托等多家机构融资。

承兴系刑事案的判决认定,歌斐公司、诺亚融资被诉诈骗涉及供应链金融业务,被骗金额超过35亿元。歌斐公司、诺亚融资均为诺亚控股旗下公司。诺亚控股官网披露,截至2022年末,该公司资产管理规模达1571亿元。一个疑问由此而生,两家公司的金融业务经验无疑丰富,相关业务需要合同确认、业务面签、随机回访、账户监管等多重风控流程,为何还能被骗走巨款?

司法材料披露,2016年6月,诺亚控股与承兴系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业务。此时,承兴系与京东有真实业务,这也成为诺亚控股为承兴系提供融资的基础。诺亚提出,派业务人员前往京东办公区,由京东当面在业务确认函上盖章。但京东已向承兴系表示,不能在确认函上盖章。承兴系没有将这个情况告知诺亚控股,而是谎称京东业务的账期从30日改为180日。

随后诺亚控股同意,将确认单快递京东,由京东盖章后寄回。承兴系提供了京东对接人员于某及其联系方式,收件地址为位于北京亦庄的京东总部。诺亚控股多次将确认函寄到京东总部,也收到了加盖京东公章的确认函。但诺亚控股并不知道,于某的电话是空号,他们收到的确认单上已经被承兴系在中间拦截,上面加盖的京东公章也是承兴系私刻的“萝卜章”。

此外,承兴系在面对资金方的现场核查时,也能从容不迫地实现“偷天换日”,在长达三年左右时间里,均未被发现。

2018年6月28日,位于北京亦庄的京东总部大楼内,来自诺亚控股的尽调人员方建华见到了佩戴京东工牌的京东对接人员“崔某”,“承兴是我们的供应链服务商,尽可放心”。整个交流过程,“崔某”对答如流。

2018年下半年开始,承兴系宣称,与京东有苹果手机贸易,以此欺骗诺亚控股继续帮忙融资。

2019年4月3日上午,方建华陪同资金方的两名尽调人员再次来到京东总部,接待他们的依然是佩戴京东工牌的“崔某”。二楼大堂,双方愉快交流,一番沟通之后,4月9日,承兴系从资金方获得了1亿元的融资。

除了安排人员冒充京东员工,承兴系还制作了假冒的京东VC网页(供应商系统),这一系统显示的账期为180日,还可以实现通过插件系统实时修改替换网页上的结算单等数据,虚增苹果手机业务数据。2019年6月14日,在一次核查中,为在系统内核实应收账款债券,方建华再次通过QQ远程查看VC系统,承兴系派出一名业务员操作。方建华通过录屏录下了部分账户密码,他登录其中一个账户成功,但其他账户无法登录。

纸包不住火,由于承兴系实际上没有苹果业务,骗局最终被诺亚控股的尽职调查人员和京东共同揭开。

司法材料还显示,与承兴系对接业务的诺亚基金投资总监方建华,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兴系提供帮助,包括主要是加速处理承兴系与诺亚控股的运营操作业务、同意承兴系公司提出更改确认方式、在尽调时提前通知承兴系公司做好准备等。方建华从承兴系收取300余万港币。罗静案发后,方建华亦被追究刑事责任。

02

此前已有类似案例

承兴系诈骗案并非孤例。上海金融法院还曾审结霍尔果斯新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新骏保理”)诉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宁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这起案件缘起智宝公司假冒苏宁员工,伪造苏宁公司印章,虚构与苏宁易购4亿元应收账款,并将之转让给新骏保理,从而骗取相关款项。

