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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对37号文的学习理解

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2021-12-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这一条规定,包含了几个关键词,其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其二是「用于17%税率的货物」,其三是「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笔者主要针对「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谈谈个人的认识。


从字面意思理解是,自2017年7月1日至营改增试点结束,农产品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但对于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纳税人,仍然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某食品企业购入小麦若干用于生产销售适用17%税率的食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小麦为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买价100元,原扣除力度为,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00元)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措施为:


1、销售方为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行开具免税发票的,该食品企业以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00元)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方为农业生产者个人,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该食品企业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并根据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00元)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种情况,小麦自流通环节购入,不适用免税政策。原扣除力度为,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或进口农产品的,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如买价为113元,专票上注明金额100元,税额13元,可抵扣13元;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代开3%税率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买价为103元,普通发票注明金额100元,税额3元,可抵扣103×13%=13.39元。


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措施为:


1、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麦为进口农产品,该食品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金额为100元,税额为11元,该食品企业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00×13%=13元。


2、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该食品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0元,税额3元,该食品企业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03×13%=13.39元。


以上是笔者对37号文学习的心得,个人观点,文责自负,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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