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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 | 京沪双城记刑事系列微论坛第二期预告暨第一期精彩回顾


近年来,刑事合规日益呈现全球化趋势,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传统行业、新型互联网行业,刑事合规都成为每个企业无法避免的问题。

企业家过去常常谈“刑”变色,可能以为只有在公司或者公司高管面临刑事指控时才需要刑事帮助。其实不然,“预防”远胜于“治疗”,刑事合规是公司做大、做强过程中的“必备法律装备”。做好刑事合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和企业家规避风险,免于刑事责任。

那么具体什么是刑事合规?刑事合规免责是谁在做?如何通过合规免除刑事责任呢?

本期《京沪双城记——“博和汉商 · 北京周泰”刑事系列微论坛》将以“刑事合规免责,谁来做?怎么做”为主题,邀请嘉宾共同探讨企业的刑事合规应当如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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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时间

2022年4月14日(星期四)19:00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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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主题

刑事合规免责,谁来做?怎么做?

嘉宾话题

陶朗逍 :

中外刑事合规免责制度——企业如何合规不起诉?


黄磊 :

法律工具箱里的新家伙——企业怎么看“合规免责”


虞思明 :

合规不起诉的律师操作实务

嘉宾

虞思明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律师协会刑事合规委副主任


张   缙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   磊

敏开网络CEO


陶朗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

嘉宾简介


虞思明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律师协会刑事合规委副主任

法学博士,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刑事合规委副主任,兼任华东师大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


虞律师在企业合规内部调查、“白领犯罪”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而独特的实务经验,在《当代财经》、《江西社会科学》、《中国律师》等核心期刊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虞律师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复旦大学,并先后于2013年、2016年、2018年受邀赴耶鲁大学、英国律师公会、李昌钰刑事鉴识研究中心访学交流。


张  缙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毕业后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领域的争议解决。


张缙律师曾为国电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曾办理多起国内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擅长处理全方位的刑事代理业务和重大复杂的刑民交叉业务。


黄  磊

敏开网络CEO

黄磊,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系,聚焦SaaS、人工智能、企业服务等科技领域十多年。现为敏开网络CEO。


在技术方面,黄磊拥有十多年的产品研发相关工作经验,对分布式计算、推荐系统、机器学习等技术有深入研究。


在企业方面,黄磊是一位连续创业者,从事过旅游、广告、O2O、SCRM等多个行业。


陶朗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

陶朗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研究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Juris Doctor。正义网企业合规系列课程讲师。在《政法论丛》《浙江工商大学学报》《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CSSCI期刊发表多篇企业刑事合规相关论文,我国“八五”普法项目《企业合规通识读本》撰稿人。

京沪双城记刑事系列微论坛第一期

聚焦新非法集资解释,律师如何开展有效辩护


2022年4月7日,京沪双城记-刑事系列微论坛第一期线上开讲。本期微论坛聚焦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非法集资解释”),邀请四位资深刑辩律师从不同角度阐释“律师如何为当事人开展有效辩护”。四位律师的分享角度新颖、鞭辟入里,令人受益匪浅。现将本期内容概述如下,以飨读者。

王峰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虚拟币交易型非法集资的辩护思路


新非法集资解释第二条明确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新型非法集资方式纳入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制范围,其中之一则是“以虚拟币交易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王峰律师以此为切入点,以其办理的案件为例,深入浅出的从三个方面分享了虚拟币交易型非法集资的辩护思路。其一,在虚拟币交易型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区别于传统非法集资案件,这是此类案件辩护的突破口之一;其二,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不仅会影响到量刑,而且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其三,若在案件定性上存在争议,辩护人则可进一步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定性,从而实现有效的辩护。

谢向英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如何理解非法集资的四性

——以私募基金为例


司法实践中的确出现很多新型的非法集资行为,要认定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还应回到非法集资犯罪的四性上,即“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相较于旧司法解释,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性”、“公开性”的内容表述稍作修改,同时也明确将基金型非法集资纳入非法集资犯罪规制范围。


谢向英律师以此为切入点,结合其办理的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案件,从“私募基金的备案能否阻却违法?”、“如何理解利诱性的实质性审查?”、“口口相传一定属于公开性吗?”、“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的判断问题”四个问题出发,分享如何理解非法集资犯罪的四性。总体而言,谢律师认为,私募基金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有着本质区别,不应习惯性的将认定P2P型非法集资犯罪的思维生搬硬套到私募基金上。

王殿学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委会副主任、秘书长、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如何进行从轻减轻有效辩护


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这是辩护律师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当事人从轻减轻辩护的有利抓手。


王殿学律师以其近期办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为切入点,围绕上述司法解释,分享了如何为当事人进行从轻减轻的辩护。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退赃退赔”是从轻减轻的关键要素。然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往往涉及犯罪数额大,涉及的人数众多。退赃退赔的过程本身较为复杂。王殿学律师认为要做到四个沟通: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沟通,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与不同的“投资人”的沟通,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以便最终能够获得对当事人有利的效果。

侯爱文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新解释视角下出罪效果的实现


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我国无罪判决率较低的大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如何做到出罪的效果?侯爱文律师从“新非法集资解释亮点解读”、“出罪效果实现途径”、“行刑衔接等其他视角”三个层面进行阐释。其中,在出罪效果实现途径层面,侯律师从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的区别,何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合规不起诉等视角进行分析,令人耳目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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