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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漫远 | 清代书院招录制度对新时代高校招生改革的启示——基于招生机构主体性地位的历史考察

奋进的 大学教育科学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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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书院招录制度

对新时代高校招生改革的启示

——基于招生机构主体性地位的历史考察


黄漫远

 

作者简介:黄漫远(1986-),女,江西南昌人,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传统文化与教育研究;南昌,330038。

(原文载于《大学教育科学》2022年第4期 P110-118)

 

摘要: 书院是中国古代高等教育的典型形态。清代书院数量多、分布广,大部分书院确立了规范的生徒招录制度。清代书院招录实践具有招生自主、多方参与和精准选拔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主体性地位,为当下高校招生改革提供了历史借镜。当前,高校对招生主体性地位和主体功能发挥的忽视,使得招生面临同质化、行政化、功利化等困境,难以完全适应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需要。为强化高校招生主体性地位,需在扩大、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学术回归;在多元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多方利益主体参与的选拔机制;在进行高校招生能力建设的基础上,提升高校精准选拔合适学生的能力。

关键词:清代书院;招录制度;高校招生改革;招生主体性地位;历史考察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出台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的起步。一直以来,围绕高考改革的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等问题,都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先行研究或聚焦高校招生的理论探讨或实践探索,或侧重域外高校招生经验的介绍和借鉴,关注和思考我国历史经验的研究并不多见。历史可以告诉未来,如何切实推进招生改革,除了借鉴欧美高等教育经验,还需要传承与创新我国传统教育资源。今天人们对于招生、录取问题的关注,其实在古代就早有类似情形。中国古代教育机构同样存在招收哪些学生、如何录取学生等问题。

书院是古代高等教育的典型形态,其发源并成长于中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胡适在认可书院是古代“最高教育机关”的基础上,对比当时新式大学的诸种弊端,重新阐释书院的价值精神,并通过参与创办清华国学院的教育实践,试图连接高等教育的传统与现代。当代亦有论者认为:“中国当代大学至少有三个源流”,其中之一是“源于中国古典书院,经湖南自修大学、陕北公学传承创新形成的‘延安模式’”。近年来,关于传统书院对现代高等教育发展有何积极影响,以及如何将书院精神注入现代大学的讨论亦成果不断。学者多从亲密融洽的师生关系、道德人格的养成塑造、质疑辩难的学术精神以及雅致和谐的空间营造等方面,认可书院与大学具有共性的精神内涵。基于以上,我们或可认为:书院不是大学的昨天,而是大学今天的早些时候。这种学理依据和基本定位也使得学者们对传统书院的讨论不仅仅只局限于历史考察,而且也有了更多的现代示范借鉴意义。

书院的招录制度即招生和录取制度,具体包括招生理念、招生配额、报考资格、招生方式、录取流程、录取课别与等次等。招录,不仅仅是书院内部制度的问题,而且还昭示着书院的社会地位,一份名额就意味着一份资源。书院招录和科举配额一样,既是维系当时教育、社会资源分配体系的一种手段,亦是生徒个人阶层流动和晋身,以及传统知识人社交网络构建的重要渠道。书院诞生之初,并不具备教育机构的性质,自然也没有招录生徒的需要。五代以后,随着书院教学功能逐渐凸显,招录亦不断完善,并以一种不同于集权型招录制度的鲜活形态呈现出中国古代教育机构的另一种发展脉络。宋代以来,招生入学考试在书院中已成为一种由“规程”“章程”公布并确定下来的制度,且程式多有变迁。至清代,在书院官学化以及官方认定、选拔、评价人才的考试制度的夹缝中,大部分书院确立了严谨规范却又相对自主的生徒招录制度。教育本身具有延续性和继承性。区别于“后发外生型”的近代中国高等教育的生发样态,近代大学的招录制度却带有明显的“早发内生型”特征,即或多或少受到了包括书院招录在内的厚重的中国传统考试文化影响。可以说,以清代书院的招录制度审视当下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背景下的招生改革问题,具有一定合理性。

鉴于以上分析,本文试图通过书院章程并佐证以山长、生徒的私记资料,梳理清代书院招录的实践探索,分析当前高校招生主体性地位发挥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以期为新时代强化高校招生主体性地位提供经验参照。

