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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在手跟我走,不自卫毋宁死(1)
控方的致命失误:
违反宵禁令的指控被撤销
控方证人全部出庭后,控方表示打算结束证供。结束证供意味着,此后除非法官许可,控方不得提交新的证据。
辩方律师首先要求法官确认控方确实已经结束证供。在得到肯定答复后,控方立刻提出动议,请求法庭撤销“违反宵禁令”的指控。理由是控方没有提供宵禁令作为证据。
控方解释道,尽管没有提交宵禁令,但是有基诺沙的警官关于当天实施宵禁的证词。
法官先是自言自语:“我想仅凭警官的证词说当天确有宵禁应该不能满足举证责任,我会让控方提交新的证据。”然后,开始犹豫:“不不不,我不打算这么做。”
在控辩律师一阵唇枪舌剑后,法官表示他倾向于撤销该指控,但具体的理由并非只是没有提交宵禁令。他让大家先吃午饭,自己再想想。
午饭回来,法官问控方:“你提供的证据是基诺沙警官的证词,证明的确实施了宵禁。就是这些内容吗?”在得到肯定回答后,法官斩钉截铁:“那不够充分。我批准辩方请求,撤销第七项指控”。
应处以不高于200美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