新骏保理由此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苏宁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及逾期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3日,警方对苏宁公司报案的“苏宁印章被伪造”立案侦查。根据侦查结果,新骏保理持有的《大单采购合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上苏宁易购合同专用章经鉴定系伪造,并且新骏保理面签时“苏宁易购工作人员陈跃”身份系伪造,此人真实身份为刘某,且并非苏宁易购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证据链可以证明涉案《大单采购合同》并非苏宁公司签订。新骏保理作为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应审核该基础合同及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存在。虽然新骏保理采取面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又以特快专递形式向苏宁公司邮寄,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及对基础债权真实性的核查,但新骏保理核查是否存在真实债权的意思均未到达苏宁公司,苏宁公司不知晓、也未对新骏保理主张的涉案债权进行过确认。

此外,智宝公司向新骏保理转让其与第三方之间的基础债权,因智宝公司提供转让的基础债权系其单方伪造,而非其与苏宁公司共同串通伪造,故该约定不产生约束苏宁公司的法律效力。

2020年2月7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智宝公司向新骏保理公司履行回购责任,驳回新骏保理的诉讼请求。后新骏保理提起上诉。2021年12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03

如何认定债务人责任

此类保理诈骗案背后的行业背景不可忽视。

2023年10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其中包含了2018-2022年上海法院涉供应链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情况。

对于供应链金融,上海高院将其界定为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上海高院披露,上海法院系统对应收账款融资类的供应链金融非常关注,认为应收账款融资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的行业形态、交易模式仍处于变化发展之中,风险逐步暴露,与之有关的纠纷进入诉讼通道,

上海金融法院以新骏保理诉苏宁公司案为例,发表了《供应链金融中虚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审查规则》一文,其中认为,此业务模式最主要的风险还是基础交易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即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可兑付性。这篇文章发表在2023年第三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

对于出现纠纷后,该如何认定债务人的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在上述文章中提出,在保理业务进行的过程中,商业保理公司往往会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让事实进行确认,这既是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也是对基础债权真实性的核查手段。债务人出具确认函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应收账款金额及转让事实进行确认,受保理合同约束,应向保理人履行付款义务。

文章还认为,对债务人责任状态的审查,主要在于审查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如果债务人在明知应收账款不真实的情况下,仍出具确认函,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及金额进行确认,即可判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但是通知未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未对债权真实性予以确认的,仅是融资人虚构应收账款并且通过虚构债务人送达地址、伪造债务人公章等方式误导保理人的,因保理人核查应收账款债权真实性的意思未到达债务人,债务人也未进行任何确认,故债务人不承担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许浩对财经E法表示,认定相关债务人责任的重要因素是保理基础债权是否真实。

许浩以承兴系诈骗案为例分析,其保理合同的基础合同是承兴系公司与京东之间的买卖合同。诺亚方面作为保理商,应审核该买卖合同及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存在。而现有公开信息显示,诺亚方面并没有与京东直接进行核实,刑事案件已也认定涉案的合同、公章、京东业务对接人均为假冒。此外,刑事判决已认定,方建华作为诺亚方面对承兴系业务的负责人,在收受承兴系贿赂后,对承兴系作假不闻不问,甚至予以配合,可以认定为“明知”, 诺亚方面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023年11月6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等多家保理协会组织联合发布的新一期《保理司法判例研究报告》显示,保理行业面临的欺诈风险占比24.1%。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倩指出,欺诈风险是指卖方企业在保理业务的各个阶段采取欺诈性手段蒙蔽保理商,包括在融资阶段以虚假贸易骗取融资,确权阶段伪造转让通知,融资后私下通知买方更改账号、要求买方付至卖方其他账号等,从而导致保理商损失的风险。

结合对近年来包括承兴系在内的多起保理合同中的欺诈案例,杨倩认为,虚构基础交易是欺诈风险典型表现之一,而虚构基础交易可以表现为冒充人员、伪造单据、使用假章、虚构网站等欺骗手段,使得欺骗行为具有极强的迷惑性与误导性,很容易使保理商轻信欺诈者行为的真实,继而引发欺诈风险。

综合承兴系等相关案件,欺诈风险产生的原因最主要在于受害保理机构未对底层资产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一旦买卖双方基础交易的底层资产是虚假的,那么应收账款就不存在,保理业务也就丧失了开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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