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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经纬: 学术 | 谭光辉:作为框架的叙述者和受述者——论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叙述的本质

谭光辉 跨界经纬 2022-12-18




作为框架的叙述者和受述者

——论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叙述的本质


谭光辉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月,第42卷,第1期


【摘要】:确定叙述者的形态和隐含作者的形态,是讨论不可靠叙述的基础问题。不可靠叙述问题论争的根源,是将叙述者和隐含作者都视为人格。以赵毅衡“框架—人格二象”论的基础上,可以从第一人称叙述的叙述者和第二人称叙述的受述者形态入手,论证不论哪种人称叙述,叙述者和受述者都是框架而不是人格,虽然构成框架的人格组分可能出来声称自己是叙述者。框架中有关叙述功能的部分,就是叙述者和受述者,有关人格的部分,就是隐含作者和隐含读者。叙述者与隐含作者是一体两面,受述者与隐含读者也是一体两面,都是对框架的抽象。第一人称   叙述是使用一个人物作为观察者,并伪装成人格叙述者的叙述。第二人称叙述是使用一个人物作为观察者,并伪装成人格受述者的叙述。


【关键词】:叙述框架;叙述者;受述者;不可靠叙述

【作者简介】:谭光辉(1974—),四川南充人,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文学博士,四川青少年文学院学术委员,主要从事中国现当代文学、符号学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叙述者的框架-人格二象


赵毅衡在《“第三人称叙述者”何处寻?》《广义叙述学》中建构了一个叙述者的基本形态。他的核心意思是:“叙述者经常不表现为人格,而以框架形式呈现自身。但是在这个框架中,叙述者经常会用各种方式冒出来。所谓第三人称叙述框架方式,是叙述文本结构的底盘,人格叙述者随时会现出身来,各种程度杂糅的可能性都会发生,直到发展成第一人称叙述。”[1] 这个结论非常精彩,解决了第三人称叙述的叙述者形态问题。所有叙述者永远都是框架—人格二象的,第三人称叙述是垫底的叙述方式,如果叙述者充分人格化,就变成了第一人称叙述者。即是说,第一人称叙述者是人格化最充分的叙述者,而第三人称叙述者是人格化特征最弱的叙述者。“‘第 一人称小说’之所以得名,是因为叙述者自称‘我’。” “第三人称叙述只不过是叙述者尽量避免称呼自己的叙述而已”[1]。他的意思是说,从本源上讲,叙述者永远是第一人称的,所谓的第三人称叙述,只不过 叙述者隐身了,由于隐身造成人格化特征消失,因此 叙述者就更多地表现为框架。但是,即使是作为框 架的第三人称叙述者,也会时常有一个人格化的叙述者冒出来发出声音。赵毅衡着重讨论的是第三人称叙述者,对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叙述的叙述者讨论较少。本文以此为起点,继续讨论第一人称叙述的叙述者和第二人称叙述的受述者形态问题,为三种人称叙述的叙述者和受述者建构一个共同的形态模型。


(赵毅衡《广义叙述学》)


二、学界对第一、二人称叙述的讨论


叙述者永远为第一人称,这是也是热奈特的基本看法。黄希云就此继续补充道:“不仅叙述者,而且叙述接受者的人称也是固定不变的,作为说话者和听话者,这两个角色之间的关系始终都是第一人称对第二人称的关系。”[2] 这一认识可能不容再争论,因为假如叙述者真的可以自称,他必然用第一人称,听话的人当然就是第二人称。问题的关键在于被叙述者的人称,可以有三个人称的变化。也就是说,我们谈论叙述人称问题时,只可能是在谈论叙述者对被叙述者的指称。
问题的关键正在于此。由于叙述者如果自称必然为“我”,而第一人称叙述的叙述者对人物的指称也是“我”,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这两个“我”是同一个人。黄希云认为:“在纯粹的第一人称小说中,叙述者与被叙述者相互不再独立,而是同为一人。”[2] 阿伯拉姆斯(一译艾布拉姆斯)的《文学术语汇编》定义第一人称叙述时要相对委婉:“叙述者采用‘我’的口吻来讲故事。‘我’同时也是故事里的一个人物”[3],仍然把叙述者和被叙述者视为一体。陈慧娟在讨论第一人称的时候同意这个看法,只不过她发现:第一人称叙述中,“虽然叙述者和叙述对象是同一个人,但是他们却是不同时期的‘我’,处在不同的时空。”[4] 卢特称“第一人称叙述者则集叙述者功能和角色功能于一身”[5]。


