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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与实务:新增值税申报表应该这样填写!

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2021-12-10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2017年第19号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其目的是为了配合7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率简并工作,因此本公告的施行时间是2017年8月1日。笔者经过学习之后发现,19号公告对纳税申报表调整的幅度并不大,但其中蕴含着很多信息含量,现将学习体会与诸君分享。


一、报表格式的变化


尽管19号公告并未明确提及适用的纳税人资格,但从其内容来看,这次报表调整只涉及一般纳税人,不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具体而言,调整的报表包括两张:


一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原表的第4栏一分为二,变成第4a栏和第4b栏。

老表一

新表一


二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原表的第8栏一分为二,变成第8a栏和第8b栏

老表二


新表二  


二、报表填写的变化


1、主表的填写说明变化


主表格式保持不变,但由于附表一和附表二格式有变,导致主表的勾稽关系和取数公式发生了变化。


涉及两处,即第11栏「销项税额」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以第11栏「销项税额」为例,原勾稽关系为:


本月销项税额=《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现勾稽关系为:


本月销项税额=《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4a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笔者注:上式后半段中的「4」,疑为「4b」之误,因新附表一中已经没有第4行了。


需要说明的是,自8月1日起,申报系统应该会根据新的勾稽关系进行更新,因此这一点纳税人无需关注。


2、附表一的填写说明变化


令人疑惑的是,尽管19号公告正文中提到,「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但笔者在该附件中并没有发现直接针对附表一的填表说明。


从附表一第4行一分为二可以看出,该表把11%税率的应税项目分成了两类,一是「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二是「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今天有网友咨询,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是适用17%吗,为什么11%的税率栏还有「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呢?


笔者认为,为保持申报表的稳定性和前瞻性,其栏目的设置与现行政策不一致是正常现象,大家仔细看看附表一就会发现,17%税率栏次也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率还有4%的。


因此,纳税人在填报时,只需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附表一相应栏次填写即可,无需纠结,毕竟,税率简并还在路上。


3、附表二的填写说明变化


附表二的变化较多,核心内容有四点,都与农产品有关。


一是明确附表二中7个栏次填写的内容,不包括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注意:这条规定意味着,附表二中只要出现专票字样的栏次,除极个别情况外(见后文),都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农产品专票,只包括一般纳税人自开的农产品专票。


二是在附表二「(二)其他扣税凭证」项目下增加了8a栏次的内容,即「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和「金额」。


注意:这一栏次只适用利用购进农产品生产17%货物的纳税人,由于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意味着其抵扣率要高于11%,美其名曰「加计扣除」,具体操作政策尚未出台。


三是根据财税〔2017〕37号文的精神,严格限制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外延,即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注意:除生产17%货物以外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没有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海关缴款书,取得其他三种抵扣凭证的,进项税额填报在附表二的第6栏


四是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直接在附表二第6栏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和「金额」。


从填写说明看,执行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企业和生产17%货物企业,其进项税额填报时不做区分,统一填在第6栏


三、新申报系统下的农产品抵扣方式


19号公告发布后,简并税率后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方式进一步具体化,笔者将之概括:核定扣除、加计扣除、从低扣除、凭票扣除、计算扣除等五种。


1、核定扣除


根据财税〔2012〕38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策,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的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本栏只填「税额」,不填「份数」和「金额」。


执行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因此,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专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需认证或比对,也不在附表二对应栏次填写,统一按规定填在第6栏。


2、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的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本栏只填「税额」,不填「份数」和「金额」。


具体如何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以总局后续政策为准。


3、从低扣除


根据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见,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不同税率货物未分别核算的,不仅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也不能享受计算扣除政策,只能从低扣除。


执行从低扣除的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认证后申报抵扣,填写在附表二的第2栏;自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专票应当进行认证,并根据票载税额(3%)申报抵扣,填写在附表二的第2栏;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后申报抵扣,填写在附表二的第5栏;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根据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的第6栏。


4、凭票扣除


除执行核定扣除、加计扣除、从低扣除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取凭票扣除方式:


自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认证后申报抵扣,填写在附表二的第2栏;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后申报抵扣,填写在附表二的第5栏。


5、计算抵扣


除执行核定扣除、加计扣除、从低扣除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票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采取计算抵扣方式: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笔者认为应当认证,申报抵扣时,填写在附表二的第6栏,「金额」填专票注明的金额,「税额」填专票注明的金额乘以11%。


取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无需认证,申报抵扣时,填写在附表二的第6栏,「金额」填普票注明的价税合计数,「税额」填价税合计数乘以11%。


纳税人通过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收购发票,无需认证,申报抵扣时,填写在附表二的第6栏,「金额」填收购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数,「税额」填价税合计数乘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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