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国务院出台规范境外投资的指导意见

2017-09-21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会同多个监管部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主体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中国政府自去年11月以来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遏制资本流出和中国外汇储备消耗速度的整体措施的一部分。



新指导意见

新出台的《指导意见》梳理了之前公布的众多规定,并将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类。


《指导意见》规定的“鼓励”类领域包括有利于“一带一路”项目;带动中国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标准输出;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企业;农业项目、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


“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投资于未同中国建交或者根据中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涉及运用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以及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然而,《指导意见》未明确,如果投资不属于上述任何一个类别,是否将获准开展境外直接投资。此外,《指导意见》也未明确,如果某项目属于此前受到中国监管机构密切监管的限制类投资项目(详见下文“受密切关注的领域”),若《指导意见》中未作明确规定,相关中国监管机构是否将按照《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的操作拒绝批准该等项目。《指导意见》在实践中如何操作仍有待观察,特别是《指导意见》是否会替代之前中国监管机构限制境外投资的政策。


审批或备案规定

《指导意见》需要结合中国现行的境外投资监管制度解读。


一般而言,中国投资主体的对外投资(包括收购境外业务或资产或者绿地投资项目)需要向相关中国监管机关办理审批。


中国民营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根据交易的性质和规模以及投资目的地,需要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或地方发改委及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中国国有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还需另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办理审批。


除了适用于中国投资主体的一般监管规定外,如果投资主体在中国受到行业特别监管,则在对外投资前还需要向其各自的主管机关办理额外审批或备案。例如,中国内资银行开展境外收购,需要获得中国银行业主管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此外,如果投资主体是中国上市公司,且境外交易的规模构成中国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则中国投资主体需要根据相关上市规则办理额外的监管流程及审批手续。


受密切关注的领域

中国自2016年底加强了对境外投资的管制,新《指导意见》也是整体措施的一部分,其目的似乎在于遏制因人民币持续贬值导致的大额资本流出以及中国外汇储备的加速减少。


2016年11月,据传为中央政府某机关的会议纪要被披露,显示中国监管机构将采取临时措施,收紧对境外投资制度的控制,相关措施将持续至本月(2017年9月)。媒体报道显示,某些高标的额的境外投资交易可能被拒绝批准(限制类投资),包括投资额超过100亿美元的投资、金额超过10亿美元的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境外投资以及对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私有化的投资项目。


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发改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答记者问》”),表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密切关注领域)。


《答记者问》同时提及传闻会议纪要中所列的特定受限制投资的潜在风险,并警示中国公司在开展投资前需要谨慎考虑。


《答记者问》显示,商务部在内部审查流程中,对于属于下列任一“密切关注领域”的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商务主管机关在出具审批或备案证书之前,需要报请商务部同意:金额超过3亿美元的项目、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目标公司的资产价值超过在中国投资主体自身价值(所谓“母小子大”)、由新设立且无实质业务的实体开展的投资(所谓“快设快出”)。


资金汇出

关于中国投资主体境外投资的相关资金汇出的监管,官方立场是中国投资主体拟汇出境外的资金达到或超过500万美元的,在办理资金汇出前,需要同相关外管部门“面谈或沟通”。近期,坊间有传言某些地方的外管部门已经放松这一限制,鉴于国务院出台了最新的《指导意见》,实践中具体放宽的程度仍有待观察。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或备案程序




展望

近期出台的诸多限制规定无疑大大增加了涉及中国买方的交易的不确定性,引起中国买方和外国卖方的关注。一方面,我们预计,对于中国监管机构认定为属于限制投资类别的交易,会导致更多的交易不确定性并为交易执行带来更多挑战。另一方面,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出台明确了中国政府将继续支持“走出去”政策以及“一带一路”项目。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控制非战略领域的非理性投资,同时中国企业符合中国政府战略的投资仍可以继续开展。


中国的对外投资监管制度仍将持续更新,欢迎联系高伟绅律师,了解当前实践操作的进展。


联系人

符国成

中国区联席管理合伙人

王彦峰

中国区联席管理合伙人


马  云

合伙人

葛凯利

(Kelly Gregory)

合伙人


查询详情,请联系: 


王露宁,电话:+86 10 5676 8718,或者电邮:luning.wang@edelman.com


许韵,电话:+86 10 5676 8715,或者电邮:elizabeth.xu@edelman.com


关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cliffordchance

官网:www.cliffordchance.com

长按二维码扫描关注

以上内容基于我们作为国际法律顾问代表客户参与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的经验,不应视为法律意见。和其他所有在中国开业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一样,我们可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但我们不能以本地律师事务所的身份从事中国的法律事务。如您需要本地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我们将很乐意推荐。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为本文的版权所有人,其中所提供的信息仅供本所客户读用。如需转载,请注明本文‎为本所的著作。本文仅供一般参考,其内容不一定论及各相关重要课题,也不一定涵盖论题的各个方面。本文并非为提供法律意见或其他咨询意见而编写,对于依赖本文的行动后果,本所概不负责。如欲进一步了解有关课题,欢迎联系本所。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贸写字楼1座33层,100004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5层,200041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在全球拥有广泛的业务网络,我们在23个国家设有33个办公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