(阿伯拉姆斯《文学术语汇编》)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对第二人称叙述的讨论中。第二人称叙述,叙述者对人物的指称为“你”,由 于受述者也只可能是“你”,所以人物与受述者就具有了同一个称谓。因此黄希云认为“在纯粹的第二人称小说中,被叙述者与叙述接受者同为一人”[2]。童庆炳没有挑明人物与受述者之间的关系,只是做了一个大体描述:“第二人称叙述是指故事中的主人公或某个角色是以‘你’的称谓出现的。”[6] 避开了问题。费伦对第二人称叙述中的”你”分析非常详细, 但是他仍然把人物与受述者合为一体,而把实际读者与前者区别开来:“当向受述者—主人公发出的一个第二人称称谓与向实际读者发出的一个称谓既相重合又相区别时,这些读者将同时占据受述者和观察者的位置。”[7] 他认为,是话语模糊了实际读者与“受述者—主人公”之间的界限,而受述者与主人公是合一的。

这样对第一人称叙述和第二人称叙述进行描述,看起来简单明了,而且理所当然地成为迄今为止叙述学讨论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叙述的叙述者的基础。多数学者都认为最难的问题是如何找到第三人称叙述的叙述者,而不是如何找到第一人称叙述的叙述者。邦维尼斯特甚至认为第三人称小说根本没有叙述者。申丹说,“在探讨不可靠叙述时,批评家一般仅关注第一人称叙述”[8],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多数批评家都一致认为第一人称叙述的叙述者是显在的。赵毅衡认为,“叙述者并没有人称问题,却有一个隐现问题”[1]。第一人称叙述的叙述者被看作现身的,第三人称叙述的叙述者被看作隐身的。其实问题可能要远比这个描述复杂。本文试图证明,叙述者确实有显隐的问题,但不存在人格化问题。任何现身的叙述者,一旦人格化,就成为人物。任何现身的受述者,一旦人格化,也成为人物。由于这个原因,学界对不可靠叙述的讨论方向,就需要修正。

三、第一人称叙述:伪装人格化的框架叙述者


我们首先必须弄明白一个更为基础的问题:在一个叙述中,叙述者叙述自己是否可能?叙述受述者又是否可能?弄清楚这个问题是探讨第一、二人称叙述的叙述者和受述者形态的更为基础的问题。叙述者能叙述自己吗?“我”能叙述正在叙述的“我”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第一人称叙述文本中的“我”就绝不可能是叙述者,而只能是被叙述者。


