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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案反思录(一):一场不让你赢的官司

马服子 赵括辨法 2021-01-12


世界顶级游泳运动员孙杨(“运动员”)4月份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瑞士高院”)提起上诉﹝瑞士高院案卷4A_192/2020﹞,请求撤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2月份就“国际反兴奋剂机构诉孙杨”一案(“孙杨案”)做出的对其处以8年禁赛的仲裁结果﹝CAS仲裁书﹞。


孙杨案听证会上的糟糕翻译已经显示了没经验而又不上心的仲裁庭主导的法律程序如何阻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详见Tracey Holmes等在LawInSport网站上发表的文章“Are you being heard?”﹞。对听证会录像和CAS仲裁书的深入研究进一步揭示了仲裁庭有蓄意针对运动员的嫌疑。本文将讨论以下问题以展示仲裁过程中运动员的诉讼权是如何被侵犯的。


    ■    被不对等的作证时间和翻译伤害的证人证词

    ■    对翻译问题的补救措成效甚微

    ■    关键证人的作证请求被拒绝

    ■    合规提交的相关主张被疏漏


被不对等的作证时间和翻译伤害的证人证词


听证会上,仲裁庭给每个证人分配了相同的作证时间。这一表面上公平的分配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平等待遇,因为仲裁庭没有考虑到依靠翻译的跨语种沟通会耗费更多的时间。下表比较了各方证人的作证效率,显然WADA方的证人获得更多的时间以回答更多的问题﹝数据源自听证会录像第II-III部分﹞。



很多人认为翻译问题是运动员咎由自取,因为毕竟翻译是运动员团队找来的。但是,听证会上仲裁庭中途更换了翻译,指定了WADA的一名雇员为孙杨的其他证人(“孙杨证人”)提供翻译﹝CUI Ying女士当时是WADA负责联络各国反兴奋剂机构的部门经理﹞。尽管仲裁庭在CAS仲裁书中明确要求翻译独立于各方且没有利益冲突﹝CAS仲裁书,第124段﹞,但在听证会上宣布更换翻译时以及在整个CAS仲裁书中,仲裁庭都隐晦了该翻译的身份。WADA的翻译不但出现了太多的翻译错误,而且经常有意无意地打断、干扰孙杨证人的陈述。下表统计了翻译错误以及中断干扰对孙杨证人的影响﹝数据源自听证会录像第III部分﹞。



对翻译问题的补救措施成效甚微


听证会后,仲裁庭请各方提交一份公同认可的证词笔录﹝详见CAS在2019年12月10发布的新闻稿﹞,但这一补救措施效用微小。听证会上的翻译流程有两个步骤:首先是将律师的提问译成中文告知孙杨证人,然后将他们的回答再从中文译回英文;因此,问题翻译有误,答复必然成谬。CAS仲裁书中误责巴震医生回避推诿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下面的图示解释了偏见是如何形成的。



深入研究发现在质询过程中,WADA律师所提问题中的47%有这样那样的翻译错误,其中有不少错误相当严重,会直接导致孙杨证人的回答被误解、曲解甚至反解。以下是部分例子。



关键证人的作证请求被拒绝


孙杨案非常特别的一点在于WADA方2018年9月4日当晚在场的三位证人均未现身听证会。主检官和血检官都选择了庭外作证以规避听证会上被当众质询;尿检官请求以相同的方式进行作证,却被仲裁庭拒绝。


根据CAS仲裁书的记载:最初,仲裁庭命令WADA召唤尿检官在听证会上作证;在尿检官表示不愿意口头作证后,仲裁庭坚持要求他作证,并表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如通过视频会议、予以保密等);但当尿检官在11月8日表示愿意作证后,仲裁庭拖到11月12日才以三日之内无法仓促安排为由拒绝其作证。须知血检官的庭外视频作证是在听证会的前一天进行的;更有甚者,运动员及时建议如果时间仓促是个问题的话,可以将尿检官的作证安排在听证会后进行,仲裁庭对此不予回复。


值得一提的是,仲裁庭对于尿检官作证的态度发生180度的转弯,是在尿检官提交了一份中文手写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之后;该情况说明写道:“我从来不是什么公司的检查助理…从来没有人对我进行什么兴奋剂检查培训。”显然,如果任由尿检官作证,他的证词一定是不利于WADA的;不让尿检官作证赋予仲裁庭一个机会“酌情”权衡情况说明的证明力。


果不其然,仲裁庭祭出一份所谓尿检官在接受IDTM培训时签署的保密声明(“保密声明”),声称该保密声明比情况说明更可靠。如此权衡证据,问题很大。要知道,由WADA提交的保密声明只是份未经验真的传来证据,连其所谓的陈述人都予以否认;与之相反,手写的情况说明则是为本案特别书就的无需验真的证供。后者的证明力本远高于前者。


