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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全国首例证券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案引发的思考

谢向英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近期,最高检发布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案例2是一起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案件,对涉案的上市公司开展合规整改,作为全国首例证券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应该关注典型案例中披露的犯罪手法,暴露的犯罪风险,也要了解涉嫌犯罪后,如何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如何进行合规整改,并且通过合规评估取得从宽处罚的优惠。


笔者认可该典型案例提到的典型意义,但仅从目前披露的案件信息,该案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机制引发了不少争议。



一、案例介绍


根据最高检披露的案件介绍,本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广东K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长期从事汽车电子产品研发制造。


2016年12月,K公司拟向深圳市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


2017年1月15日,K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某某与C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某某达成合作意向。


同年2月9日,双方正式签署《收购意向协议》,同日下午C公司向深交所进行报备,于次日开始停牌。


同年4月7日,C公司发布复牌公告,宣布与K公司终止资产重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上述收购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月15日至4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作为K公司董事会秘书,自动议开始知悉重组计划,参与重组事项,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2016年12月和2017年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两次向其好友被告人金某某泄露重组计划和时间进程。


被告人金某某获取内幕信息后,为非法获利,于2017年2月9日紧急筹集资金,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C公司股票8.37万股,成交金额人民币411万余元,复牌后陆续卖出,金某某亏损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


2021年8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以王某某、金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罪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市检二分院对K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合规考察结束后结合犯罪事实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对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半,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12月30日,市检二分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分别对王某某、金某某提起公诉。


2022年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可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认为检察机关开展的合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合法守规经营,优化营商环境,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采纳市检二分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过程


本案K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本案也是证券犯罪第一起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案,因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一)本案为什么可以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


笔者认为从披露的材料来看,以及以往典型案例的特点,本案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的原因在于。


第一,K公司的资质好。本案中, K公司长期从事汽车电子产品研发制造,连续多年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创设国家级驰名商标,取得700余项专利及软件著作权,2018年开始打造占地30万平方米、可容纳300余家企业的产业园,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王某某对于K公司具有极大的重要性。王某某作为K公司的董秘,根据案例披露,案件办理期间,K公司提出王某某被羁押造成公司业务陷入停滞,主动作出合规经营承诺。K公司正处于从生产制造模式向产融运营模式转型的关键阶段,王某某长期负责战略规划、投融资等工作,因其羁押已造成多个投融资和招商项目搁浅,导致涉十亿元投资的产业园项目停滞,王某某对企业当下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确有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并不是单位犯罪,而是王某某与金某某的个人犯罪,但是启动了针对对K公司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在此存在一定争议下文将进行讨论。


(二)K公司如何进行合规整改?


1、专项合规,对K公司信息保密制定专项合规。

本案涉案的罪名是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因此,针对K公司的合规整改,主要以上市公司的信息保密为主。针对投资参股型企业经营特点,检察机关向K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K公司及其必要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共同整改,同步建立资本运作信息保密专项制度,并通过调整治理结构、配备责任主体、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员工培训等管控措施保障制度落实。


2、严格评估,第三方组织进行量化式评估。

针对此次专项合规整改特点,第三方组织量身定制了包括检察建议完成情况、合规方案、合规文化培育等12个模块65项评价要素的评价体系,将企业合规整改工作逐项拆解评分,再累加汇总,最终第三方组织认为K公司整改效果达到良好等级,并出具了合规考察报告。


3、合规整改结合公司治理,转变公司的治理结构。

合规整改过程中,第三方组织发现K公司存在家族式治理、关键人控制、实际决策人与职权分离等民营企业常见的内控失调现象,如脱离个案的特殊情况片面开展专项合规势必不能取得良好效果。为此,检察机关决定以内幕信息保密合规为契机,推动涉案企业向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积极转变,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打牢法治根基。


(三)合规整改效果


1、对于涉案人员王某某、金某某均判二缓二,并处相应的罚金。


2、K公司经过合规整改后取得良好效果。2022年5月,K公司完成整改以来,产业园项已顺利竣工等待验收,王某某主导的约2000万投资和基金项目均已按照新规章制度稳步推进。

三、本案引发的思考


本案作为首例证券犯罪的合规整改案,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机制的适用主体从原有的小微企业延伸到了大型的上市公司,让人对这项制度充满期待,也使得这项制度充满了生命力和创造力。但是在适用的过程中,笔者也认为有些地方值得讨论。


1、企业内部员工犯罪,是否可以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机制?


