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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南||再谈走向“活”的制度史

邓小南 史学月刊 20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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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小南,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走向‘活’的制度史”这个说法,是2001年在杭州召开的“近百年宋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上提出来的。此前一些中青年学者曾经酝酿,希望能够在世纪之交对过去的制度史研究有整体性的反思,于是包伟民老师组织了这次研讨会议。当时我把在北大课堂上讲过的一些内容整理了一下,形成了一篇发言稿。后来应《浙江学刊》之邀,以《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为题,2003年刊登出来。次年包伟民老师主编的《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1900—2000)》里,又收录了这篇文章。那时候完全没想到后来会在学界引发强烈的反应。实际上,回响的热烈,主要是因为学界自身有这样一种内生要求,而且已经有日益深入的反思。
 
就我个人来说,这些反响是始料不及的,使我好长一段时间不敢动笔再写制度史的文章,也使我进一步思考相关的问题。今天涉及的内容,是对上述小文的一些补充,而不是另起炉灶的重新阐释。
 

一 下“死”功夫,做“活”历史

 

“走向‘活’的制度史”提出之后,有朋友警告我,要防范把提法作为标签。我也在学生的研习实践中观察到,有些同学会感觉“活”的研究无从入手,同时却又忽略了“实”的内容。这类现象提醒我们注意,研究首先还是要扎实求实,不能陷入“漂浮”的误区。这就关系到如何理解制度史,如何理解研究中的“死”与“活”,二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我想,“活”有两层基本含义:首先,最重要的是,制度本身是“活”的,有活有动,才称得上实际存在的制度;有活动,制度才有效能,有作用。其次,正因为制度本身活动不居,制度史研究就不能只重视制度的文本规定,还应该关注其实际表现,关注影响其“活动”的诸多因素。2017年年底,应范立舟老师之邀,我在杭州师范大学讲了《略谈研究选题与路径——从个人观察出发》的一些想法,在座的澎湃新闻记者把讲座记录整理成一篇文章,名为《下“死”功夫,做“活”历史》。我觉得这题目概括得挺好。研究中所谓的“死”与“活”,并非相互排他:研究对象是“活”的,我们的观察思路也要活;就研究的基础而言,只有下足“死”功夫,才能让研究真正“活”起来。
 
1.“史有定法”与“史无定法”
 
历史系的老师指导学生时,会有一些习惯的说法,比方说,是“史有定法”还是“史无定法”?事实上,二者相通而非相互排斥。
 
史有定法,通常是指历史学科有自身“压舱底”的基本功夫,学者也有个人的学术定位与研究方式。
 
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柳立言先生训练学生的基本方式,可能是“史有定法”的一种代表。柳先生和一些老师、研究生一起阅读五代墓志,研读者结合传世文献,以老吏断案的方式分析文本,为趋近历史实相提供了可行的路径。如柳先生所说,所有研究的本质都是回答问题。研究出发的原则,要关注“谁的问题”“如何发现问题”“如何回答问题”;研究实践中则需在阅读史料的基础上,找出问题并且予以回答。他把切入点概括为“史学六问”“五鬼搬运”。所谓“五鬼搬运”,就是五个“W”(when、where、who、what、why),其实是我们学习历史以来,经常会提到的时间、地点、人物、事实、原因等等;除了这五个“W”之外,还有如何、怎么样(How),综合在一起,就是“史学六问”。我们随手翻开《五代武人之文》,像张庭瑀点校解析的《后周武官单州刺史赵凤墓志铭并序》,即是从“五鬼搬运”做起,墓志的题名之后是时间、地点、人物,然后是逐句解析、回应问题。或许可以说,这样的“死”功夫也是一种硬功夫,是大致有方法可循、有问题意识、有相对明确的路径可走的一种入手方式。
 
“定法”很大程度上是从实证开始的。实证本身是一种硬功夫,是我们历史学的看家本领。杨讷先生2006年写过《丘处机“一言止杀”再辨伪》一文。文章指出,一些通常被历史学界接受的成说,例如丘处机“一言止杀”,应该进行质证甚至辨伪。他说:“历史学是一门重实证的学科,议论历史必须以真凭实据为证。‘一言止杀’故事可以分解为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看丘处机是不是说过这样的话,另一方面要看成吉思汗是不是因此而真正“止杀”。所以,流传广泛的“一言止杀”说,看似简单明了,其实它的两层意思都是需要“举证”辨析的,这是历史学特有的实证基础。
 
