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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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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发布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明确“隐形变异”培训罚则

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校外培训

从重处罚!

关于校外培训

陕西省教育厅等十五部门

也印发了相关通知哦

详细内容往下看


教育部最新颁布!10月15日起施行


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

规定适用对象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图源教育部



明确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形式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

  • 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 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

  • 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摄图网:ID-401713183



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培训
从重处罚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等。

图源教育部

政策来源:教育部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309/t20230912_1079788.html



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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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如何处罚?

《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如何处罚?

《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3.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何处罚?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


4.发现校外培训违法线索如何举报?

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


5.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为,如何处罚?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政策来源:教育部

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2309/t20230912_1079789.html

图源摄图网ID:500406559


陕西十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



图源:陕西省教育厅

近日,陕西省教育厅等十五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提提升校外培训综合治理水平。

全面提高面向3到6岁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依法严格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要点速度了解一下↓

(详细政策原文可复制后文链接至浏览器查看)

一、健全政府牵头协调处理校外教育培训违法案件的工作机制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科技、文旅、体育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相关监管部门需编制完善各自的《校外培训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二、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检查,重点检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科技、文旅和体育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单独执法检查或协作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旅和体育部门每年开展执法检查要覆盖辖区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协作执法所涉及相关部门需派员参与执法。

重点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培训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方式、培训时间、价格标准、收费管理、合同使用、广告宣传、举办竞赛、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无证无照经营、隐形变异培训进行执法。对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校外培训机构,可适当加大检查频次。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部署专项行动,对隐形变异培训进行重点整治。


三、跨区域违法违规行为由审批地和行为发生地共同查处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旅、体育等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内校外培训执法,查处市域内跨县域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旅、体育等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校外培训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校外培训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探索信用监管方式,建立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和诚信档案,推动校外培训执法结果与公共信用平台有效衔接,记录各类培训机构违法信息,将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政策来源:陕西省教育厅

http://jyt.shaanxi.gov.cn/news/jiaoyutingwenjian/202309/13/22633.html

摄图网ID:500406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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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本地宝整理发布,素材来源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等,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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