另外,尿检官确认自己不懂英文,但保密声明完全是英文书就。有充分理由怀疑,要么尿检官对于自己签署的是什么文件毫不知情,要么保密声明是伪造的。该保密声明的电子存档本是IDTM应对作伪指控的最佳抗辩,但当运动员要求提供主检官使用的iPad上的相关元数据时﹝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记录了数据何时创建、何时调用、何时变更等﹞,WADA却用了个拙劣的借口进行搪塞;“所要求的元数据目前无法恢复或提取,”而仲裁庭居然就让WADA这么蒙混过关了。须知,法庭对于电子存储信息未予妥善保管的主流做法是:采取弥补措施以保证公允,或直接推定丢失的信息对保管责任方不利﹝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e)条﹞。


合规提交的相关主张被疏漏


瑞士高院的案例法确立,“仲裁庭出于忽略或误解而未能考量当事人提交的对案情走向有重要影响的主张、理由或证据”构成侵犯诉讼权﹝瑞士高院案卷4A_433/2009,第2.1段﹞;“如果裁决书完全忽略对仲裁结果有重要意义的主张,仲裁庭必须证明被忽略的主张与案情无关,或者裁决书已经对其进行了含蓄的反驳”﹝瑞士高院案卷4A_360/2011,第5.1段﹞。


中国的护士管理规范要求护士在合法从事护理工作前必须向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护士条例》,第7-9条﹞。这并非一个陌生的概念,就像美国律师只能在其注册的州内合法执业。听证会上,运动员的专家证人援引了相关的中国法律以支持护士违规异地执业的主张,即未完成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的血检官在位于杭州市的运动员住所进行采血属于违规行为﹝听证会录像第III部分,02:50:05﹞。


WADA的《检测和调查国际标准》(“ISTI”)规定“涉及血液的程序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ISTI附则E“血样采集”,第4.1条﹞。因此,运动员提交的护士违规异地执业的主张直指IDTM当晚的采样尝试是否合规,进而左右本案的仲裁结果。


CAS仲裁书完全疏漏了上述主张,既没有谈到ISTI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提及相关的中国法律。仲裁书中唯一的擦边球是将运动员提到血检官护士执业证在杭州无效作为事后理由而不予讨论。这里有两个问题:    -   首先,护士违规异地执业的主张并非对运动员不合作的抗辩,而是用以攻击反兴奋剂违规指控的基础要件,即采样尝试是否合规?

    -   其次,瑞士高院的判例早有定论,对于跟仲裁结果相关的主张,仲裁书仅仅提及是不够的,仲裁庭有责任对相关主张进行讨论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瑞士高院案卷4A_46/2011,第4.3.2段﹞;当事人主张的相关性一旦确立,仲裁庭必须进行法律分析,仅凭主观判定予以驳回不构成含蓄的反驳﹝瑞士高院案卷4A_460/2013,第3.2.2段﹞。


总结:CAS蓄意针对,不惜毁掉运动员职业生涯


上述任何一项对运动员诉讼权的侵犯足以令瑞士高院撤销仲裁结果。事实上,本案中侵犯诉讼权的行为不止于此。    -   仲裁庭允许WADA的高管Stuart Kemp先生作为WADA方的专家证人,尽管CAS自己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专家证人必须独立于仲裁各方”﹝《CAS体育仲裁规则》,第44.3条﹞。    -   主检官英文流利且在此前FINA听证时一直用英文作证,但在CAS庭外作证时仲裁庭却允许她以中文作证,而当时参加庭外作证的孙杨方律师中无人掌握中英双语。对此公然剥夺质询权的行为,仲裁书中仅一句“运动员抗议主检官不配合”轻描淡写地带过。    -   听证会上,仲裁庭允许WADA以从未参与本案的Neal Soderstrom先生代替此前呈交过证词的Jenny Johannesson女士进行作证;理由居然荒唐到是为了“减少证人的人数”。这导致孙杨方律师无法就Johannesson女士提供的证词进行质询。事实上,Johannesson女士当天就在听证会现场,根本没有不出庭作证的合理理由。


本案中,仲裁庭似乎编撰了一份攻略以展示侵犯运动员诉讼权的花式技巧。CAS究竟所欲何为呢?从以下的观察中可以窥知一二。    -   听证会上,仲裁庭成员之一的Sands先生屡屡打断孙杨方律师的结案陈词,反复表达一个相同的意思:

        “仲裁庭担心,如果你是对的,那么我们在听证会上听到的数以万计的检测可能都是不合规的。也就是说,如果仲裁庭支持你的观点,等于给那些所有检测打开了翻案泄洪闸。”﹝证会录像第IV部分,01:35:48﹞

    -   这并非Sands先生的个人态度,仲裁庭在CAS仲裁书中表达了同样的顾虑:

        “就运动员提出的所需证明文件的后果,本仲裁庭指出一点。我们面前的证据是IDTM经手的数以万计的采样是没有专用授权书的。如果运动员是对的,那些采样就违规了,至少有被视作违规的风险。运动员的律师并未就如何规避这一后果给出有帮助的回复。”﹝CAS仲裁书,第243段﹞


仲裁庭似乎有一项重要使命:无论此前的反兴奋剂检测合规与否,都必须保证它们不出问题。由此看来,落在CAS手里的孙杨案,是一场自始至终运动员不可能打赢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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