如上文所述,本案是一起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王某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金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罪,K公司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因为王某某属于公司的高管,其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暴露了公司对于内幕信息保护方面做得不到位,同时K公司也提出想要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机制,因此对K公司进行合规整改,启动了该机制。


对于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呢?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机制,是可以适用企业的股东、高管、具体从业人员的个人犯罪。《指导意见》中提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并不只是针对单位犯罪的行为,对于单位中的个人犯罪,只要是“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就可以适用涉案企业合规。


并且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是个例,在最高检披露的第一批典型案例中,其中有个典型案例是深圳某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人员等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该案也没有认定为单位犯罪,但是认为该三人实施了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活动,并且涉案企业存在商业贿赂方面的合规风险,因此有进行合规整改的必要,继而在涉案企业的要求下启动合规整改机制,后续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评估合格后,对三位涉案人员都做了不起诉处理。


但是,笔者认为本案存在的争议在于,王某某涉嫌的泄露内幕信息罪,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很难认定为密切相关,其也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利益,将所知道的内幕信息告诉自己的好朋友金某某,这种行为是否也可以适用《指导意见》中的内容呢?


虽然,在本案中王某与金某某获得判罚,并没有进行不起诉处理。但是从案件本身而言,其得到的从宽幅度还是比较高的。如果从涉案金额,即成交金额411万来看,二者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因为王某某、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而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2年,并处缓刑处罚,仅从结果而言,确实是予以从宽处罚了。但是这个从宽处罚是因为K公司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还是因为二者的自首行为及相应认罪认罚等行为呢?如果因为后者就可以判处缓刑,以K公司进行合规整改来对王某某、金某某从宽处罚显然又多此一举。


2、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机制,产生的从宽处罚是否可以涉及非企业人员?


本案中另外一处值得思考的是,对金某某进行从宽处罚是否合理?


王某某属于K公司的董秘,K公司进行涉案企业进合规整改,通过了合规评估之后,王某可以得到相应的从宽处罚,理由在于其对于K公司在信息保护的合规整改中提供了相关的意见,帮助涉案企业做好合规整改的工作,也使得K公司完成了大量的投资业务。对此笔者认为倒还有些道理。


但是对于金某某,其是否可以享受K公司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后带来的从宽处罚的优惠呢?这是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金某某并非K公司的高管,其只是王某某的朋友,通过王某某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涉嫌内幕交易罪。根据披露的信息,K公司的合规整改其也并没有提供相关的帮助,其得到优惠处罚的依据在哪呢?


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是不是只要企业中的员工与企业外的人员实施了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犯罪,均可要求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然后整改通过后,对于所有人员都可以享受合规整改在量刑上的优惠?这种逻辑与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显然是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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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典型案例披露的证券犯罪,可能主要是让大家了解上市公司也可以进行涉案企业合规合规整改。但是从老百姓的观感而言,更多的还是把目光盯着犯罪的具体人身上,并且关注的是其量刑上的问题。如果量刑轻了,是因为本身就具有从宽处罚的因素,因此予以从宽处罚,还是因为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产生的从宽处罚的条件,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需要予以明确说明,否则会陷入“滑坡理论”,即只要与涉案企业合规机制搭边的人员,均可以从宽处罚,并且幅度还是很大,这是值得关注。

本文作者


谢向英 律师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

上海律协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


xiexiangying@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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