随着这个问题的提出,我们发现我们进入了一个显而易见的悖论:被叙述层中的人物跨层进入叙述层,叙述便陷入怪圈。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何判 断下面这个叙述的叙述者:他是此文本的叙述者。站在叙述者的层面看,“他”只能是一个人物,因而叙述者仍然是“我”。如果站在受述者的层面并跟随文 本的引导,文本中“他”就应该是这个文本的叙述者。我们非常清楚,第二个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在这个理解中,被叙述层的人物“他”是因为词语“叙述者”的引导跨到了叙述层。常识告诉我们,“他”不可能是这个文本的叙述者。非常有趣的是,如果我们把“他”换成“我”,不论站在哪个层面看称谓都是“我”,于是叙述者和人物就被看作了同一个人,这个命题反而成立了。把两个叙述放在一起比较,我们就会明白,即使把“他”换成“我”,“我”仍然只是一个人物。道理非常简单:被叙述者只有老老实实呆在被叙述层,才不会造成理解的混乱,才可能避免悖论。我们之所以把第一人称叙述中的“我”同时理解为人物和叙述者,其根源就是采用了跨层思维,我们被叙述人称的假象迷惑了!进一步观察,假如这个文本像这样说,就更容易使我们进入悖论:我不是此文本 的叙述者。若“我”是叙述者与人物的合一,则会出现不可解决的矛盾。若我们相信叙述者,则“我”就不是此文本叙述者。然而常识又告诉我们,“我”必然是此文本的叙述者。此时,“常识”仍然是跨层的思维,“常识”使我们必须把“我”理解为叙述者。由此观之,将文本中的“我”理解为叙述者,实际上是一 种自然化了的跨层思维。正是自然化的跨层思维让我们把第一人称叙述中的“我”理解为叙述者。此悖论类似于叙述中的回旋分层:“在一个叙述文本中,有一个次级叙述层,而这一次叙述层又被揭示为与其上层叙述是同一个文本。”[9]上面的例子看似不存在次级叙述层,然而一旦我们把叙述者也视为一个被作者创造的特殊人物,那么这个单句中就已经包含了两层。如果我们把“我”看作叙述者,这个叙述就陷入悖论。赵毅衡认为:“叙述者是很不自由的。他虽然控制着整个叙述,但他无法描述自己,因为他无法摆脱叙述这个任务。正如托多洛夫所说,‘言语行为的主体,从本质上说是无法表现的。’”[1] 这个描述不仅适用于第三人称叙述,也适用于第一、二人称叙述。既然叙述者不可能叙述自己,第一人称叙述文本中的“我”当然不可能是叙述者。
略萨曾说:“叙述者永远是一个编造出来的人物,是个虚构出来的角色,与叙述者‘讲述’出来的其他人物是一样的,但是他比其他人物重要。”[10] 如果叙述者真比其他人物重要,而第一人称叙述中作为叙述者的“我”就要比作为人物的“我”重要。如果第一人称叙述被理解为叙述者叙述了自己,结论岂不就成了“我比我重要”吗?显然这是荒谬的。事实上,类似略萨的论述早已成为叙述学界的共识,赵毅衡说叙述者 “是叙述文本塑造的一个特殊人物”[11]。如果我们认可这个结论,就必须面对第一人称叙述中的叙述者“我”与作为人物的“我”的关系问题。


(鲁迅《狂人日记》)


在“自我叙述型”的故事中,“小说中的一个人物担任叙述者,讲述自己亲身经历的事件”[12],例如《狂人日记》,日记部分相当于一个人物“狂人”讲述了关于他自己的故事,那么我们是否就应该相信“狂人”既是日记中的人物,又是日记的叙述者呢?现在学界的看法大多趋于一致,认为日记的叙述者就是“狂人”自己。仔细研究,这个思路是有问题的。在文本中,作为人物的“狂人”有两个人格,一个是清醒后的狂人,一个是疯狂的狂人;在日记中他也有两个人格,一个人格被理解为疯子,一个人格被理解为战 士。然而作为叙述者的那个“狂人”并不疯狂,他很 有逻辑、很有技巧地讲述了“狂人”的故事,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这二者是同一个人呢?同样的道理,我们完全没有理由认为《莎菲女士的日记》的叙述者就是人物莎菲,作为人物的莎菲怎么可能写出这么好的一篇小说?那么,为什么我们在观念中会自然而然地认为日记体小说的叙述者和人物视为同一人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日记是一种纪实型体裁,我们会自然而然地把第一人称纪实型叙述中的人物“我”理解为叙述者“我”。坦白、自传、忏悔,作为叙述者的“我”几乎都被理解为与作为被叙述者的“我”的合一,因为我们必须相信这两个人物在人格上的延续性。


(丁玲《莎菲女士的日记》)


为此,我们就必须从研究纪实性叙述的叙述者形态入手。赵毅衡认为:“在第一人称的自传、日记、第一人称小说,会出现所谓‘二我差’”,“叙述者‘我’与人物‘我’是同一个人,却不是同一个人物。叙述者‘我’出现在后,在‘叙述时刻’;人物‘我’出现在前,在‘被叙述时段’,此刻的我是叙述者,讲述过去的我的故事。”[13] 即是说,对第一人称叙述,可以从时间上把作为叙述者的“我”与作为人物的“我” 进行划分,他把纪实型叙述和虚构型叙述放在了一起。为了厘清这个关系,本文先分开来谈。