二、历史之鉴:清代书院招录主体性地位发挥的实践探索

清代书院数量众多,存在各种类型和不同等级的书院。按照教学内容,大致形成了“讲求理学、经史词章训诂(或通经致用)”的学术书院以及“课时文”的科举书院两大类型,而且在小范围出现了带有西学成分的新型书院;按照服务对象,可以分为家族书院、乡村书院和少数民族书院等;按照行政级差,可以分为县级书院、州级书院、府级书院和省级书院等。除一些有特定招生对象和标准的书院(如家族书院、乡村书院招收程度不高的里中子弟,少数民族书院招收本民族子弟)以及一些因经费较少、难以长年养士的私家书院外,清代大部分书院招生,必行删汰,不少著名省级书院甚至出现“一位难求”的现象。如浙江诂经精舍嘉庆年间定学额三十二名,后不断扩充,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诂经精舍学额为二百四十名,但报名者仍有五百余人。这方面,书院教师感受更为深刻。光绪年间,孙锵鸣甫掌上海龙门书院,即有京官、外国领事馆以私函、官书等形式为亲朋请托龙门书院学位,以致孙锵鸣感慨“今日始知山长贵”。可以说,书院学位虽非稀缺,却也代表着一份资源,书院招录工作因此颇受各方关注,必须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总体而言,清代书院招录在执行依据、运行机制和价值取向等三方面颇具特色。

(一)招生自主:以书院章程作为招录的执行依据

清代书院规制完备,绝大多数书院都制定章程,以保证教学及其它活动的正常运行。书院章程内容丰富,其中与生徒招录相关的有:招录前的计划,包括招生理念、招生员额、报考资格等;招录中的标准,包括考核形式、录取流程等;招录后的结果,包括录取的课别与等次。

清代书院拥有自主决定招生员额的权力,并通过章程向社会公布。清代书院总数超过5 000所,大体而言,无论是享誉全国、广受关注的省级书院,还是籍籍无名、不为人知的县级书院,每所书院在其或长或短的发展历程中都有较为固定的招生员额,并根据各自等级呈现一定规律。兹根据《中国书院学规集成》所录清代书院章程,统计出清代各级书院大致的员额情况(见表1)。

从表1可见,省级书院员额超过100名;府州道级书院在100名以内,以60~70名为多见;县级书院50名左右,有的文教不发达的县级书院,可能仅20~30人肄业。

最能体现书院招生自主的是对于生徒录取课别与等次调节。清代上至省级书院,下至乡邑书院,大都会在章程中规定且在甄别试或复试确定生徒课别与等次。课别有正课、副课、外课、随课之分;等次有超等、特等或上取、中取之分,不同书院对此称谓大同小异。一般来说,书院在制定章程时,会根据不同课别和等次区别发放生徒的资助、奖励经费,课别与资助经费相连,等次与奖励经费相连。由此,生徒在书院的收入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如贵州县级凤城书院,正课每名每月膏火一千,副课每名每月六百;江西民办梯云书院正、副课生童之间每月膏火甚至相差八百文。值得注意的是,山长对生徒课别、等次尤其是师课等次有着绝对决定权,对于与自己学术趋向相近的生徒,往往青睐有加,拔为正课、超等,使其享受丰厚的资助和奖励。如钟山书院山长李联琇擅长赋作,对长于赋作的陈作霖甚为欣赏,每有课试,常置其前茅。陈作霖坦言:“奖借之者,靡不至予。”

(二)多方参与:以多元评价作为招录的运行机制

清代书院招录方式一般有二:一是参考生徒科举表现拔入书院,其权多操之于官员;二是生徒报名投考后被甄别入院,其权多操之于山长。大多数书院尤其是学术书院实行“官员拔入”与“山长甄别”并行制。

拔入生徒入院,相关官员扮演重要角色。一般来说,以科举为尚的省级书院更看中生徒的举业能力,多参考岁试、科试成绩拔入。如广东省级粤秀书院规定:“广韶、肇高两学院岁科试考选各学第一、二名生员发落后,即给文,令赴布政司投送,候拔入院肄业,仍咨督抚院行司遵照。”再如生徒袁嘉谷因岁试列第一,由云南学政高钊中“调为五华书院上舍生”,一年后,应科试,仍列第一,“督学调经正书院高材生”。书院甄别之“微末小事”,却劳动学政及抚藩臬宪等地方高官,这在清代省级科举书院中实为普遍现象。至于各府州县的科举书院,甄别办法也和省级书院类似,即“府的书院,由府宪主政,州县的书院,由州县宪官主政”,参考生徒科举表现拔入。