说到“史无定法”,柳立言先生说:“史无定法,不表示不需要方法或没有较好的办法。”对此,研究社会经济史的前辈吴承明先生有十分清晰的表述。他指出:“我国早有‘史无定法’之说。我赞成此说……在方法论上不应抱有倾向性,而是根据所论问题的需要和资料等条件的可能,做出选择。”也就是说,研究中应该有针对性,实事求是,不宜固守某一种特定的研究方法。方志远先生也曾经说,历史研究不仅不应排斥而且必须接纳和改造所有积极而有效的理论和方法以为己用,这是历史学得以不断发展的重要原因。“史无定法”正是历史研究这种包容性和创新性的体现。
 
历史学的活力来自不断地求真求新。这样的活力,其来源、其力度恰恰是从死功夫、硬功夫里生发出来的。所谓的“活”,是产生于沃土的生命力。“活”,绝非浮泛飘忽,只有肯下“死”功夫,像树木把根基深扎在泥土中,才能枝繁叶茂“活”起来。新视角往往来自长期积累的激活,新思路常常来自线索的缀连想象,这些都离不开往日功夫。新议题可能导致动态鲜活,传统议题诸如官僚机构、制度条文,也可能贡献出通贯深入的新颖见解。新材料的牵动,能使研究“预流”;深读“坊间通行本”,也可能发人所未发。也就是说,盈覆载之间无非是道,而进退之宜、运用之妙,则存乎一心。
 
2.制度史的“生命”所在
 
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通过对于制度得失的评议来观察政治得失,也就是说,制度在政治领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分量。对于“制度”,学界有不同的概括和理解。大致上讲,可以说制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和基本规范,是制约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的行为框架。
 
有学者强调:“制度的最基本要素就是结构、功能和形式,所以形式排比和结构分析,是制度史研究的基本方法。”也有学者指出:制度分为“无意中逐步形成”和“有意建构”的两种类型,即一类是“经历长久,约定俗成,无意中逐步形成的家族、伦理、信仰、仪式、节庆等”;另一类是“为特定需要、目的(如政治、社会、经济、军事、法律等),依特定权力分配关系、标准和程序(如地缘、血缘、财富、才德能力、意识形态、公民大会、议会、乡举里选或科举等)而有意建构出来”的多重秩序网络。不管是活在今天,还是活在历史上某个时间、空间里,我们其实都生活在多种秩序形成的交叉网络之中,而不是在某种单一秩序里。如果放在中华文明和世界文明进程的更大背景中看,制度就是政治文明的底色,是政治文明的支撑与映衬。制度所维系的正是特定的秩序。我们判断一个国家、一个政权、一种体制,其走势是否合于文明进程,很大程度上是要观察它的制度及其运行。
 
我们知道,制度本身是有生命的,有它的节奏、韵律,历经形成、生长、发展,可能不断完善,也可能走向衰亡。追踪、观察、多维度反思这一过程,正是制度史的“生命”所在。
 
当说到制度、规则的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相对稳定恒常的标准。但是,如果承认只有在“运行”之中,才能观察到真正的制度,我们就会注意到,制度必须应对多变的、流动的现实。因此,制度本身的恒常,它所追求的“可预期”,跟它需要应对的现实情况的复杂起伏,本身就构成一对矛盾,或者说构成有张力的两端。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些折中的方式,出现非正式的制度运作。
 
所谓“非正式”,就是不见于书面规定,“令式之外”但经常为人们行用的一些做法。一方面可能是无奈情况下的灵活处置,或是应对制度“形式目标”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制度的规定与初衷势必带来某些调适甚或扭曲。唐高宗巡幸洛阳前,曾经对居守京师的李晦说:“关中之事,一以付卿。但令式跼人,不可以成官政,令式之外,有利于人者,随事即行,不须闻奏。”短短数语,点明了令式的局限性和令式之外的可能性。欧阳修在《新唐书·百官志》中也说到官制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其纲目条理可为后法”,另一种则是“事虽非正,后世遵用,因仍而不能改”。从积极的方面讲,这些“事虽非正”的运作,对于正式制度的施行可能有补充或者说是润滑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缺乏灵活弹性的制度借由非正式制度的“因仍”“调和”才得以推行。如果我们专注于观察制度运行的实践进程,那么几乎可以说,“正式”与“非正式”交错混糅互为所用,并非截然二分,甚至是相辅相成的。相对静态的制度规定与动态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间,空间里面有变形,有扭曲,有各种不曾预料的故事发生;这种空间中的活动,往往决定着制度的走向,也可能带来制度“平稳有效”的感觉。
 