在第一人称纪实型叙述中,比如日记、自传,作为叙述者的“我”在时间流中似乎必然处于作为人物的“我”之后,事实上不尽然。例如我制订的关于我的计划、幻想,叙述者”我”就处于人物“我”之前。当然,“我”也可以记述正在叙述的此刻的“我”:“我正在写这句话。”在观念上,叙述者我与人物我可以没有时间差。因此,从时间(历时性)上将叙述者我与人物我分开就会失败。这二者的差异,只能在共时性的结构上寻找。既然叙述者我处于叙述层,人物我处于被叙述层,那么他们就必然不在同一个世界。一旦有一个主体我将自我观念化,被观念化的那个客体我就不可能是正在将其观念化的那个主体我。举一个形象的例子:任何人都不可能看见自己的眼睛,要看见它,就必须照镜子,一旦照镜子,就只能看见镜像,作为镜像的眼睛当然不可能等于眼睛。同理,被观念化的客体我必然只能是主体我的镜像。即是说,任何第一人称叙述中的叙述者我与被叙述者我,在结构上不可能是同一个人。南帆说:“叙述者仅仅是一个叙事学范畴,一种话语功能,叙述者的意义在于以个人口吻统一叙事话语。”[14] 虽然南帆在这篇论文中将第一人称叙述者游移于话语功能与角色功能之间,但是他仍然指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叙述者不是一个人格,而是一个功能。叙述者讲述的对象,永远不可能是自己,他最多只能讲述自己的镜像。任何第一人称纪实性叙述,叙述者只能讲述业已符号化了的自我。任何符号化了的自我,都必然已经带上了被加工改造了的痕迹。说得更明白点,如果把叙述者看作人格,那么被叙述者就只能是符号或镜象。如果把被叙述者看作人格,那么叙述者就只能是那面镜子,就是一个框架。另一个被自然化的思维是,当我们谈论一个叙述的时候,人物都被自然化地视为人格,所以叙述者就只能是一个框架。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苏珊·桑塔格的《恩主》用了自传的形式,却让评论者“几乎都相信这是一部‘反自传性’的虚构类小说”[15]。
对于虚构型叙述来说,由于我们无法在实在世界中对叙述者我和被叙述者我进行任何形式的同一性求证,这二者除了指称都是“我”之外,没有任何别的相似,故而我们只能通过纪实性叙述的分析方式对其进行映射性思考。另一方面,虚构叙述的第一人称叙述者比纪实叙述的第一人称叙述者更倾向于“作假”,因为“作假”就是他的职责。赵毅衡在《广义叙述学》中对虚构有个精彩的描述:“虚构叙述的文 本并不指向外部‘经验事实’,但它们不是如塞尔说的‘假作真实宣称’,而是用双层区隔框架切出一个内层,在区隔的边界内建立一个只具有‘内部真实’ 的叙述世界。”[13] 因为虚构叙述的双层区隔具有“内部真实”性,所以如果叙述者与其中的被叙述者为同一人,他就必然闯入内层,必然同样被视为“真实”。如果叙述者也被视为真实,虚构又如何可能?
综上所述,任何第一人称叙述的叙述者,与其中的人物“我”均不可能是同一个人。即使他们有同样的名字,同样的称谓,他们也永远隶属于两个世界。由于作为人物的“我”被自然化地视为人格,所以叙述者“我”在观念中就只能呈现为框架。作为框架的 叙述者为了增强真实感,常常伪装成人格叙述者,伪装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利用自然化的跨层经验,布斯将伪装方式总结为“戏剧化”。质言之,第一人称叙述是框架叙述者伪装成人格叙述者的叙述。布斯说:“说出一个故事是以第一人称或第三人称来讲述的,并没告诉我们什么重要的东西,除非我们更精确一些,描述叙述者的特性如何与特殊的效果有关。”[16] 就是说,叙述者在本质上是同形的,无论他用哪个人称讲述。他又说:“大多数作品都具有乔装打扮的叙述者,他们用来告诉读者那些需要知道的东西,但他们似乎只在表演自己的角色。”[16] 就是说,各种叙述者的实质,都是为了完成叙述任务,叙述者只有功能特征,没有人格特征。叙述者的本质,就是一个为完成叙述任务而设的框架,无论他以什么样的形态或人称出现。