甄别生徒入院,山长扮演重要角色。一般来说,具有学术特色的省级书院的入院甄别试,更看中生徒的治学能力。江苏惜阴书院向不专设山长,由钟山、尊经两书院山长分校甄别试卷。清末李联琇任钟山书院山长,兼看惜阴书院课卷。李联琇治学兼采汉宋,擅长诗赋骈文,对长于诗赋的生徒陈作霖颇为青睐。陈生尝言:“幸得虚名于学校中,皆先生之赐也。”陈作霖入读钟山书院不久,即顺利通过惜阴书院甄别试,从钟山书院迁转至学术氛围更浓郁、资奖经费更丰厚的惜阴书院,其中或得益于其与李联琇学术取向投契。再有生徒陈横山,在南菁书院甄别试前先上书称弟子,并以“所著笔记求正元同先生(黄以周)”,获南菁山长黄以周大加赞赏。后陈横山至南菁书院应甄别试,“下笔如有神助”,顺理成章被“檄住南菁书院”。至于府州县级学术书院数量本就不多,其入院甄别亦相对随意,山长甚至可以根据自身学术好恶决定生徒去取。如专以经学、词章课士的浙江县级九峰精舍,山长王咏霓精习经史词章,曾肄业著名的杭州诂经精舍,其座下生徒如王舟瑶、黄方庆、喻长庆等,在未入读九峰精舍前,已因长于词章在当地颇有名气。其中王舟瑶“治词章之学,为古今诗体”,所作《白桃花赋》《秋海棠赋》等被本地名士王维瀚、王彦威“称誉不绝口”。王舟瑶进入九峰精舍后,耳濡目染,日积月累,词章之学益发精进。虽然九峰精舍甄别生徒的资料阙如,但是作为颇有学术声望的地方学术书院山长,更愿意选择与自己学术趋向契合的生徒入院却是显而易见的。

除拔入、甄别外,尚存在被大儒、亲友引荐入院的途径。查检清代书院生徒课作集、同舍录会发现,常有父子、兄弟、同宗就读同一所书院的现象。如管礼耕、管礼昌两兄弟肄业正谊书院,黄澍棻、黄澍芸本支兄弟肄业经训书院,梅启照、梅台源父子肄业经训书院等。虽然没有直接资料显示亲友引荐可以左右书院招录,但是在传统人情社会中,亲朋师友关系对生徒投考有所助益亦是不争的事实。

清代书院招录一直是在“官员拔入”与“山长甄别”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并试图通过多方参与确保招录的合理性。一方面,清代书院官学化背景下,政府负有规范和引导教育机构发展的责任。官员参与甚至主导书院招录环节,是实现政府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可以杜绝书院滥用招录权利随意选择生徒,甚至招录不合格生徒,造成书院教育质量的下降。另一方面,如果全部由官员制定招录标准甚至把控录取过程,就难以选拔到符合自身需要的人才。因此,书院山长在招录过程中必须扮演重要角色,主要表现在多数情况下山长可以参与甚至负责命题阅卷工作。一般而言,书院级别越高,参与甄别的官员就越多,省级书院甄别甚至会有总督、巡抚、学政、三使(布政使、按察使、转运使)等封疆大吏参与其中。如广东学海堂,由“督(总督)、抚(巡抚)、学(学政)亲加考课”。但官员公事缠身,除少数热心文教的学者型官员外,大部分官员将命题、阅卷工作委托给山长完成。故而山长在招录环节拥有较高的自主裁量权。可以说,允许官员、山长、大儒亲友多方参与招录,综合考察生徒举业、治学能力,是清代书院在服从官学化和谋求主体性地位的夹缝中选择的生存之道。

