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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精简解读

朱旭望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2024-01-03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及配套指引1、2、3(中基协发[2023]6、7、8号),对2023年5月1日后的审核标准和规范加以了明确,并相对提高了审核要求。


为方便管理人的各项准备及下一步合规工作,我们特根据上述文件及实践经验,总结了以下新规实施后最值得关注的审核要求,供参考和适用。

一、基本要求

1、公司名称中应包含“私募基金”“创业投资”或“私募基金管理”字样;

2、经营范围中应仅保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相关字样,不得包含咨询类字样;

3、注册资本金,应至少实缴1000万元;

4、股东/合伙人,详见后文相关章节;

5、高级管理人员,详见后文相关章节;

6、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

7、租赁场地稳定,不得共享办公,不得与股东等混同办公,登记备案时租期应剩余超过12个月;

8、不得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大额未偿负债;

9、应出具与业务方向、发展规划、人员配备等相匹配的商业计划书。

二、股东、合伙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股权结构无合理理由不得超过二层;

2、股权结构中至少应有20%实缴注册资本金对应的股权或财产份额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投资负责人合计持有;

3、股东/合伙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存在代持关系;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处任职,不得在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不得存在曾被撤销登记、被终止登记或被注销登记未逾3年的情况;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或财产份额自登记和变更登记起3年内不得转让(同一实控人不同主体或股权激励等情况可以例外);

7、从事冲突业务的股东合计持股不应超过25%;

8、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管理规模应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其委派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

1、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投资负责人应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低于实缴注册资本的20%;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投资负责人、经营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负责人应能提供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投资业绩,单支产品或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之相关证明材料;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负责人应能提供近10年内至少2起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且至少1起项目完成退出之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及退出等文件。

4、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冲突业务,不得存在金融类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情况,不得存在被金融机构开出或被吊销和取消专业资格未满5年的情况,不得存在失信、市场禁入等情况;

5、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及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6、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职务;

7、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完成备案手续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投资负责人、经营主要负责人及合规风控负责人,上述人员离职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补充。

四、基金产品

1、普通基金产品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投资单一标的基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创投基金首期实缴不得低于500万元,且应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最低要求的实缴;

2、存在基金财产不托管、与基金销售机构关联关系、涉及关联交易、通过spv投资、境外投资、分级安排或其他复杂结构、重大无先例事项、主要投向场外衍生品或流动性较低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完成重大事项变更手续等情况,应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特别提示;

3、投资于单一标的不进行组合投资的基金应特别提示标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可能受到的损失及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有投资者签署和确认;

4、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超过一家,双GP模式需互为关联公司;

5、股权类基金备案完成后不得赎回或退出,存续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鼓励不少于7年;

6、创投基金仅能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基金合同须体现创业投资策略,不得使用杠杆融资,基金名称应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经营范围内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博和汉商私募基金团队结合近十年行业深耕经验,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1、2、3进行了详细的拆解和归纳,管理人在后续合规工作中务必应当据此充分调整。私募基金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结束,只有严格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要求才能健康发展。

本文作者


朱旭望 律师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

私募基金、商事合规及争议解决


zhuxuwang@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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