当我们讨论制度史的时候,应该清楚,自己口中、笔下的“制度”二字,指的是书面规定,还是现实运行;二者从来不曾隔绝,但又并非同一层面的内容。陈寅恪先生早年曾经提醒学界说,有些研究,“其言论愈有条理统系,则去古人学说之真相愈远”。我们现在讲制度,例如宋代的文官制度,其实有同样的问题。看上去梳理得头头是道、严丝合缝的某些制度,往往是囿于甚至迎合书面规定的“整理”,很多情况下可能是失真的。
 
有些制度史的研究者,包括我自己在内,经常认为制度是恒定存在的,而人为因素是一时、偶发的。实际上,制度本身从来都是“规范”和“人事”折中的结果。制度本为“设范立制”,既是引导、保障,也是对某些利益关系的限定,对某些行为方式的制约。这样的引导、限定与制约,在历史上究竟是不是曾经生效?制度运行中总有不同力量的推动、修正、抵制,这些“人事”起到什么作用?都需要通过制度的运行过程来观察。
 
制度的活力与生命是“人”赋予的,研究制度史必须关注人的活动。制度史研究的活力和持久生命力,取决于对制度活力的认识深度。所谓“活”的制度史,不仅是指生动活泼的写作方式,更重要的是指从现实出发,注重发展变迁、注重相互关系的研究范式。
 

二 从“运作”看制度

 

1.浅说“内史”与“外史”
 
有的老师在讲制度史时会提示说:所谓不同的研究理路,其实是关注制度“内史”或制度“外史”的区分。我觉得这种说法有道理,这也让我想到科学史研究中的相关提法。
 
科学史的“内史”(internalhistory)指的是科学本身的内部发展历史。“内史论”(internalism)强调科学史研究应关注科学自身的独立发展,注重科学发展中的逻辑展开、概念框架、方法程序、理论阐述以及理论与实验的关系等等;关心科学事实的前后联系,默认科学发展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而不很关注社会因素对科学发展的影响。科学史的“外史”(external histroy)指社会等因素对科学发展影响的历史。“外史论”(externalism)强调科学既是一种知识现象,更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科学史研究应更加重视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宗教、军事等环境因素对科学发展方向和速度的影响,应该把科学的发展置于更复杂的背景中认识。这些年来,注重“内史”的科学家,会思考学术本身的发展理路是不是受到外界的干预和影响;注重“外史”的研究者,也更关注学术内在的逻辑脉络。在沟通“内史”“外史”研究的新范式之下,将明显拓展研究领域,对科学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给予更为深入的分析和诠释。
 
多年前,台北“中研院”的黄一农院士曾经说,他的专业是从天文学转向天文学史的,首先是关注中国古代的天象记录,继而关注中国古代天算与社会、政治之关系,乃至揭举出“社会天文学史”的旗帜,“希望能因此丰富天文学史的生命力”。依照江晓原教授的说法,所谓“社会天文学史”,对应的措辞就是“天文学史的外史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另外一些研究,可能也存在“内史”“外史”之分,例如研究经学,或者研究经学史,就是不尽相同的概念。当然,这两者内在的关联无法切开,缺乏研究经学的基础,自然无法研究经学史。从这一意义上说,所谓“内史”是深入研究的基础,也是硬碰硬的功夫所在;而“外史”则可能带来更为开阔的延展性。
 