(三)精准选拔:以匹配适切作为招录的价值取向

“山长甄别”方式之下,书院和生徒拥有双向选择的权利。而双向选择之下,实现书院择人和生徒择院的“匹配适切”尤为重要。

概而言之,“匹配适切”招生理念的本质是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书院招收到最适合培养的生徒。一方面,书院根据自身办学风格和人才培养特色,制定并发布招生章程,实现办学宗旨与选拔标准的匹配。如有的府州县书院对生源地有一定限制,只录属籍本域的生徒,像河南豫南书院只选录周边三郡的举、贡、生、监肄业其中;有的省级书院对生徒的科名有一定要求,像广东应元书院专录举人,生员、童生一概不录,且对生徒前置学缘有一定要求:“此院专为举人而设,凡恩、拔、副、岁、优五贡,向在三书院(学海堂、菊坡精舍、粤秀书院)肄业,无庸与考,至举人中,有实缺官员及现任教职,并曾经出仕回籍者,均无庸与考。” 除对科名、籍贯等设置基本门槛外,书院还会根据自身的办学取向,规定生徒应具备的先行知识与能力,以提高匹配度。不同类型的书院对生徒的要求不尽相同。如专课经史词赋的惜阴书院,其招生章程中强调投考生徒须“能攻经文”“钻研有素”“无论经、史、词章,果精一艺”。而应元书院是一所科举书院,培养目标是“培植文教”“为翰林储才”,要求投考生徒“文理精湛”,具有举业潜力。书院贯彻“匹配适切”招生理念有利于延揽理想生源,从而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事实证明,惜阴书院培养了诸如陈作霖、秦际唐等清末金陵诗坛名士;应元书院科名炽盛,不仅有状元梁耀枢、榜眼谭宗浚这类科举翘楚,其生徒在同治辛未、甲戌,光绪丙子、丁丑每科皆有10人左右榜列三甲,而同科广东全省及第人数不过16人左右。

另一方面,生徒根据各书院发布的招生章程中的报名要求,结合自身的科名、学缘、地缘情况和自身发展诉求与书院进行匹配,选择科考中式通过率高或者学术资源丰富的书院助益举业、治学之路。另外,每位生徒擅长的领域并不相同,寻找与自身特长、兴趣和个性需求相匹配的书院,可以获得适切的发展。生徒丁福保擅治经史、勾股测量等学,平时只是稍稍学作时文。投考科举书院,由于不善时文及小楷,未能录取,后以算学考南菁书院,得南菁主讲、数学家华世芳欣赏而被录取。当然,如果生徒没有“领会”好“匹配适切”的精神,那么同一生徒面对不同招录倾向的书院,其境遇可能天差地别。张謇早年投考钟山书院,被山长摒不录用,一月后更换名字参加惜阴书院经古课考试,被取为第一。这是由于钟山书院向重科举人才培养,与十九岁起就学习桐城学说、秉承古文家法的张謇不甚匹配。

综上,清代书院招录具有招生自主、多方参与和精准选拔的特色,为招生主体性功能发挥和招生制度较高效运行提供了保证。尽管传统书院与现代高校在招生理念、招录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教育机构对其招生主体性地位的强调以及对优质生源的渴求是古今相通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清代书院招录制度可以为新时代高校招生主体性地位的强化提供历史借镜。

三、现实之维:新时代高校招生主体性地位的困境

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被认为是恢复高考以来,最全面、最系统、最深刻的一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从2017年首轮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浙江省和上海市平稳落地以来,至2021年9月,第四批高考综合改革正式启动。综合四批二十一个试点省市新高考改革方案来看,积极探索公平、高效、科学的录取模式,尝试赋予高校更多的招生自主权是试点省市共同的招生价值理念。不仅如此,“综合评价录取”“三位一体招生”“院校专业组录取”以及“分段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等实践探索,都是希望通过高校招生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彰显高校招生主体性地位。可以说,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把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摆在重要位置,同时也使得高校招生主体性地位的重要性前所未有地凸显出来。

主体性是哲学核心概念,指的是主体的本性或属性。当一个事物被称之为某种主体性要素,是因为它具备了一些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重要依据。实际上,从高等教育诞生之日起,高校即具有法人性质,理应是具有主体性地位的组织机构。然而,与应然价值形成反差的是,当前高校的招生主体性地位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恐难适应高考综合改革进一步推进的战略需要。在这一背景下,以清代书院招录制度为参照,或许可管窥新时代高校招生主体性地位的困境。

(一)高校招生同质化,主体自觉性有待提高

高校招生的主体自觉性,是指高校在充分认识和遵循高等教育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有意识、有目的地开展招生活动的自觉,是招生主体性实现的内在要求。“一所好的大学,在于有自己独特的灵魂,这就是独立的思考、自由的表达。”从理论上讲,招生简章是高校独立思考、自由表达招生意志的正式文件,是高校向全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重要形式,也是各高校“独特灵魂”中最容易被社会感知和观察到的外在表现,应该在有限的篇幅之中,尽可能地呈现高校独特的办学风格、鲜明的招生标准和清晰的生源诉求。招生简章的发布,可以让社会各界了解不同高校招什么学生、招多少学生、怎样招学生等关键信息。