既然所有叙述者都只是框架,那么这个框架的材质是什么呢?从叙述者出发,必然要追溯到作者。布斯认为:“虽然作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他的伪装,但是他永远不能选择消失不见。”[16] 他的理由是,小说文本无法清除作者的风格,“即使最高度戏剧化的叙述者所作的叙述动作,本身就是作者在一个人物延长了的‘内心观察’中的呈现”[16]。他的意思是说,任何叙述文本,必然或多或少地是作者意愿的实现。赵毅衡将叙述框架定义为一个“指令集合”。在这个指令集合中,作者、隐含作者、乃至隐含读者、读者都应被包含在内,当然,这个框架的中心部分,是叙述文本。赵毅衡建议至少从三个方面去考察这个框架:文本构筑、接收构筑、体裁构筑[1]。文本构筑和体裁构筑属于文化投射,接收构筑属于 受述者、隐含读者和读者。在《苦恼的叙述者》中,他认为叙述者”有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联系,经常超越 作者的控制。他往往强迫作者按一定方式创造他”[11]。他在此处强调了叙述者的文化因素。文一茗则强调了此框架中的接受主体因素:“我们可以将‘叙述’理解为一种叙述主体受控于接受主体(‘他者’)的达意方式,体现出两个主体‘之间’互动的关系性质,而非单向的意图输出。”[17] 概而言之,作为框架的叙述者并不是某个单一主体人格的显现,而是综合了叙述过程中各要素相互约束和制衡机制的叙述框架的叙述功能部分。
只要将文本放入这个框架,叙述者就自动生成了。构成框架的元素甚至可以是不完整的,例如一只猴子碰巧在计算机上敲出了一篇小说,虽然我们可以认为这篇小说没有作者,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它有叙述者,因为它有叙述文本,还可能有读者,这就形成了框架,框架就是叙述者。同样的道理,对一个个体而言,一旦开口,即成框架。例如,对一个在多语种环境中讲故事的人而言,他不得不随时面对操不同语言的听众,只要表达就必须选择一种语言,对多个听众就必须使用多种语言,同一个故事便会有数个不同的文本,也就有了数个不同的叙述者,每一种语言文本的叙述者,正是由读者、文本、作者共同围成的语言、文化框架,都不可能等同于讲故事这个人的人格。
叙述者之所以不自由,正是因为叙述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有自由意志的主体,而是一个由多个元素构成的文化指令集合。任何文化指令集合,都非某一个体所能随心所欲地改变。中国古代小说中的叙述者常自称为“说书的”,提到了“书”(文本),也提到了叙述主体的动作“说”,加上“的”字结构,就既有主体,又有文本,事实上已经将叙述者变成了框架叙述者。如果用“我”,效果就大不一样,省去了文本,框架没有显现,就很容易被误认为人格化的叙述者。本文的观点是,人格化的叙述者并不存在,所有叙述者都只能是框架。隐含作者也是框架。二者的不同之处是,叙述者承担框架的叙述功能,隐含作者承担框架的人格化功能。叙述者没有人格,但是在第一人称叙述中伪装成人格;隐含作者只有人格,但是常常被叙述者抹去人格特征。