研究中的“内”与“外”,事实上是相互依存、相互深化的。不少中古史的年轻学者,在前辈讨论史籍记载中层累、“箭垛”状况的基础上,继续研讨历史书写问题。历史书写,不止涉及古籍文献自身;之所以关注“书写”,是因为意识到现实与字面不同,文本背后还有“纵深”。他们不满足于辨析文献史料的所谓“真/伪”,而是希望追踪、钩稽文本的生成过程,进而触摸一个时代文化面貌的层叠与演进;与此同时,对于文本自身的认识也得以深化。这些趋向提醒我们,各类研究不仅是要呈现一幅“图”,更应该开启一扇扇观察思考的“窗”。窗内窗外的世界,多面因素的互动,才能构成整体的认识格局。
 
研究者通常不会全能式地铺开讨论,会有聚焦,会有不同的研讨侧重。孙正军曾写过《何为制度——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的三种理路》一文。其中涉及的“三种理路”:一种是阎步克老师主张的制度史观,一种是侯旭东老师提倡的日常统治研究,还有一种就是“活”的制度史。他认为,这三种研究理路的研究视角、观察角度和研究取向等是各有侧重的。所谓各有侧重,潜在的意思就是说,需要多方面的观察与讨论,政治制度史研究没有唯一的绝对秘诀。
 
古代政权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都关系到国家命脉,绝不会单纯闭环、自生自灭。制度的行用轴线肯定是波动的曲线,是被多种因素刺激、牵动的。如果只看轴线,我们不知道它为什么如此曲折,只有将其纳入更开阔的视野,才能探究其原因。
 
2.从“路径”看过程、行为、关系
 
我们研究古代制度的意义,要点不在于重现,而在于观察当时如何回应问题、规定如何调整、制度如何执行,也就是要观察制度演变的“路径”。路径是实际过程的载体,也是五个“W”之外的“HOW”——如何一步步走过来。目前的探讨,通常注意到制度的起讫两端,不仅注意文件规定,也注意史料中记载的实施结果。但对于研究者来说,如果我们不注意联结两端的路径,则我们对于制度运行的理解,仍然很不完全。
 
历史研究讨论“变迁”,就是讨论过程。纽约州立大学蔡涵墨教授(Charles Hartman)新近出版的著作,以“The Making ofDynasry History”为题,强调“the Making of”,作者重点不在于描绘既成现象,而是观察形成的过程与方式,亦即其路径。
 
路径是完成“过程”的经历与步骤。过程中会有若干节点,所谓“契机”,正是由特定历史节点上的事件所引发。观察节点之间如何联结,就要关注“路径”。众多历史事件,有的出于政治集团精心策划,有的则在意料之外突发,但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上促使制度回应、变更。例如新冠疫情暴发,如何促使公共卫生政策调整改进;又如反腐倡廉制度,如何被“倒逼”出来。这“促使”“倒逼”的历程,就是依托的路径,路径上的步步进展,体现出特定的轨迹与过程。
 
历史过程是由涉及多方面、起讫点不一、内容性质不一的多种演变进程交错汇聚而成。这样的动态过程像转动的链条,是由不同的环节、阶段连续构成,不追寻环节就看不清演进。例如王朝实施的法律制度、赋役制度,民间的家族制度等,各有其内在的发展轨迹,有起讫不同的历史阶段性。我们的研究对象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单元,单元两端可能正是一些“标志性”的事件。这些演变节点往往不与王朝起讫同步,不似司马光所说,“(本朝)祖宗创业垂统,为后世法”。一个朝代的制度并非开天辟地,所以才有多轨过渡,才显得复杂丛脞。
 
观察路径,事件与人物往往是其抓手。制度中的“人事”,有人有事。“重返人/事关系的历史世界”是统治史研究,也是制度史研究的现实取向。事件、人物都是行为的组合。2003年,李里峰老师曾经谈到从“事件史”到“事件路径”的研究方式的转变,指出学者不再把事件视为自足的研究对象,而将其作为透视社会结构的研究路径和视角。“事件”是比较中性的表述。我们做政治史研究,可能更关注“事变”,比如安史之乱、兵变、起义,这样的重大事变,肯定会冲击当时的制度。实际上,不仅是事变,有时候带来某种困扰的事端,一些看似普通、平日反复发生的事项……从突变到潜移默化,从非常到日常,都可能影响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侯旭东老师讲“什么是日常统治史”,研究的就是一些基底性的制度及其形成、演进的路径。
 