清代书院虽然没有专门的招生简章,但几乎每所书院都会在制定章程时涉及招生录取相关内容,并以此作为开展招录工作的重要依据。清代书院章程大多自行拟定且各不相同,但均能体现书院的主体自觉性:其一,自觉确定员额规模。书院员额规模一般根据经费盈绌自行决定,具体表现为书院经济越充盈,其所能招收、容纳的生徒越多。例如,光绪初年江苏宝晋书院“向例,肄业生员定数二十名,童生二十名。至乾隆五十年,增为生员五十名,童生三十名。嗣后经费渐充,逐次加增生员额数百六十名,童生额数百六十名”。其二,自觉确定招考内容。不同类型书院根据自身办学风格确定招考内容。再有,以经史词章课士的南菁书院“分经古两场甄别录取。经学则性理附焉,古学则天文、算学、舆地、史论附焉”。

然而,当前各高校的招生简章,尤其是试点地区高校的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存在较为普遍的同质化现象,特别是在招生标准方面似乎差别不大。具体而言,一方面,不同高校、同一高校不同专业的办学特色和选材标准难以在招生简章中完整体现,报考要求笼统且泛化,常见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成绩优异”“全面发展”与“竞赛获奖”等抽象、主观的表述 ;另一方面,不同素养、不同需求的考生难以根据招生简章的“只言片语”清晰定位、精准选考。可以说,除少数高校能立足自身办学特色“量身定制”招生简章外,目前大部分高校在制定招生简章时并没有完全发挥主体自觉性,从而产生出众多“千篇一律”的招生简章。长此以往,可能会导致招生工作的“千校一面”,背离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的初衷和精神实质。

(二)高校招生行政化,主体自主性有待提升

高校招生的主体自主性,是指高校在招生过程中所显示的“主人”性质,以及对招生活动进行自我控制、调节的权利和能力,表现为高校对招生活动诸因素的占有和支配,是招生主体性实现的前提条件。当前,高校招生主体自主性缺失主要表现为政府深度介入带来的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扰和侵蚀,造成招生自主权以及招生活动所需要的决策、配置、调控等基本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书院官学化程度在清代达到顶峰。雍正十一年(1733),围绕直省创设省会书院的标志性事件,通过皇帝赐帑、官员倡建等方式,书院官学化色彩逐渐加深。官学化背景之下,书院招生主体自主性难免受到政府力量的影响。尽管如此,部分书院尤其是注重学术的书院仍然在夹缝中寻求尽可能多的主体自主性的发挥空间,表现在以山长的学术权力谋求书院的招生自主。清代书院山长多由学养深厚、文品俱佳的大儒担任,他们能够在书院学术事务决策中拥有较高话语权。在招录生徒方面,为争取本院的学术权益,促进本院的学术发展,山长是希望招录与本院学术旨趣相契的生徒到院学习的,这在无形中也为规避政府力量过分渗透保留了底线。以南菁书院为例,招录生徒采用的是学政拔入和山长甄别相结合的形式,即:各县岁科试成绩前列者,可由学政直接调赴南菁;岁科试成绩一般者,可以先寄卷初试,山长通过后生徒亲赴书院复试。生徒唐文治即是在光绪十年(1884)寄卷应试后,获山长黄以周赞赏,于光绪十一年(1885)春,“赴江阴南菁书院应试,取超等,住院肄业”。

在中国现行高校管理体制中,仍存在较为普遍的行政化现象。一方面,就高校外部而言,长期以来政府强势地位和高校谨慎姿态,使得政府力量在考试招生领域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精简和清理,即政府始终保留对考试招生的主控权。无论是高校自主招生、录取权,还是考生自主报考、选择权,亦或是社会第三方组织的自主命题、考试权,几乎还是控制在政府手中。另一方面,就高校内部而言,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并行、融合和相互渗透,导致权力泛化、交织现象凸显,本应在招生中担当重任的学术权力被行政权力所替代,并与外部政府力量对接。长此以往,可能会使高校招生工作滑入“缺少自我”甚至“没有自我”的深渊。

