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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新增!南昌三地调整风险等级!这22种行为不能有!

小圆 南昌本地宝 2022-08-11


好消息!

南昌已经连续三天无新增

风险区也在进行调整

东湖区、青山湖区与西湖区

根据疫情情况

调整了区内的风险等级与管控措施

一起来看看吧


7月31日江西疫情情况


2022年7月31日0-24时,江西省无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报告;新增治愈出院1例,在南昌市。从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31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397例,累计出院病例1393例。截至2022年7月31日24时,全省现有本土住院确诊病例3例。


2022年7月31日0-24时,江西省无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报告;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2例(均为入境航班人员闭环管理筛查发现)。从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31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41例,累计出院病例37例。截至2022年7月31日24时,全省现有境外输入确诊病例4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3例,均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隔离治疗。


2022年7月31日0-24时,江西省无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解除隔离医学观察4例,均在南昌市。截至2022年7月31日24时,全省现有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4例,均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隔离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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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区与临时管控调整


1

东湖区


2022年8月1日0时起,将滕王阁街道章江路社区下凤凰坡16号、26号、30号居民楼及店面、章江路99号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2

青山湖区


2022年8月1日2时起,将顺外路东华苑小区2栋和3栋调整为低风险区


3

西湖区


2022年8月1日0时起,调整南站街道部分区域临时应急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南站街道站南街19号、27号、33号、35号参照疫情风险区“中风险区”调整为参照“低风险区”的要求执行,管控期间实行“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的防范措施。离开低风险区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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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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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

国家还明确了

以下在疫情防控中的

22种违法违规行为

大家跟小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


滑动查看

1、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

  •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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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

  •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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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不配合封控管理 

  •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不按规定隔离观察 

  •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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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规参加聚集活动 

  •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

  •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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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 

  •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 罚!

  •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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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失职

  •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

  • 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

  •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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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恶意囤积哄抬物价

  • 疫情防控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 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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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乱扔医疗防护用品

  •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

  •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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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 

  •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就诊 

  •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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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抗拒疫情防控措施

  •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 以上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合规医用器材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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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哄抬疫情防控物品价格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编造虚假疫情信息

  •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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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南昌的防疫仍然较为严格,大家出行乘坐公共交通也需要查验48小时内的核酸阴性报告,因此大家一定要及时做核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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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经连续3天无新增了

希望大家可以继续配合防疫工作

共同让南昌恢复往日平和的日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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