四、第二人称叙述:伪装人格化的框架受述者


在第二人称叙述中,文本中的一个人物是“你”,由于这个称谓与叙述者对受述者的称谓一样,所以也很容易被看作受述者与人物合一。费伦认为第二人称叙述是一种叙述技巧,“运用这一技巧的大多数作家都利用这个机会让读者游移于观察者和受述者之间,实际上,是模糊这两个位置之间的界限”[7]。与叙述者相比,受述者的形态在叙述学中被讨论得更不充分。查特曼认为:“在受述者、隐含读者(叙事之内在参与方)、真实读者(外在于、附属于叙事的参与方)三者之间作出区分,和在叙述者、隐含作者、真实作者三者之间作出区分有着同样的必要性。”[18] 同时,他对受述者作了如下描述:“受述者情况类似于叙述者:他在从‘充分性格化的个体’到‘无人’的范围间变动。”[18] 二象的分析不谋而合。对受述者形态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对第二人称叙述的理解。
叙述者不可能在文本中描述自己,似乎可以描述受述者,特别是在纪实性叙述中。例如书信,受述者就是收信的人,似乎非常明确。但是,从框架的角度观察,受述者仍然不可能进入文本,这个道理跟叙述者一样。我们仍然从纪实型叙述的受述者的讨论开始。假如我用英文以第二人称给不懂英文的朋友写了一封信。按照上文的理解,在这封信中,受述者就应该和我的朋友等同。事实却是,朋友完全看不懂这封信,他根本就做不了受述者。又如朱自清的书信体散文《给亡妇》,按文本的引导,受述者应该是已经死了的妻子,但是死人怎么做受述者?可行的解释是,在第二人称纪实型叙述中,受述者仍然不是 一个人格,而是一个框架。文本中的人物,伪装成了受述者。因为受述者必须是能够看到并看懂这个文本的,不然叙述就失去了对象。这两个例子说明,与叙述者是一个文化指令集合一样,受述者也是一个接收文化指令的集合,也是一个框架。第二人称叙述文本中的“你”,只能是一个人物。虽然从理论上讲,叙述者对受述者的指称只能是“你”,但是叙述者几乎从来不会真正提到受述者,因为一旦提到,受述者就跨入另一个世界。即使是在正常的书信中,叙述者提到的被叙述者“你”,也必定是已经被观念化了的“你”。与本文分析叙述者的道理一样,只要我们把文本中的“你”看作一个人格,受述者“你”就只能是镜像或框架。结论正如查特曼所描述的那样, 受述者的形态应该与叙述者的形态对应。
对虚构叙述而言,问题更加清晰明白。首先要对读者与受述者作一个区分。热奈特认为,受述者就是故事内与叙述者对应的人物,“受述者并不能先天地与读者(哪怕是潜在的)相混”,他以书信体小说为例来说明:虽然“书信体小说中的第二人称符号只能指通信者”,但是“我们读者不能认为自己就是这些虚构的受述者,正如这些故事内的叙述者不能对我们讲话,甚至不能设想我们的存在”[19]。他的意思是说虚构叙述文本受述者与读者不能等同。中国古代小说中的“看官”可以视为对受述者的提及,读者自然不能把自己跟“看官”等同。“看官”一词也涉及两个方面,因为有“看”的动作,所以必定有看的对象“文本”,因为“看官”本身为名词,所以他又是人格。二者的合一,就不仅仅是人格,而是框架。如果把“看官”换成“你”,因为缺少了动作及其暗示的文本对象,就很难被理解为框架。一旦“你”仅具有人格化特征,就只能是人物。还有一个简便的观察方法,就是翻译文本。同一个第二人称叙述文本,无论翻译成何种语言(假设翻译准确),人物“你”的人格是不变的,但是受述者却是可变的,不同译本有不同的受述者。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受述者不是人格,而是文化指令的接收框架。
普林斯认为:“受述者‘在叙述者与读者之间建立了一个驿站,他帮助确立了叙事框架,他的作用是描写叙述者,他强调一些主题,他促进了情节的发展,他成了作品道德含义的代言人。”[7] 前半部分说得很对,因为受述者本身就是框架,后半部分又赋予其人格化特征,就有问题了。如果受述者既是框架又具有人格化特征,那么隐含读者的位置又在哪里?受述者与人物的区别又在何处?对受述者,本文的观点也很明确:不存在人格化的受述者,与叙述者一样,所有受述者只能是框架。隐含读者也是框架。二者的不同之处是,受述者是接受框架的功能形态部分,隐含读者是接受框架的人格部分。受述者没有人格,但是在第二人称叙述中伪装成人格;隐含读者只有人格,但是他的人格特征从来不在文本中显现。所以,第二人称叙述是将框架受述者伪装成人格化受述者的叙述。
事实上,这一认识费伦已经注意到,只不过他仍然摆脱不掉对受述者的人格化认知。费伦说:“当我们想要进行结构主义分析时,我们应该谈论受述者, 而当我们想要进行修辞分析时,我们应该谈论叙事读者。……第二人称叙述表明这两个概念最终是互补的。”[7] 当然,由于不能把作为人物的“你”与作为受述者的“你”在观念层次上区分开来,也造成了他发现如下现象却不能合理地加以解释:“第二人称 叙述表明,受述者越是受到完整的描写,受述者与叙 事读者之间的距离就越大;同样,受述者受到的描写越少,二者间的重合就越大。”[7] 根据本文的观点,受述者仅能被暗示或提及,不可能被描写。“你”一 旦被描写(叙述),则成人物,与叙事读者(指隐含读者)的距离当然就大了。继续仔细思考我们会发现, 他与受述者的距离其实也变大了。


