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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发|从阜阳葛林林案看张明楷教授废除涉黑罪名的立法建议

真辩君 真辩网REAL 2021-07-12

图:阜阳葛林林案辩护律师



张明楷教授为什么会主张废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以阜阳葛林林涉黑案为例


一、张明楷教授罕见的立法建议


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以刑法解释能力强闻名于实务界,其刑法学教科书有“太黄太厚”的美称,是刑事司法实务人士的必备书。张教授一贯主张刑法解释论立场,反对动不动就建议修法,主张通过刑法解释正确适用刑法。他擅长将不合理的条文通过解释而自洽,即便公认为口袋罪的寻衅滋事罪,他也不主张废除,认为有保留必要。但也有极少的例外,张教授在《刑法学》(第五版)论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罕见地认为该罪名没有存在的必要,建议废除——


“本罪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例如,现行刑法废除了旧刑法中的反革命集团罪,也没有增设组织、领导、参加危害国家安全集团罪,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设立本罪。再如,即便存在杀人集团、抢劫集团、组织者、领导者、也只是对杀人、抢劫负责,而不会对组织、领导集团本身承担任何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实施的只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随着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法定刑的提高,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独立罪名就丧失了意义。更为重要的是,无论如何都难以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现行刑法的不严谨、不准确的描述,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导致下级司法机关滥用本罪名,甚至使本罪名成为“口袋罪”。本罪的适用不仅严重违背责任主义,侵害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经济发展,助长司法腐败。设立一个犯罪却不能明确划定该罪的处罚范围时,就不得设立此罪。所以,本书建议立法机关废除本罪。” 



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五版 内容



连寻衅滋事罪都可以容忍,却主张废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明楷教授为何如此?因为,寻衅滋事罪尚且可控,而涉黑罪名被作为运动式司法的政治任务,一旦认定,便会导致企业倒闭、家破人亡,不可控地制造了不少冤案。只要稍稍了解安徽阜阳一起涉黑案件后,几乎所有人都会支持张教授的主张。


张明楷教授 图


二、从阜阳陈春柱、葛林林等24人涉黑案体会张明楷教授的忧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院一审认定葛林林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起犯罪,完全是人为拼凑的涉黑案。


一审判决先是把分别独立经营不同行业、没有共同经济利益的陈春柱和葛林林硬凑在一起,把陈春柱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把葛林林定为领导者。然后分别把他们认为跟二人有共同犯罪行为的人放到组织中,根据参与案件的多少,分别被定为骨干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拼凑出一个24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让组织的暴力特征更明显,为了把更多的人包装为组织成员,一审还把一些二人只是参与过调解、甚至跟二人毫无关系的案件也拿来凑数,认定了10个罪名共20起犯罪事实。


葛林林案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于凤凰网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具备四个特征,在该案中都是莫须有。


1、组织特征:无组织、无纪律、来去自如、互不认识的“黑社会”


“黑老大”陈春柱和“黑老二”葛林林之间,仅仅是认识,各有各的生意,却被拉进了同一个所谓组织。


赵连成作为颍东区法院认定的“黑社会”骨干成员,竟然不认识“黑老大”陈春柱!一般参与者王文文、张玉虎、许东亮、蒋先锋仅仅是认识陈春柱,却没啥来往。


葛林林作为“黑老二”,竟然与组织的骨干成员张佳佳、张玉东、吕艳明、李佩虎、沈涛、赵连成以及一般参与人员许冬亮、张二涛、王振峰、张玉虎、郭伟、王毛毛、黄魏、黄辉、王子亮、王文文、周晓杰等17人根本就不认识,有的甚至连名字都没听说过。


吕艳明作为“黑社会”骨干成员,只认识陈春柱及其家人,其他“黑社会”成员都不认识,也包括“黑老二”葛林林。


组织成员自行划分陈春柱与葛林林两股势力,成员甚至搞不清楚其它成员的跟随对象,根本就没有一个组织。组织成员,变动频繁,来去自由,人员极不固定,何来组织的纪律、稳定性和层级严密的特征?古往今来,哪有这样的“黑社会”?