一个时代政治图景的演变、某些特定路径的实现,受限于当时的外在背景,也是由时人行为、选择及其互动的结果带来。制度的台前幕后都是“人”,是“人”在“事”中的行为使得制度“活”起来。刘子健先生曾经把历史上的官僚分为三类:理想型、仕进型、渎职型。显而易见的是,对官员类型归属的判断,都是依据其选择、其行为。政治势力、社会群体的言与行(建言、舆论、做法、反馈),卷入制度的创建者、实施者和破坏者的态度与活动,影响着制度的路径与走势。制度的鲜活,是由于行为带来的活力;制度的原则,也是产生于、行用于现实行为之中。同时要注意的是,即便在同样的基本体制之下,面对大体类似的情形,不同的成长背景、利益关系与认知框架下,不同决策者、执行者的行为准则也可能有所不同。
 
面对层叠纷杂的事件与群体利益诉求,制度所着眼维护、限制的,主要是特定的“关系”。所有明确的规定指标背后,都牵连着隐性的、看似无形的关系,这是协调维系机构、程序、仪式的“神经”系统。某种意义上,制度实态、路径选择是由“关系”牵动、决定的。制度史研究的对象往往在于关系:君相权力、中央与地方、文武之间、体制内外……都是讲关系。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公开规则与潜在规则看似对立,实则关联。关系并非虚缈,渗透在方方面面的行为之中,实在而又强韧,左右着路径选择及实施过程。国家体制内诸多制度并非平列,是制度的统辖组合关系决定其根本属性。
 
对于这一切,都要放到制度运行的现实中去观察。换个角度说,事件节点与人物活动,是我们观察制度演进过程的入手处,而节点之间的过渡方式、行为活动导致的趋势方向,都与运作路径相关。
 

三 制度与制度文化

 

1.制度:“有制有度”
 
古人心目中的“制度”,其实是有“制”有“度”。“制”通常指规定,而“度”则是对于规定的把握幅度。制度某种程度上有伸缩,对这种空间的弹性把握就是“度”。中国古代对于“制度”有很多不同的表述。较早的如对《周易》“节”卦的解释:
 
《彖》曰: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象》曰: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
 
孔颖达《正义》曰:
 
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
 
程颐解释说:
 
圣人立制度以为节,故能不伤财害民。
泽之容水有限,过则盈溢,是有节,故为“节”也。君子观节之象,以制立数度。凡物之大小、轻重、高下、文质,皆有数度,所以为节也。数,多寡。度,法制。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晏子说:
 
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夫民生厚而用利,于是乎正德以幅之,使无黜嫚,谓之幅利。利过则为败。吾不敢贪多,所谓幅也。

孔颖达疏曰:

子用正德以幅之,言用正德以为边幅,使有度也。
 
彖辞中“节以制度”四字,点明了“制度”的意义。古人所谓“制度”,是指规矩;“节”“幅”“数”“度”,都是指节制、边界,指对于限度的把握。如程颐所说,度是法制的组成部分;制度则是把握限度、分寸的节制。
 
晏子说,“为之制度,使无迁也”;孔颖达说,“用正德以为边幅,使有度也”;“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几处文字都说到“使”字,是指需要人为尽力,才能达到目标。
 
“制”与“度”的关联,提醒我们注意规定与尺度之间的关联;“使”“为”“用”之类的表述,让我们注意到制度背后“人”的作用。
 
2.“初衷”与“折中”
 
周雪光教授在《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一书中指出,制度规定的刚性原则导致地方官员在实施中遇到许多困窘,一系列应对机制也就应运而生。中国古代同样如此。高度集权、高度统一的要求,会“激发”出纷繁多样的应对方式,大大增加了制度史的动态与丰富感。
 
王充在《论衡》中说,“礼乐之制,存见于今”,“法制张设,未必奉行”。唐代贞观初年,大省内外官,“然是时已有员外置,其后又有特置,同正员”。几乎在定制的同时,即已开始突破“本制”的约束,何况时移事异,情况多变,“奉行”与“法制”间的差距值得思考。例如宋代的选任制度,关系到每个官员的仕途生涯,众目睽睽之下,有一套套细密的规则。正如苏轼所说:“一命以上,皆付之定法。”正因其有条可循,人事部门才得以实施除授。查查《宋会要辑稿》《吏部条法》等,到处都是强调严密的例子。规定细密,但执行起来不可能那么拘泥。
 