五、叙述者和受述者能否现身?


本文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不存在人格化的叙述者和受述者,叙述者和受述者是文化指令集合和接收文化指令集合。第一人称叙述中的“我”伪装 成叙述者,一旦人格化,就成为人物;第二人称叙述中的“你”伪装成受述者,一旦人格化,也即成为人物。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叙述者和受述者都是框架, 他们能否在文本中现身呢?
由于叙述者和受述者都是框架,所以他们都是抽象化的概念,并无一个可以被命名的实体。从理论上讲,叙述者不可能彻底现身,但是可以部分现身。部分现身的意思是,框架中的某一个要素可能声称他就是叙述者,声称者可能是作者,也可能是隐含作者,还可能是文本,甚至是一个文化要素、人物、受述者等,或是某几个要素的综合。例如《阿Q正传》“序言”称“我要给阿Q做正传,已经不止一两年了”,是框架中的作者部分现身,也可以理解为隐含作者部分现身。叙述者还可以用“本文”或“本小说” 自指,这是以其文本部分现身。第三人称叙述中的评论干预,常常出现文化要素现身,例如《三国演义》开篇:“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跳出来说话的的主体,是文化体系。中国古代小说中经常出现“常言道”,或者没有引导语直接冒出一句“常言”,“常言”就是文化要素。在戏剧中,常常由人物现身充当叙述者,也可以有旁白的声音冒出来,在互动型戏剧中还可能由观众担任。


(鲁迅《阿Q正传》)


无论框架的哪个部分现身,要维持叙述者身份, 必要条件是他不能人格化,除了叙述动作不能有其他任何动作。一旦人格化,则转化成人物。这一点非常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人称叙述,是叙述者为了避免成为人物的叙述。去除了成为人物的压力,叙述功能反而得以突出。我们可以认为小说中的某个人物可以分裂出一个叙述者功能,但是绝不 可以反过来说小说的叙述者可以同时充当其中的一个人物,也不能说叙述者具有叙述功能和角色功能二者,因为叙述者不可能叙述自身。叙述者不能同时既是框架又是人格,而人物可以既是人格又是框架的一部分。因为人物是具体的,可以抽象出一个功能,叙述者是抽象的,不可以具体化为一个人格。那么,为什么赵毅衡说,“在任何叙述文本中,叙述者永远是二象的”[1] 呢?本文认为对这个说法行得通的解释是:作为框架的叙述者本身包含了一些人格化的组分,可能来自作者、隐含作者,也可能来自人物、隐含读者和读者。作为框架而存在的叙述者本身,只具功能,不具人格。框架的人格部分,由隐含作者承担。隐含作者永远是人格化的,叙述者永远是功能化的,这两个抽象化的概念合在一起,便是叙述文本的发送者框架主体。同样的道理,受述者本身也包含了这样一些人格化组分,也可能来自作者、隐含作者、人物、隐含读者和读者。但是受述者也只能是功能化的,隐含读者则是人格化的。两个抽象的概念合在一起,便是叙述文本的接受者框架主体。