2、经济特征:没钱的“黑社会”


所谓的“黑社会”组织根本没有任何财产,组织成员经济各自独立,收入不依赖于组织。陈春柱做水泥生意,葛林林代理卡哇饮料,都是正当合法生意。如果他们是一个组织的领导者,为什么陈春柱所有的生意(不论合法还是不合法),葛林林均没有参与?两人的个人财产也没有用于支持组织的活动,均不存在豢养组织成员的情形。一审判决称所获钱财有部分用于犯罪后疏通关系及旅游,明显与事实不符,上述开支均系个人支付。除了吴宝龙是陈春柱的司机,属于正常的雇佣关系,吕艳明、李佩虎跟着陈春柱做生意,属于正常的生意往来外,其余被告人都没有通过所谓组织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两人不仅没有危害经济秩序,反而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贡献,难怪张明楷教授担心涉黑罪名“严重妨碍经济发展”。


3、行为特征:炒回锅饭炒出来的“黑社会”


多数纠纷系突发、偶发事件,并非为了什么扩大组织势力、获得经济利益而产生。多数犯罪是组织成员的个人犯罪,并非为了所谓组织利益而实施。本案所涉案件中的治安案件,早经司法机关处理完毕,要么经公安处理结案,要么经检察机关不起诉。如万霖花苑寻衅滋事案,陈春柱与张春雨并不认识,仅因张春雨开车过快引发冲突进而互殴,后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以陈赔偿张结案。


为了拼凑,专案组将老案子拎出来,同一事实重复评价,老案回锅一煮,就成了黑社会犯罪。本案所涉经济案件基本是陈春住家族企业所为,有些连违法都算不上,强拉硬扯进来。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本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构成犯罪,更遑论是“黑社会”组织犯罪。难怪张明楷教授认为涉黑罪名“严重违背责任主义”。


4、危害性特征:说你“黑”你就“黑”


本案已处理的个案中,受害者都是主动报警,经司法机关调解结案,不存在“不敢反抗”一说,甚至有人召集人员将陈春柱打伤。葛林林根本没有参与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高利转贷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没有指使他人参与上述犯罪,更没有参与陈春柱的水泥生意。


陈春柱是中联水泥的经销商,在阜阳水泥市场占较大份额,就被认定为对水泥市场有非法控制,明显说不通。更荒谬的逻辑是,虽然葛林林没有参与过陈春柱的任何生意,但因为专案组要把葛林林和陈春柱捆绑在了一起,于是葛林林就被认定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老二”。 


三、阜阳葛林林等24人涉黑案,存在管辖违法、办案人员公然索贿、给涉案人员起绰号等严重违法


1、管辖违法


2019年9月16日,颍东区检察院将陈春柱、葛林林等人涉黑案起诉到颍东区法院,颍东区法院于当日立案,案号为(2019)皖1203刑初241号。后颍东区法院以“各被告人的主要犯罪地及多被告人的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为由请求阜阳中院指定管辖。2019年9月17日,阜阳中院又将本案指定原移送单位颍东区法院管辖。该指定管辖明显违法,不符合指定管辖的事由。而且,颍东区法院仍然沿用之前的(2019)皖1203刑初241号案号,作假又偷懒!


2、民警公然索贿,赤裸裸“黑吃黑”


葛林林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后,阜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队长程广超以可以给葛林林办理取保为由,向葛妻索贿2万美金。案件即使到检察院后,又让葛妻高价买其房子的方式索贿。葛妻救夫心切,向程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后因价格实在太高而无力购买,只能作罢!


3、办案人员给涉案人员起绰号


为了将陈春柱、葛林林等人包装的更像“黑社会”,办案人员竟然把涉案人员的小名或尊称冠为绰号,给吴宝龙起个绰号“宝龙”;给张佳佳起个绰号“佳佳”;给王毛毛起个绰号“毛毛”;给王文文起个绰号“文文”;给赵连成起个绰号“成成”;给郭伟起个绰号“伟伟”;给张松起个绰号“松松”;给王子亮起了绰号“老王”……可谓费尽心机,只是手段太拙劣,徒增笑耳!


 通过阜阳案的简要分析,我们完全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阜阳司法机关为了拼凑“陈春柱、葛林林等人黑社会案”,故意杜撰因果关系,指鹿为马,莫须有地将无组织、无纪律、来去自如、互不认识的“黑社会”、没钱的“黑社会”、炒回锅饭炒出来的“黑社会”,硬生生地扫黑严打,手法并不高明,错漏百出。背后原因除了阜阳司法机关错误的政绩观、人为拼凑拔高、故意制造冤案外,这种“先抹黑再扫黑”的做法,恐怕还有更深层的原因,即涉黑罪名本身处罚范围不明确,给了别有用心的司法人员滥竽充数的可趁之机。该案以及包头案、曲靖案等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正是张明楷教授主张废除该罪名的原因所在。全国人大是时候接受张明楷教授的建议了。


据了解,著名法学家徐昕教授、干卫东、张锦宏、袭祥栋、李仲伟、姬来松、方庆等一批知名律师已介入二审辩护。2020年4月21日,律师们到阜阳中院复制了卷宗,提出了中止审理、没有管辖权、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


不说别的,只说没有管辖权,一审的审判行为就统统归于无效。如果严格依法,阜阳中院只能发回重审后,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葛林林案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于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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