(三)高校招生功利化,主体使命感有待加强

高校招生的主体使命感,是指高校对其招生活动应有价值的判断和要求,它通常以招生的宗旨、目标和理想的形式表现出来,是招生主体性实现的内在依据。具有主体使命感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前提。正如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指出的:“只有在明确了招生使命和建立招生标准之后,才能够确定哪些人有资格进入本校。”因此,高校选择、承担招生使命的能力至关重要。

清代书院众多,且书院间等级结构明显,不同等级的书院,使命也不尽相同。如清末南京有书院10余所,大致可分为三个层级,一是钟山、尊经、惜阴三所省级书院,二是凤池、奎光二所府级书院,三是文正、高平、六峰、学山、珠江等府辖县级书院。这些书院招生各有分工、各具使命:“钟山、尊经两院试文艺,惜阴试经古词章,文正兼试文艺、古学,凤池、奎光试童子。”清末南京书院“特盛于他省”“称重于江南”,与其各自准确践行招生使命、精准选择生徒培养不无关系。

当前,高校招生主体使命感淡化主要表现为由招生能力不足引发的功利化问题。不同招生制度下,对招生机构能力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清代书院仅需完成吸引、筛选和评价生徒的简单工作,而新高考改革对高校招生能力的挑战是全方位的,不仅在录取阶段对机构、人员、过程有专业化要求,甚至延续至培养阶段,由于“生源结构的多样性、学生兴趣的差异性、专业基础知识掌握的不平衡性”,倒逼高校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可以说,新高考改革模式下,高校招生能力不足的情况已显而易见,其表现之一是受传统观念、社会偏好以及高校录取排行等思维影响,不同类型、层级高校在人才选拔标准、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上使命感迷失,功利化现象严重,缺乏区分度地一味追求拔尖精英。长此以往,难免造成高等教育资源的浪费,甚至制约新高考改革的科学推进。

四、当代启示:强化高校招生主体性地位

一直以来,学界对于中国高校招生改革的讨论,习惯以“他者之镜”来完成对自我的构想,即以欧美大学之经验,观照我国招生改革之实践。诚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近代中国高等教育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就以参考借鉴欧美大学范式而存在。但过多的外求与移植,难免陷入“以他人代替自我”的悖论,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建立自身的主体性。虽然传统书院早在百年前就已退出历史舞台,但只要有教育机构存在,就会有招生录取的需要,清代书院的招录制度因此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落实招生自主,实现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学术回归

高校招生自主权本质上是高校学科专家制定并落实专业录取标准的权力。也就是说,要实现高校招生真正意义上的自主,除落实高校在招生计划、考核评价和录取方式等方面的自主权之外,充分发挥学术权力在标准制定、考核过程和录取结果中的主导职能也至关重要。一直以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但不可否认的是,招生多由代表行政权力的高校行政管理部门主控,代表学术权力的院系实体介入招生标准制定、考核过程开展和录取结果确定等方面的深度仍然不够。诚如前文所述,清代书院虽然没有山长、教师参与招生的硬性规定,但体现在书院章程和招生实践中的学术赋权理念是显而易见的。

为此,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背景下,应真正将招生自主权还给高校。具体而言:一是要将招生自主权落实为学术权力主导。清代书院中,山长参与甚至主导招生工作,并在生徒入院后承担实际培养工作。高校招生自主权的落实程度与学术权力的规范程度紧密相连。当前,在行政权力挤压学术权力主导招生的现状下,高校需要通过充分赋权,为学术权力参与招生留出运作空间。譬如,在标准制定方面,由于招生标准直接与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相关,必须体现各自学科、专业的特殊性,因此应该由代表学术权力的院系学科专家制定。在考核过程方面,高校招生人员应该对招收什么样的学生、学生入校后如何培养等,做到心中有数。因此,强调院系学科专家教授、从事教研工作的教师在招生事务中的共同参与作用,组建一支具有多学科背景、广泛学术知识和专业招生技能的专兼结合的考核队伍,可以有效地实现招生自主权从行政权力向学术权力转变。在录取结果方面,学术水平和声誉较高的教师应该在招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具有录取建议权以及对录取结果更大的决策权。二是要将招生自主权落实到招生简章中。招生简章是高校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如同清代书院根据办学旨趣制定章程中的招录内容一样,高校招生简章应避免出现泛化和笼统的表述,而以充分的学术逻辑为主导,切实围绕学科、专业的学术特色和素养要求厘定相应的维度和具体指标,合理制定招生简章。