宋代官员的资序来自差遣,也是除授差遣的依据。但是,曾任某一差遣,并不一定能理该资序;具备特定资序,也不必然得到相应职任。集权国家的中央人事部门,为易于注拟众官之差遣,势必使资序趋于稳定、凝固化。这样一来,资序又成为朝廷所需要的灵活差遣的羁绊。亲民、监当,二者之别,本来自其工作职任性质的不同;而在宋代,有些监当官可以理亲民资序,有的亲民官却任监当之事。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不能单纯以除授中的弊端来解释,而要从结构上予以说明。条法无法满足变化多端的现实情况,铨选机构必须想办法去应对。首先可能是破例破格(或许声明“下不为例”),如果可行,这些套路就渐渐变成“故事”;积累整理之后,就纳入“成例”。在此过程中,有些先例也许过了一段时间被废除,有些就成为条文的补充,甚至通过修订格目编进铨选条法。应该说,承先启后的“故事”在此过程中起着突出的作用。
 
规定与调整让我们看到“初衷”与“折中”的关系。“循名责实”“岁月序迁”,是贯穿于考课黜陟之中法截然不同的两种原则。前一原则为宋代的有识之士所崇尚,诏敕中三令五申,原本是政策制订的初衷;后一原则却在多数场合下悄然起着调协的作用,并由于其便利易行而为多数人所接受。二者看似冰炭不容,却共同繁衍出复杂波折的折中式运作,体现出宋代制度的务实特色。
 
当时对于格法实施状况的检核,主要通过查验行政文书来实现。层级式的文书处理程序,一方面是“秩序”的体现,从技术层面看,行文规范,条目清晰;另一方面也因其繁密,地方不堪其扰,上峰无力核查,于是在耗费时日的同时,淡化了文书作为治理规范的意义,逐渐沦为流程规范、词语规范而实质内容空疏的文牍。设计初衷本在于严密,无法落地反而导致浮泛疏松。
 
铨格浩繁,自来被认为是有利于精熟此道的胥吏,而不利于普通参选人员。而大批常调参选者,一方面深受烦琐程序之苦,一方面又在尽力维护细密的铨格。铨选条文及其中贯穿的“资序精神”之所以难以冲破,原因不仅在于国家决策阶层、管理执行人员,同时亦在于大批被其审验的赴选人员权衡利弊之下对于这套办法的拥护。宋代官员章奏经常说到格条压抑人才,但更多人真正强烈反感的是吏员不照章办事。在他们的潜意识里,仍然觉得格条对他们是一种基本的保护。这是他们来自仕宦生涯的体验,也是制度史研究值得注意的心态反应。
 
制度规定可能有窒碍,执行制度的安排也会带来问题。宋徽宗时有官员说:
 
监司提按一路,事干州县,法令之当检察者,其目不一。每遇按行,指摘点检,多不过数事,前期移文,号为“刷牒”,官吏承报,必预为备。
 
所谓“刷牒”,是指对于相关文牒的清理与查究。要清查的事项既经“前期移文”,被按察的官员自然预先准备,双方得以应付,不至临时尴尬。这样的做法,显然违背“点检”“觉察”之初衷,却是上下级相安无事的选择。尽管有臣僚批评,有朝廷“不得预行刷牒”的表态,但这种情况无法杜绝,甚至是常态习熟的运作方式。此类制度貌似运转带来的弊端,内在严重性可能更甚于制度停摆。
 
世上没有不经实施而存在的“制度”,也没有谨守规定原原本本的“实施”。浙江武义出土的南宋徐谓礼文书中,有大量“考成”印纸。其形式与《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吻合,但其内容,涉及地方治安则是“无强盗,无窃盗”,涉及赋税则是“已纳足,见催无”,这显然与当时普遍的社会情势不符。官方对于地方政绩“功过事件”的关注点,其实在于是否存在重大治安危机与财政隐患。
 