(巴金《家》)


有些第三人称叙述,叙述者从来不以人格化的形象现身,但是却可以显现出强烈的人格化倾向。例如巴金的小说《家》,叙述者没有以任何人格化的身份现身,但是因为叙述者选用了较多的情绪化词语和句式,读者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叙述者强烈的情感倾向。事实上,任何叙述,要做到绝对客观的所谓“零度聚焦”几乎都是不可能的。“框架背后的这个叙述者人格,要绝对不露行迹,几乎是不可能的”[1] 。既然作为框架的叙述者不是人格,那么叙述者的人格化的情绪又来自哪里?解释只能是,这个人格特征来自框架中的某个人格元素。叙述者的风格化特征,一般来自作者,但也可能来自读者,例如父母跟刚学说话的孩子说话,就必须用孩子听得懂的“儿语”,这时叙述者的人格就带上了读者的特色。布斯和费伦都把视角人物称为 “观察者”(一译“旁观者”),观察者的人格也会影响叙述者。冰心的小说《分》,使用一个刚出生的婴儿作为观察者并以婴儿的口气讲话,叙述者就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婴儿的色彩。婴儿不可能叙述,叙述者只可能是框架,但是视角人物做出了自己就是叙述者的宣称。申洁玲总结了中国现代文学中的三类“不具备叙述能力”的 第一人称叙述者:下层劳动者、女佣或妓女、少年儿童[20]。这些所谓的 “叙述者”其实都是观察者。

《家》的叙述者的情绪,可能绝大部分来自作者。巴金的后期小说《寒夜》,叙述者显得更加客观冷静,就是因为作者巴金更加成熟冷静的结果。在讨论第一人称叙述和第三人称有限视角叙述之间的差异时,申丹认为它们之间存在差异,而批评界却”逐步认识到了这种第三人称叙述与第一人称叙述在视角上的相似,但同时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将这两种视角完全等同起来”[21]。事实上,观察者视角并不影响叙述者的形态,不论叙述者从哪个角度观察,伪装成哪个人称叙述,并不影响框架的整体构成。
综上所述,所谓的第一人称叙述,是采用了一个 人物作为观察者,让观察者伪装成叙述者的叙述。所谓的第二人称叙述,是采用了一个人物作为观察者,让他伪装成受述者的叙述。叙述者与隐含作者是两位一体的,受述者与隐含读者也是两位一体的, 是框架的两个抽象面。在大量的关于不可靠叙述者 的讨论中,隐含作者和叙述者却常被分成两个层次来看的,叙述者被视为隐含作者的创造物。不可靠叙述者的最初定义是:“当叙述者所说所作与作家的观念(也就是隐含作家的旨意)一致的时候,我称他为可靠的叙述者,如果不一致,则称之为不可靠的叙述者。”[22] (在华明的译本中,这一术语被译为“可信的”和“不可信的”)。本文认为,将叙述者与隐含作者看作框架的叙述功能面和人格面与此理论并不矛盾。叙述功能可能背离人格,行动可能与思想恰恰相反,这并不奇怪。布斯也将这个不一致归结为“事实”轴与“价值”轴之间的不一致。由于两个概念都是抽象,我们就没有理由去赞成“一个抽象物派生了另一个抽象物”的思维方式。对这二者之间的冲突的解释,在当代叙述学领域进行得热闹非凡。这些争论本身最大的问题,正是他们将这二者都视为了人格。


参考文献(向上滑动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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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申洁玲.论现代小说”不具备叙述能力”的第一人称叙述者[J].广东社会科学,2005(5).

[21] 申丹.论第一人称叙述与第三人称有限视角叙述在视角上的差异[J].外国文学评论,1996(2).

[22] 韦恩· 布斯.小说修辞学[M].付礼军,译.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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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凌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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