(二)重视多方参与,丰富高校招生治理的意义构成

大学治理是政府、学校、社会等大学利益与权利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招生治理是大学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政府与高校二元对立传统思维模式带来的“唯一权威中心”的政府主导型招生惯性,使得我国高校招生习惯于以“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散管理”的模式运行,这确实能在杜绝腐败、维护招生公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也难以避免出现评价主体单一、行政权力过多干涉等弊端。实际上,高等教育本身就是一件关涉政府、高校、社会各个方面的事情,将招生权完全赋予任何一方,既不符合大学治理及招生治理现代化要求,其后果也是危险且不可想象的。清代书院招录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转稳定、效果较好,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合理的招生治理结构,即遵循政府、书院和围绕生徒前置学缘形成的社会关系在书院招生中作为多元主体的集体行动逻辑。

为此,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背景下,应着力推进高校招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招生外部治理方面,应改变传统权力运行方向的指令性与单向性,实现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和权力相互依赖。高校招生应在多元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多方利益主体参与的选拔机制。就目前新高考改革试点地区探索“综合评价录取”“三位一体招生”等招生录取方式的高校来看,高校被赋予更多招生自主权,招生主体性地位得到体现,但同时评价主体单一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变。新高考改革提出,要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探索建立“两依据、一参考”的多元录取机制,多元评价的招生改革势在必行。实际上,强化高校招生主体性地位和创建多元评价主体之间并不矛盾,在稳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同时,亦可规范有序地向专业性社会考试机构、认证机构释放自主命题、自主考试权。鼓励多方利益主体参与评价选拔,既能保障高校招生主体性地位,又能促进评价主体、选拔方式多元化,同时为破解“招考分离”等新高考改革核心问题提供新思路。在招生内部治理方面,要改变高校对政府过度服从与依赖的现状,重塑招生治理理念,创新招生治理制度,完善招生治理结构,改进招生治理方式,探索高校招生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并行的双轨治理机制,以现代化的招生治理体系确保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有效运行。

(三)强调匹配适切,提升高校精准选拔的招生能力

招生能力的核心是鉴别与选拔合适学生的能力。优秀不等于合适,对于招生机构来说,“匹配”比“拔尖”更重要。清代书院“分布广泛、类型多样”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书院与生徒的匹配提供了空间。在同类书院中谁能够提供最有利于生徒科举、学术成长环境以及适合的资助奖励,谁才能吸引到最适合的生徒。现代高校固然与传统书院大不相同,但“匹配适切”的招生理念应该是一致的。当然,高校与学生之间已不再是录取分数线与高考总分的简单匹配,更有专业设置与学生需求的匹配、职业发展与学生兴趣特长的匹配,内涵更丰富,操作更具难度,对高校招生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背景下,应着力提升高校精准选拔合适学生的能力。具体而言,首先,高校需要精准确定办学与人才培养特色,并据此确定招生选拔标准,杜绝“千校一面”;其次,高校需要精准施策,完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并结合考生兴趣、特长、潜质、能力等信息,做出合理评判,杜绝“千篇一律”;同时,如同清代书院生徒可以投考多所书院一样,高校应考虑引入双向选择机制,在赋予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同时,给予学生更多的择校自主权,倒逼高校提升辨别人才的能力。诚如顾明远所建议的:“我国的招生录取应该增强学生和学校相互选择的自主权,学生多次选择、被多所高校录取应成为改革的方向。”

传统书院与现代大学虽然有异,但亦相通。一方面,书院教育与大学教育毕竟相去甚远。书院与大学不处于同一历史时空,无论是社会环境还是历史条件乃至本质特性都不可同日而语。另一方面,书院教育又与大学教育相通相连。书院“对我国传统教育、学术和文化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其德智并重、育德为先、质疑辩难、师生情笃、环境雅致等精神要素,确实是人们心中最向往的高等教育图景。无论是书院抑或是大学,长久以来对优质生源的渴求以及对生源选拔的深切关注,并不以古今为区隔。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高等教育现代化”成为热门话题,高校招生、评价、治理改革也备受关注。陈平原认为,“今天谈论大学改革者,缺的不是‘国际视野’,而是对‘传统中国’以及‘现代中国’的理解和尊重”。传统书院虽已远去,但书院的精神无处不在。当我们在思考高校招生改革问题时,除了展望未来,在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客观规律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稳步前行的同时,也应回眸历史,从中国传统教育中汲取制度和精神的养料,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寻找历史经验。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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