不仅徐谓礼,不仅考核制度,官僚机构中常见到官员、吏员按部就班地固守条文业务,而制度的实际运作状态则凝滞虚浮而非实质进行。研究者会据此指出制度的“具文”与“空转”。所谓“具文”“空转”,可能是与某些制度“俱来”的存在方式。我们既不能仅依据文献记载的条目规定,就认为某一制度实施有效,也不能只看到运作现实与我们心目中的制度不符,就简单认定为“具文”。相同的制度规定,不同场合下把握方式各异,实际功用不同,这是现实中的常态。不能让表浅、武断的“具文”二字掩盖实质性的内容,而要透过制度运行的实态去探究当时政治局面的实态。对于某些制度“空转”,观察者批评其“空”,体制内注重其“转”;今天的研究者批评其似是而非,当年的操控者在意系统格套俱在,各层级可供驱使、奉上尽忠。
 
非正式制度、潜规则中,会有官吏上下其手;但有些看似被制度“防范”的做法,事实上可能是体制习用且不可或缺的运行类型。“稳定”的制度,经由现实折中,可能“塑造”出不同的行为方式,“开发”出多端的解决问题途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国家的治理轨迹。
 
3.关于“制度文化”
 
对于“制度文化”,学界的思考角度和认识并不相同。今天我只针对围绕制度的政治文化氛围谈一点理解。
 
首先应该说明的是,制度并非天然合理,尤其是中国古代的国家制度、官方制度,尽管考虑到现实因素,但归根结底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些“意志”能否不折不扣地贯彻,受到综合文化环境的制约。
 
制度的设计,并非原端出发点,其形成也是系列运作的结果:官方以某些信息的汇聚、筛选作为依据,进行研判、决策,然后形成制度规定。制度的变迁,可能以特定观念为其先导,更多情形下可能来自现实的挑战。思想、理念与制度设计、实施行为之间,并非有一即有二的直线式关联。历代有关吏治、财政、监察等法度细则,都基于观察与认知,都在一定程度上规约着事态的走势;而设计规范可能有内在罅隙,具体实施则面临诸多不测。制度的节点都留有层级式的阀门,掌握其开关者,既有不肯尽职甚至刻意阻碍者,也有忠于体制小心行事者。即便是在体制内正常有序地作为的后者,对于节门开关的方式、程度的抉择,深层的考虑也往往在于预期的政治秩序及政治前景的风险。这种看似制度规范之外的利益权衡,却可能是决定制度执行曲线的重要逻辑。而这些判断与抉择,显然与抉择者身处的制度文化环境相关。
 
所谓“制度文化”,不仅是制度设计层面体现出的意识,亦应包括环绕制度运行的政治文化氛围。它既包括刚性的制度条款和规范,也包括延伸笼罩着条规、无固定形式踪迹又无处不在的整体环境,是多种因素互动、积淀产生的综合状态。这种弥漫性的制度生态,浸润、渗透于制度之中,影响着制度的生成及其活动方式:包括制度规定本身,包括对于制度轻重缓急的认知,也包括制度设计者、执行者、漠视者、扭曲者、抵制者的意识、态度、行为与周旋互动。各类群体所思所想不同,行动尺度不同,制度的施行状态势必呈现出“万象”图景。纵观历史上各个时期,几乎没有任何制度按照其设计模式原样施行,调整修正甚至于变异走形,大致是其常态。或许可以说,这种包裹式、蔓延式的制度生态环境,决定着制度实施的基本前景。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王安石也曾说,“道之在政事……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制度推行的动力在人。现在我们经常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权力显然不会主动进入制度的笼子,那么这里就有一个潜在的问题:谁能够把这些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什么动力赋予人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决心?这就与整体的制度文化氛围有关。
 
制度运行的真实逻辑不是在书面上显现出来,而是需要去现实中观察、把握。制度明文固定,但现实非常复杂,规则的确定性和实践中的不确定性,永远都是一组绕不过的张力。这组张力带来的“空间”中,充溢着特定官场文化的影响,也有多方强劲的现实拉力。凡此种种,透视、洞察不易,这可能是制度史研究最富挑战性,也最有魅力之处。
 
历史研究的根本动力在于反思。对于制度文化的探索,靠研究者的敏锐,靠长期积累带来的直觉与感知,也要靠明确的问题意识与深入追问的能力。制度史研究天宽地广,研究空间、反思余地十分开阔,值得学界竭诚努力,推动研究持续前行。

END


作者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2年第1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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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编辑部

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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