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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要点(6教育主体)

2017-06-16 辉煌成公

一、教师

1.教师职业的发展


2.教师劳动的特点: 


3.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4.教师的职业素养

 (1)道德素养:“三爱两人一终身”

(2)知识素养:

(3)能力素养:



二、学生

1.学生的特点:可塑性、依赖性、向师性

2.学生的地位:

《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对青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的维护。

 基本原则:“无言建议”

(1)歧视原则

(2)尊重儿童尊原则

(3)尊重儿童观点与意原则

(4)儿童利最佳原则

3.学生的权利

 (1)人身权——公民: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丰富

      ①身心康权:作业多、体育锻炼

      ②人身由权:搜查、关禁闭、拘禁

      ③人格严权:谩骂、侮辱、变相体罚

      ④隐权:私拆信件、看日记

      ⑤名誉权和荣誉权:遭诋毁、失荣誉

 (2)受教育权——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动物评钱申证奇”《教育法》

      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②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物)

    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价;(评)

    ④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钱)

    ⑤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申)

    ⑥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书;(证)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他权利。(奇)

4.学生义务:“三遵一努力”《教育法》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师生关系

1.师生关系的构成

(1)教学上的授受关系

(2)人格上的平等关系

(3)社会道德上的相互促进关系

2.师生关系的模式

(1)专制型——命令、权威、疏远

(2)放任型——无序、随意、放纵

(3)民主型——开放、平等、互助

3.我国新型师生关系(现代师生观):“教民忠心”

教(教学相长)民(民主平等)忠(尊师爱生)心(心理相容)

4.如何建立新型师生观:大前提是了解和研究学生


部分内容转自华图教育杨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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