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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院做出过哪些搞笑的判决?

2018-03-01 韩德雨 大律live



在法学院的课堂里,法律庄严而神圣,需要高高在上的焚香礼拜。


在法庭的审理中,法律事实需要证据的支撑、严密的逻辑和审慎的对待。


但现实生活中”法律“常常跟我们开玩笑,尤其是这”玩笑“还涉及人命!


冤案的发生



如果在写程序的时候出现了“如果A则B,如果B则A”,那么运算到这里的时候就会跌进无尽的循环,我们管这种情况叫做BUG。


事实上,在法律上,有一类法律被称为“诉讼法”,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为“程序法”。


诉讼法像编程一样将法律编成一个可以执行的程序,进而把抽象的法律文字变成可操作、可执行的法律行为、法律方法。


既然是程序,那就一定有BUG。



佘祥林案


1994年,佘祥林妻子失踪,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


1998年,佘祥林被判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佘祥林妻子归来,大家都很尴尬。



我相信即使你没有听说过这个名字,你也听了你的七大姑父八大姨夫讲了各种版本的亡者归来案。


但是今天你不会在我口中听到“正义”、“效率”、“人权”或者是“当官的都该抓起来枪毙”。


我要说的是迄今为止人民法院曾做出的最幼稚的行为。


市中院:  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一看,我的天,尸体连脸都没有你怎么认定的死者,这你也敢判?


省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发回重审。


市中院也是犟脾气,哪里事实不清了?口供与调查相符。哪里证据不明了?亲妈说尸体是她女儿还能错?接下来就进入了死循环。


市中院:  维持原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发回重审


市中院:  维持原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发回重审


市中院:  维持原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由于这个案件,人大修改了刑诉法,规定了发回重审只能进行一次。


于是,佘祥林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空前绝后的被判处4次死刑的人。不会再有人享此待遇。



如果你只是想看题主问的搞笑部分,那么到这里你就可以点赞走人了,因为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不那么可爱了。


身心俱疲的省高院拿起电话,说:“日你先人,你要是再敢把案子原封不动拿上来我直接给丫改判喽!”


接下来,发生了一系列诡异的事情:


市检察院撤诉并移交案件


县检察院获得案件并起诉


县法院受理


县法院: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佘祥林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维持原判。


二审终审完毕,省高院碰不到这个案子了。



小编补充部分:


从中院四次判决死刑可以看出,中院是十分确认被告就是犯罪分子的!


高院明显理智了许多,所以判决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后面高院直接告诉中院了,你没有新证据就再次做出有罪判决的,我可要改判了(改判相当于中院错案)。


但中院就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啊,但又不敢再做判决,也不愿意“昧着良心”判无罪。


所以,让县法院一审!说白了,这就是水平和当时政策的关系。


死刑复核是由最高院复核!这里为啥有高院的事情呢?


这是因为如果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一审必须由中院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上诉的话,二审就由高院负责了!


所以到后面市检查院撤诉,让县检察院向县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基层法院最高可以判有期徒刑(最高15年),所以判了15年!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就由中院负责了,中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进入执行,就没有高院的事情了,冤案出现了!

作者介绍:

知乎用户:韩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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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7990432/answer/15514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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